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法律讲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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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信用社法律讲座材料第一章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第一节 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与其他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显示出来的特殊现象: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是有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的社会规范。法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必须作什么样的行为。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在国家权力管理范围内普

2、遍有效,具有普遍性。五、法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第二节 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通过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法调整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权利) ,应该作什么样的行为(应为义务) ,不得作什么样的行为(勿为义务) 。有了法律规范,人们知道了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第三节 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应遵守法定和权利的义务,同时,人们在互相交往中出于经营和生活的需要,还要互相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法定的权利、义务相比,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的权利、义务是笼统的;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2、法定的权利义务

3、是基本固定的;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可变更的。3、法定的权利义务是可反复适用的;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多数是履行完毕就不存在了。如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只要父母健在,就必须履行,而借债还钱的义务,还完后义务就不存在了。第四节 合同是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一、地位平等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不是合同。二、自愿原则。合同各方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都由当事人自愿。三、公平原则。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称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四、合法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4、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五、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违背该原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五节 法在管理贷款工作中的局限性在法治社会里,法的作用是广泛的,但法不是万能的,也有其局限性。在管理贷款过程中的局限性表现在:一、法可以确认借贷关系,但不能确认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需要我们信贷管理人员凭着自己的业务技能,从借款人的品行、净资产数量及质量和贷款项目的预期效益等方面来考查评定。二、法能确认保证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确认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的能力。评价保证人的代为偿还能力是信贷管理人员的职责。三、法能确认抵押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解决抵押物是否能变现,变现价值是多

5、少,抵押人是否愿意承担抵押担保义务等问题。四、法能确认质押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解决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的变现价值问题,是否能变现等问题。在借款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可以确认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成立并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或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但是,法院的裁决能否得到顺利执行,信用社的贷款是否有损失?是由我们农村信用社信2贷管理水平决定的。第二章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一方称为贷款人,借入款项一方称为借款人。从贷款人一方看,借款合同也称为贷款合同,所借出的款项称为贷款,无论是借款还是贷款,在同一借款合同内均指同一标的物所借贷的款项。第

6、一节 借、贷双方的法律资格一、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法律资格1、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且没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年满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做借款人。2、企业法人。法人是由法律赋予其自然人资格的拟制体。企业法人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名称,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做为借款人的,考察其偿还贷款能力时,只考察企业法人本身的偿债能力,即仅考察它的资产、效益、贷款项目和主要管理人员品质,不

7、考察投资者和设立者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3、事业法人。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4、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由工商局颁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个人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工商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联营企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企业法人),参

8、加联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各自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或联营协议的约定承担约定的财产责任或连带责任。(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都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合作的协议可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合作企业。对非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分公司、支公司、分厂、分店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有资格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申请借款,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没有取得借款的资格。(6)乡(镇) 、街道,村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资格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企业法人

9、营业执照 ,不符合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其他经济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上述其他经济不仅要用自有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其投资者、设立者还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无限责任) 。因此对其他经济组织发放贷款时,不仅要考察其自身的偿还能力,还要考察投资者、设立者的偿还能力。二、下列组织或个人不得作借款人。1、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如财务科、经销处等。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1 项、2 项不属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但借款合同

10、仍具有法律效力。3 项、4 项不具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资格,借款合同无效。另外,农村信用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1)农村信用社本社的管理人员(理事、监事、主任、副主任) 、信贷人员及其的近亲属。 (2)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保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信用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其借款合同仍然有效,3但因违反商业银行法要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造成较大损失的(10 万元以上)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三、贷款人的法律资格依法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信用分社

11、都可以作为贷款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各信用联社营业部大多数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属于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同联社财务科、业务科的性质是一样的,是信用联社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联社营业部对外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以联社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可另行刻制“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专用章”授权营业部以联社名义发放贷款。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签订一、签订合同的程序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要约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其借款申请书应包括(1)申请借款人的基本情况;(2)借款金额;(3)用途

12、;(4)偿还来源及能力;(5)还款方式;(6)担保方式等。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要约,经审查和评估后,并经上报审批同意贷款就是承诺。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使用的是省联社统一审定的各类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条款:1、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应按借款人申请的用途填写,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如枪支弹药等约对不能给予贷款,不能列入贷款用途;对国家限制或特殊经营的项目,借款人必须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如卷

13、烟、食盐等。另外,对国家公务员发放贷款,限于消费性贷款,如购买住房、购车等,不应当发放经营性贷款。2、借款利率。应准确标明是年息还是月息,千分号、百分号也不应省略,如月息 6.3或年息 7.66。3、借款期限。对分期发放、分期偿还的贷款,还款期限要填写最后偿还期限。如借款人张甲在信用社申请借款 20万元,分期偿还期限是 2005 年 3 月 15 日偿还 10 万,2005 年 9 月 15 日偿还 10 万,借款合同的偿还期限应填写 2005年 9 月 15 日。4、还款方式。应根据借款种类不同分别填写“按季(月)计付利息、到期还本” “利随本清” 、 “年末前计付当年利息。到期利随本清”

14、。还款方式如未约定明确,只能按法律规定每满一整年计付一次利息。三、借款合同不应有生效条件条款农村信用社过去使用的格式借款合同中,有生效条件条款。如“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该项约定对农村信用社极为不利,其原因是:1、 “签章”的的概念不清。 “签章”是签字或盖章,还是签字加盖章。如果有一方只盖章未签字,或只签字未盖章,做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均可以借款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2、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必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约定借款合同生效条件不但多此一举,更不利于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权利。对旧借款合同用纸中有合同生效条件的,在使用时应用笔删除

15、,并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在删除处盖章。四、借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一是合同书只有签名、没有盖章或只有盖章、没有签名,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具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相反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但是,农村信用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上应该签字并盖章,签字、个人名章应一致;2、个人签字时必须是本人亲自签字,包括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当着信

16、用社工作人员的面签字。他人代签合同的,必须有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在合同上签字;3、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盖单位公章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管理公章的人私盖章是不4允许的。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即应将所借款项支付给借款人。1、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农村信用社必须以货币形式履行合同,不应以实物形式、款物结合的方式发放贷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2、以转帐方式支付借款的。应直接转入借款人的存款户。借款人要求转入他人帐户的,应在借款合同特别约定“贷款人按借款人的要求,将所借款项划(汇)入行帐户” 。3、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的。借款人应在农村信用社出纳专柜领取款项时签字或摁手印,并注明“现金领取人”字样。借款人以未取得借款为由拒绝承担偿还义务的,贷款人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了借款,贷款的发放手续一定要具备这个证明力。第四节 防止借贷关系纠纷借贷关系纠纷是指借款人拒绝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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