制度管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上传人:lizhe****0920 文档编号:26206892 上传时间:2017-12-23 格式:PPT 页数:48 大小:6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制度管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制度管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制度管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制度管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制度管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制度管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制度管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4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法,主讲: 席月民 2005年3月7日,公司法之二: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含破产法),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2、公司章程3、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公司资本制度5、公司的设立与登记6、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Outline7、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8、公司债9、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0、公司破产制度,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法第9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1、公司

2、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是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设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公司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双重性;专属性; 专用性;可转让性。,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号发布,该规定共34条,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

3、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分为六章47条,内容包括总则、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使用、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以及附则,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

4、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

5、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

6、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进行民商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确定诉讼管辖; 便于确定登记机关;便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法第10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

7、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2、公司章程,定义: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性质: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载体表现形式,是社团法人的自治规则,是具有自治法性质的公司重要法律文件。作用:全面指导公司活动;向公司成员及第三者表明公司信用;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应当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相对必要和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22条和第79条 _第17条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第11条 注:英美法不认为公司章程对非股东的董事、经理等具有约束力,因为他们不是公司的成员。公司章

8、程的订立和修改: 公司法第38条和40条、65条、92条、第103条和107条,3、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有什么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会有什么样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不同公司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一定相同。,3、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性质受到限制 (与自然人的相区别)2、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 (公司法第12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和第38条

9、) 设立中和解散后的公司其民事权利能力如何?3、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因目的受到限制 (即经营范围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4、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包括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和其他未分配的盈余。公司法中所称的资本,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又称为法定资本金,有时也指公司的资本金。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或实收股本总额。但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则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资本金和股本: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或股款,构成公司的资本金,又称股本。投资总额:按照合营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

10、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公司借款。公司资产:公司资本与公司负债之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递延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长期投资、长期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流动资产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存款、库存品和短期债权;递延资产则指有待逐年摊销的费用,会计上将其列为资产。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在数量上可能大于、小于或等于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公司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属于公司股东的实际权益,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的利润等。,4、公司资本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资本的一

11、些概念: 授权资本(authorized/stated capital) 名义资本 (nominal capital) 发行资本(issued share capital)相当于法定资本 实收资本 (paid-up capital) 未收资本 (uncalled capital) 公司可以随时催收 保留资本 (reserved capital) 公司清算时再催收,4、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授权资本制(英美香港等)折衷授权资本制(德日台等)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4、公司资本制度,资本确定原则即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

12、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该原则可以有效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具体表现为:不得抽回出资(第34、93、209条);亏损先行弥补(177条);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提取法定公积金(第177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第131条);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第149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物(第149条)。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5、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设立 公司成立区别:第一

13、,发生阶段不同;第二,行为性质不同;第三,法律地位不同。,5、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5、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分公司登记: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分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6

14、、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垄断)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类。特征: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因合并而被消灭的公司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均为吸收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原公司股东均被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接收。问题:公司合并是否就是产权转让或企业兼并?,6、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合并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2/3表决权多数通过);(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5)进行资本的合并和财产的移转;(6)办理合并登记。,6、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分立: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与分立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清算为六十日)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公司法第184-185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