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计算机操作管理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26057214 上传时间:2017-12-2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操作管理违规处罚暂行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操作管理违规处罚暂行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操作管理违规处罚暂行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操作管理违规处罚暂行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操作管理违规处罚暂行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计算机操作管理违规处罚暂行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计算机操作管理违规处罚暂行规定(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信用社(银行)计算机操作管理违规处罚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贯彻执 行计算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计算机应用工作的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操作风险和案件,保障资金财产安全,规 范管理和柜员操作行为,根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计算机操作管理行为实行违规处罚的原则。第二章 违反机房和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第三条 违反“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设备选型”规定,擅自购买电子设备的, 对经办人处以 200 元罚款,对负责人处以 300 元的罚款。第四条 对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设备登记簿者,对该机构(网点)会计和负责人各处 100 元的罚款;虽建立,但不认真执行,设备登记不全,每次

2、处会计 50 元罚款;设备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由相关人员全额赔偿。 第五条 将设备擅自带回家中使用或擅自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处 相关责任人 100 元罚款;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第六条 未按规定保养机器设备,工作台面和设备不清洁的,发现一次处当班职工各 50 元罚款,处该网点负责人 50 元罚款。第七条 在营业用机上玩电脑游戏的,处当事人 200 元的罚款。第八条 对故障设备,不按照“从下到上”逐级报告,擅自拆卸的,处当事人 200 元罚款;不建立电子设备故障登记簿者,处会计 100元罚款;设备出现故障,不按规定登记的,处当班人员 50 元罚款。第九条 除计算机、

3、路由器、基 带 model 等设备外,将其他电器设备插在 UPS 输出线路电源插座上,处责任人 50 元罚款,负荷过大,造成 UPS 电源烧毁的,由责任人赔偿。第十条 不按规定顺序开关计算机设备的,发现一次处当事人20 元;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第三章 违反操作管理规定的处罚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进行程序升级,版本更新的,发现一次,处责任人 50 元罚款。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设立电子设备运行登记簿、 错帐登记簿、交接登记簿的,每差一种处责任人 50 元罚款;虽设立,但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每 错登或漏登一次处责任人 10 元罚款。第十三条 一个柜员有多个柜员号或多个柜员共用一个柜员号的,处有关人

4、 员各 200 元罚款,同时处正副主任和网点负责人各 300元罚款.第十四条 柜员密码长 期不更换或将密码告诉他人的,处该柜员300 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柜员全额赔偿。第十五条 柜员授权时,将柜 员号和密码告诉他人代为授权的,发现一次处授权人和经办业务人员各 300 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授权人全额承担。第十六条 柜员请休假不按 规定交接的,处责任人和营业网点负责人各 300 元罚款。第十七条 人员调离不按要求交接或不对调离柜员的业务类型和状态重新设置的,处主管柜员和监交人员各 200 元罚款。第十八条 柜员离柜终 端不签退到登录状态的,发现一次处该柜员 200 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

5、或后果的,由该柜员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九条 未建立重空凭 证登记簿者,处凭证库管员 100 元罚款;虽建立但凭证出入库没如实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发现一次处凭证库管员 50 元罚款;对作废重空凭证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处责任人50 元罚款。第二十条 出售凭证给 客户,不根据客户预留印签办理或手续不齐全的,发现 一次处经办柜员 100 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不按要求建立、 变更修改客户信息,发现一次处经办柜员 100 元罚款;客户信息输入不全或乱输入的,发现一次处经办人员 50 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记帐错误,不 认真分析错帐原因和解决办法,随意乱冲乱转的, 发现一笔处经办人员 50 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该

6、用专用交易 办理而擅自用通用交易处理的,发现一笔处经办柜员 200 元罚款,同时追究责任人违反信贷管理、财务管理等规定的相应责任。因用错交易,发生差错款的,由经办柜员全额赔偿。第二十四条 办理客户 密码挂失业务,不凭客 户本人有效身份证办理,擅自 进行密码重置的,处经办柜员 500 元罚款;发生经济纠纷的,由经办柜员赔偿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存单、存折、 银行卡挂失不按规定办理的,发现一笔处经办人员 200 元罚款并通报全区;发生经济纠纷的,由经办柜员赔偿。第二十六条 办理业务,不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录入的,每发现一笔处经办人员 100 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办理存、取款 业务时,不

7、坚持让客户在凭证上签字确认的,每 发现一笔处经办柜员 100 元罚款;柜员或其他人员在客户签字确认栏代为签字的,发现一笔处责任人 500 元罚款;造成经济纠纷和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第二十八条 凡办理既无存折又无信合卡活期取款业务者,处责任人各 500 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全额自赔。第二十九条 客户申领银 行卡业务,不根据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手续办理的,发现一张处经办人员 200 元罚款;银行卡的销户应分银行卡单独销户和银行卡对应的储蓄存款帐户的销户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登记销卡登记簿,不按规定销卡和进行登记的,每发现一笔处 200 元的罚款。第三十条 擅自查询客 户信息和

