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网点电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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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网点电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随着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不断发展,为促进农村信用社电子化业务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完善农村信用社电子化业务内控制度,以防范电脑案件的发生,确保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电脑安全管理,保证业务的安全进行,防止、杜绝经济案件的发生,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并参照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管理规定。第二章 设备日常维护第一条 电脑设备必须放置在干燥、安全、防尘的地方。设备旁严禁放置易燃、易碎、易污染和强磁物品。设备旁不准吸烟、喝水、吃东西,以防杂物进入机内,损坏设备。第二条 柜员应定期对所有电脑设备进行清理,严格做好电脑防尘工作,

2、以防止灰尘所引发的电路短路现象的发生。第三条 UPS 电压必须保持在 170230 伏之间,电压不稳定的单位要使用稳压器,防止电脑设备因电压不稳定因素而引起设备损坏、老化。第四条 每日开启机器的顺序为:UPS 终端机 打印机 调制解调器,关闭时反之。开启和关闭机器必须间隔 3 秒钟以上,防止产生的瞬间电流对设备造成损坏。第五条 不得过重敲击键盘,不得在键盘上放置重物、杂物,以防键盘失效。第六条 定期用软刷或吸尘器、布巾小心地清除打印机、读卡机的积尘和纸屑,揩擦打印机滑杆,清除污染并上油。色带起毛。破损要及时更换,防止打印针折断。第七条 严禁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扳动打印头、卷轴旋钮;严禁空打打印

3、机。第八条 为更好地做好设备维护工作,各信用社送修的设备,应注明故障现象、原因,以便于及时处理。第九条 禁止任何人在营业用机上做与业务无关的事,禁止任何人未经电脑中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动原机器的参数或拆动机器。第十条 下班后,应切断所有电脑设备的电源,信号装置,以防雷击,造成设备损坏。第三章 业务操作管理第十一条 各种储蓄、对公帐户手工帐户在进行电脑移植数据前,要通打分户帐余额,并与当日营业报表中各类余额核对相符。录入结束后,由电脑通打的余额与手工通打的余额要逐户勾对,换人复核并盖章、存档。原始数据拷贝存档永久保存。第十二条 各网点每日应于营业结束后及时结完、结平当日的帐务,并认真核对各科目

4、余额,确保帐务正确;绝对不允许未结完帐务,而擅离岗位现象发生。帐务要坚持日清月结,严禁存在人为凑平的现象。第十三条 对公业务要完善开销户制度,严禁存在开黑户的现象。第十四条 将日计表中的 1011 科目与库存簿的现金余额;2111、2151 等科目余额与储种余额及利息日报表之相关项目等逐项勾对,无误后方可离开。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若有异常问题,应立即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严禁擅自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失误。办理跨联社通存通兑业务时,要立即用 0012 查询跨联社流水,如发现为单边帐,用 0092 进行单边帐抹帐处理。同时应结合“南信联2003227 号”文件有关规定,如有不明白的

5、错误时,请与电脑中心联系,及时解决。第十六条:各网点应做好资金对帐工作,并打印相关的对帐表(0017) ,发现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在对帐表上注明。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临时有事离开终端或日间休息时,必须作临时签退处理。第十八条 柜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的工作状态,以人定岗、以岗定机、以机定责,不得借用或盗用他人的操作代码及密码。操作人员在启动系统时必须输入自己的操作代码及密码作为验证,以明责任。严禁借用或盗用他人的操作代码及密码进行业务操作。第十九条 开户、换折时必须写磁条,有折的情况下一定要读磁条(除存折磁条不可读) 。第二十条 为确保业务数据的正确性、及时性,所有储蓄网点每日必须结帐,至最后

6、一个柜员网点签退为止。 (电脑中心另行通知的除外)各营业网点均不得提前结帐,非营业时间加班须经主任或主办会计批准。第二十一条 每日应打印的打印清单:(一)日常业务:现金碰库表、重要凭证碰库表、网点科目试算日结单、业务流水帐、日计表、通存通兑汇差清算汇总表、通存通兑往来业务明细、储种余额及利息税日报表 、正常转逾期清单、逾期转呆滞清单、正常转逾期清单、正式科目日结单;每五日打印帐户余额表;对公结息日应打印对公活期结息清单、计付存款利息通知、贷款户结息清单、计收贷款利息通知、内部帐结息清单、计收内部帐利息清单、计付内部帐利息清单;储蓄结息日应打印结息清单、储户清单;月终应打印总帐帐页、各种月表;年

