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贺陡沟井田弯线地震勘查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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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贺陡沟井田弯线地震勘查项目合同书委托方(甲方):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签订时间:201X 年 月 日签订地点:宁夏受甲方委托,乙方在贺陡沟井田开展弯线二维地震勘查工作。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履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贺陡沟井田弯线二维地震勘查2、勘查区地点:宁夏盐池县惠安堡镇萌城村第二条 合同工期1、野外施工时间:201X 年8 月27日10 月15日。2、提交成果时间:201X 年12月 15 日第三条 地质任务、工程量地质任务参照煤炭煤层

2、气地震勘探规范(MT/T 897-201X)中详查阶段的任务要求,并结合甲方意见,拟定本次二维地震勘查的地质任务如下:1、控制测线上煤层隐伏露头,其平面位置误差不大于150m;2、控制测线上落差大于 50m的断层,其平面位置误差不大于150m;3、控制主要煤层底板的深度。主要煤层底板的深度大于 200m 时,解释误差不大于5%;小于 200时解释误差不大于14m。4、覆盖层厚度大于200m时,其解释误差不大于7%;小于 200m 是解释误差不大于 14m;项目工程量:物理点暂定 982个。(以甲方认可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合同预算、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由于弯线在国家计委2853号文中没有说明,本次预

3、算按照2853号文和实际施工难度综合考虑编制,工程预算详见下表:工 程 费 用 预 算 表 备注:使用SN388 时,每点应增加仪器折旧费 60 元。1、合同单价:以物理点为单位,每物理点单价为 元,总价款为单价乘以总物理点。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万元。2、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价款的30%,计 万元;(2)野外结束、甲方验收后 10 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价款的30%,计万元;(3)报告评审合格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价款的35%,计 万元;(4)剩余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经甲方一年内验证无误后支付,一年内未验证视为无质量问题。4、若因勘查设计变更需要增减工作量

4、,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调整勘查工作量,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相应工程费用。5、以上价款中,不包括青苗赔偿及临时占地费用,该项工作由甲方负责并支付费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1)有权直接或委托监理单位对乙方工程质量、工程量、工作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有权对乙方野外工作成果组织中间检查和验收。(3)发现乙方违规工作,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4)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有权拒绝拨付勘探费用,直至终止合同。2、甲方义务(1)按本合同规定给乙方拨付或结算勘查费用,负责二维地震报告的报审;(2)对乙方提出的需要甲方解决的问题,及时答复处理;(3)负责本项目的地方关系协调、青

5、苗赔偿及临时占地工作,并支付费用。3、乙方权利(1)按照合同及有关技术要求独立进行工作;(2)发现勘查设计与勘查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时,有权向甲方提出建议;(3)若因地方协调、青赔等方面因素影响,不能正常施工,有权要求工期顺延。(4)若遇大风等恶劣天气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正常施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顺延工期。(5)有权要求甲方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4、乙方义务(1)接受甲方和监理对工程质量、工程量、工作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乙方在工作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3)配合甲方搞好青苗赔偿、临时占地征用等有关事宜。资料归属及保密1、各种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及复制

6、资料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按规定归档,按要求移交甲方。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所有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内容。也不得依此资料编写论文、书籍公开发表,否则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后,如有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负担,并由提出终止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赔偿金;如有一方随意违约,违约方除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并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2、甲方应及时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每逾三日,应向乙方支付本次勘查总费用的万分之二点一作为违约金。3、乙方未

7、能按规定时间提供全部合格成果,每拖延一个月,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5%的赔偿金。4、双方因遇不可抗拒力不能顺利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告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有关方面出据证明经双方确认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时发生争议,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合同签订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本合同的附件1、授权委托书2、本项目勘查设计本合同的附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补充和终止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形成书面文本,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本合同共陆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宁夏庆华煤化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开户行:宿州建行宿东支行帐号:帐号:34001723308050466863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389580359签定日期:201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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