8、帐务情况的, 发现一次处责任人200 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网点(含 ATM 机)没有根据现金库管要求,将现金库存帐和柜员现金尾箱帐与出纳实物现金核对的,分别处当班会计和出纳 100 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日结前,不按要求 进行现金和凭证尾箱碰库的,处柜员 100 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 进行日结就下班关机的,处当班人员 2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打印会 计资料不全的,每差一张处责任人 10 元罚款;打印的会计资料不按要求及时装订存档,随意乱丢乱放,发现一次处责任人 100 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未坚持人机轧帐,双 线核对的, 处当班人员 50 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 绝办理通兑业务

9、的,发现一次处责任人 200 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严禁用电脑存单不经机器打印而直接手写后交给储户, 违者每笔处责任人 300 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擅自修改 贷款客户授信额度的, 处经办人员 200 元罚款,若有其他违规,另将按其他制度、 办法 处理。第三十九条 发放贷款前,未坚持利用贷款客户身份证件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该客户在他行贷款情况或查询不报告信贷人员和负责人,造成客户多头贷款,发现一笔处经办人员 100 元罚款。第四十条 办理电子联 行的网点,应设立电子联行操作员工作日志,及时详细 登记联行柜员的柜员号、权限、工作交接、异常事务和帐务处理等重要情况,凡办理电子联行业务的营业网点,没设立联

10、行操作员工作日志的处负责人和联行员各 100 元的罚款,虽设立但没有如实记载的,处网点负责人和联行员各 50 元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联行录入 员和复核员分工不明,甚至越权或交叉顶替的,处相关 责任人各 200 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全额赔偿外,还要追究其他相关责任。第四十二条 办理电子 联行往帐业务,未坚持双人操作换人复核的,发现一次 处责任人 500 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第四十三条 联行来帐 未处理完就进行机构日结签退者,处责任人 200 元罚款。第四十四条 需负责人授 权后才能办理的电子联行业务,授权人必须亲自在键盘上输入并在传票上签字,不得通过电话授权,违者处授

11、权人 1000 元和经办业务人员 200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员全额赔偿。第四十五条 电子联行查询工作未坚持“ 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更改有据”的,处责任人 3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第四十六条 电子联行查复工作未坚持“ 有查必复,复必详尽,查复有据”的,处责任人 3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第四十七条 电子联行 查询(复)书不按要求作相关凭证附件,随传票装订保管的,每发现一笔处责任人 100 元罚款。第四十八条 无特殊原因(如节假日、网络不通、设备故障等),电子联行业务应坚持日清月结,当日业务当日办理,凡有压票、压单或推后录入的,处责任人 100

12、元罚款,造成其他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九条 不按时与上一级机构核对往来资金帐户和清算资金帐户余额,造成上下级机构帐户余额一个月内不符的,处下级机构会计人员 100 元罚款。第五十条 办理电子往来业务后, 结前未相互对帐的,处联行人员各 50 元罚款。第五十一条 网点柜员 未按正常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影响到本所或他所的帐务问题,对当事操作员各处 200 元罚款区;网点柜员未签退的或未作机构日结的,处当事操作员各 200 元罚款。第五十二条 不坚持预 留印鉴或严格印鉴审查制度的,处责任人各 500 元罚款;形成案件或损失的,由责任人按规定赔偿。第四章 违反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处罚第五十三条 机房内

13、,计算机专用灭火器及防水、防鼠、防雷、防盗设施不齐,又不与上级部门报告的,处营业网点负责人 100 元罚款。第五十四条 擅自让系统外人员进入营业室或进入计算机系统的,处责任人 5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五条 在机房内乱拉乱接各 类线路的, 处责任人 100 元罚款,造成设备损坏的,全额赔偿。第五十六条 机房内放置与 计算机无关的杂物或机房不整洁的,处责任人 100 元罚款。第五十七条 未经许可 删除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和数据,处责任人 500 元罚款;擅自修改计算机系统参数,处责任人 300 元罚款;擅自使用外来磁盘等存储介质,造成计算机病毒的,处责任人 300 元罚款。第五

14、十八条 营业网点未建立和落实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的,处网点 负责人 100 元罚款,同时处负责人 100 元罚款;建立未按时检查(每季度至少辖内网点通检一次),处有关责任人 100 元罚款;检查发现问题或存在不安全隐患,不作及时处理,甚至隐瞒不报的,处有关责任人 500 元罚款。第五章 其他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罚款金额,不包含因违反规定后,上级给予的罚款。第六十条 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它 违规行为的处罚,比照同类相近条款执行或根据其他有关办法执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操作管理的有关 办法,造成资金被骗或有经济犯罪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凡

15、被二次(含二次)以上 经济处罚,或单向经济处罚在 500 元以上,视情节轻重,造成损失及影响大小,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各计算机管理人 员(主办会计)应按照要求,切实加强对所辖计算机营业网点的稽核检查,并建立完善稽核工作登记、报告制度,对检查出的违规事项,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和及时做出整改。第六十四条 管理人员对计 算机操作管理负有重要责任。若所辖机构网点、柜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相应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五条 对违规人员的罚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列支入帐,必 须交财会科入帐。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