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违法违纪案件报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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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违法违纪案件报告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的查处,规范案件和事故的统一管理,根据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金纪 16 号)、 关于违反案件报告制度的处理规定(银发 510 号) ,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是指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进行贿赂、侵占、挪用、玩忽职守、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金融法规等案件,其中包括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及农村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上述性质的违法案件。各类案件中涉及的金融系统以外的人员不进行统计。第二章 案件报送

2、要求及责任第三条 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采取“一案一报”方式,主要通过书面、电话、传真、数据传输、派人专案汇报等途径报告。第四条 为迅速掌握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涉嫌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各办事处、各联社要在案件发生 24 小时内以要情快报 、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上报至省联社监察保卫部。(一) 要情快报要求填写涉案人简历、案发时间、地点、经过,案件性质,作案时间、手段,涉案金额,赃款去向、追回金额,案发后的应对措施,目前案情等。(二)将要情快报通过电脑专线报送至省联社监察保卫部。第五条 各单位发现案件、事故等后,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报送案件要及时、准确、层层负责。对于突发案件或司法机关查处涉及

3、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的案情尚不完全清楚的案件,也要将初步情况上报,然后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补充报告。第六条 凡发生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案件,由省联社组织专案组或派员指导查处;对 50 万元(含 5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案件,由各办事处、地市联社组织专案组进行查处;对 50 万元以下案件,由各联社组织专案组进行查处;凡发生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以上案件,案发联社主任要亲自到省联社报告查处情况。结案时,要有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案情、案发原因、作案手段、教训、损失、责任、防范措施、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结论以及改进措施等。第七条 立、结、销案情况报告:(一)各办事

4、处、各联社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使用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制定的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 、 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 、 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 结) 案登记表 、 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 、 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 。(二)案件立案、结案后,由立案部门填报金融系统案件立(结) 案登记表 。如该案作案人为两人以上的,主要作案人填金融系统案件立( 结) 案登记表 ,同案人填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 ,随该案主要作案人的立案登记表同时上报。(三)立案后经查核予以销案的案件,由原立案单位填报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 。(四)需要追究领导责任或有关人员责任的案件,由立案单位填报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或

5、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 。如被追究人为两人以上的,逐人填报。如追究机关是立案单位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登记表仍由立案单位填报。第八条 案件报送时限:(一)各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包括司法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侵占、挪用、贿赂案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联社办事处,由办事处审核后,通过“案件上报数据传输系统”上报省联社监察保卫部(未设办事处的地市联社直接向省联社上报) 。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案情后应及时立案。案情不清楚、暂时无法立案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报送要情快报 。(二)侵占、挪用、贿赂案件结案后的报送时限与立案相同。第九条 案件立案后要抓紧查处,并将查处工作的进展情

6、况及时上报省联社监察保卫部。第十条 案件统计和报送工作要设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制度,实行加密传送,防止泄密。第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或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营业网点,如隐瞒不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记大过(含记大过) 以下行政处分;对办事处、各联社瞒案不报的,要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 100 万元以上( 含 100 万元) 重大案件或重大案件线索隐瞒不报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因瞒案不报,贻误办案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第十二条 逾期一个月报送案件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拖延报案时间,贻误办案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第十

7、三条 报告案件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第十四条 对报送案件进行阻挠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严格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第十五条 由于瞒案不报,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各种荣誉、奖励、职务晋升等,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消。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报案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省联社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信用社(银行)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要情快报2、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3、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4、金融系

8、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5、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6、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附件 1要情快报报告单位:签 发 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内容提要 报 告 内 容快报编号 核查结果 转立案号 录入人:附件 2金融系统案件立(结) 案登记表立案部门: 金额单位:元案件编号 发案单位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入社时间 年 月职 务 级 别 政治面貌 案件性质 作案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涉案金额 资金用途 非法所得 发案部位 作案手段 作案方式 同案人数 发现渠道 追回金额 案发时间 年 月 日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基本案情400 字之内查处部门 处理结果 刑事处罚 政纪处分 结案时

9、间 党纪处分 其它处理 追究领导责任人数 追究有关责任人数 附件 3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销案部门:原案件编号 发案单位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入社时间 职 务 级 别 政治面貌 原案件性质 原涉案金额 元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销案时间 年 月 日销案理由 录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附件 4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立案部门: 金额单位:元案件编号 发案单位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入社时间 年 月职 务 级 别 政治面貌 案件性质 作案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涉案金额 资金用途 非法所得 发案部位 作案手段 作案方式 同案人数 发现渠道 追回金额 案发时间 年 月 日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基本案情400 字之内查处部门 处理结果 刑事处罚 政纪处分 结案时间 党纪处分 其它处理 追究领导责任人数 追究有关责任人数 附件 5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填表单位:编 号 工作单位 姓 名 职 务 级 别 处分原因及处理机关 处理情况 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其它处理 录入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附件 6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填表单位:编 号 工作单位 姓 名 职 务 级 别 处分原因及处理机关 处理情况 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其它处理 录入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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