7、终应打印储户清单、年终各项报表。(二)县辖电子联行:清算流水帐、清算对帐表。(三)大同城电子汇兑:提出票据清算表、提入票据清算表、提出票据清算清单、提入票据清算清单、差额报告单。(四)全国特约汇兑:来帐清单、往帐清单、查询查复清单。第二十二条 储户密码变动遗忘,认真填写储户密码异动申请书。视同储户预留印鉴挂失处理。由柜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处理,同时在挂失登记簿上登记。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及时结帐,各网点应以联社的作息时间为依据,下班后立即进行结帐,所有的帐务处理应在 60 分钟内结帐完毕。如不能按要求结完帐务,请与电脑中心联系。第二十四条 日终,各网点应结完所有帐务并打印相应的会计档案后,进行

8、网点签退。不允许出现有关档案未打印完成而进行网点签退,网点签退后不能再办理业务。第四章 电脑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信用社应书面建立相应的电脑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否则将追究信用社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柜员因故离开终端机,要退出业务菜单至初始状态。第二十七条 对属于原移植数据错误,现要求进行更改的数据,各社应认真填写责任修改通知书,并由主任或主办会计签署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后,将第二联原件送交电脑中心,电脑中心应在收到通知书后,在两位以上人员在场时凭责任修改通知书方可进行修改,填写帐务恢复事后监督通知书,并由帐务恢复的信用社确认。第二十八条 严格做好登记工作,对当日业务中所出现的故障进

9、行登记;发现错帐需要冲正,须经主办会计审查批准,并在凭证上签字确认,并在电脑运行日志(网点)上进行登记。第二十九条 每日日终后,复核员应于当日逐笔勾对业务流水帐,并签章以示负责,发现不符的业务柜员要说明原因,并记录在案。勾对不认真的,按“未及时勾对流水帐”处理。第三十条 各网点应坚持双人进机,持证上岗,严禁单人临柜现象的发生。如网点当班人员不足两人不能营业,否则,将追究主任责任。每次启动机器输入密码时,其他人员应回避。柜员应在本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签到和业务处理,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必须做到每周更改密码,严防密码泄露,因泄露密码而引发的业务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柜员的密码不少于 6 位且应由英

10、文字母与数字组合,并不得为初始密码。如发生泄漏,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三十一条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机器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如实在电脑运行日志(网点)上记载机器运行情况,并上报电脑中心。第三十二条 一级柜员必须由主任或主办会计管理,同时,一级柜员不得参与办理柜台业务;各社由于人事变动,需要增减柜员的,由一级柜员立即进行增删,并在柜员变动登记簿上登记。电子联行业务中,主办会计对柜员、密押员的设置应及时,不得虚设柜员。 (替班人员的应由各社主办会计临时设置,过后应及时删除;主办会计不得兼任柜员) 。第三十三条 各信用社以本办法做为一项安全检查项目执行,各信用社主任或主办会计至少每月对所有辖内网点

11、进行一次电脑安全检查,并在电脑运行日志(网点)上进行登记备查。具体内容:(一)各类打印材料是否齐全、规范。(二)流水帐的勾对,必须抽查三日以上的流水帐与传票进行核对,并在流水帐帐页上签署意见或情况以示负责。(三)密码管理情况,杜绝单人临柜等现象发生,以及发生密码泄露问题。(四)登记簿情况,是否手续完整,登记及时。第三十四条 联行柜员应按规定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按要求保留一定的期限。第五章 微机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 每日打印的会计资料应齐全,打印材料应于次月5 日前分类装订完成,并应于每日营业终了逐笔勾对业务流水帐,其余资料亦应复核盖章。第三十六条 打印出的书面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会计制度执行

12、。第三十七条 所有的打印材料均为单面打印,并由当日的柜员与复核员核对无误后签章。后按月分类装订归档管理。第三十八条 为便于装订存档,所有报告均应用 16 开的纸张,填写清楚各项要素后上报,并由主办会计签字且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第三十九条 对上报传真要求责任修改的,其原件最迟要在下月的 1 日前上交配对,否则今后将一律不予受理。第四十条 报表一律应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的印章,后按期装订。第四十一条 联行的查询申请书应设专夹保管,待查复后与查复书配对保管。第四十二条 对公业务实现电脑化的社必须统一用电脑打印出来的科目日结单装订传票,不得用手工编写的。第四十三条 打印的书面资料,必须有柜员代号、打印

13、日期、时间。书面资料要专人保管,作废的打印资料经主管人员审核后销毁(烧毁) ,严禁乱扔打印资料,以免造成泄密。第四十四条 查询计算机内的数据资料,视同会计档案调阅手续办理,并建立登记簿备查。第六章 罚 则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结果均应向领导汇报,并提交稽核部门进行稽核处罚,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罚。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制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立即纠正,并处以一定处罚。第四十七条 各网点应做好资金对帐工作,对

14、没打印资金对帐表的对当班柜员每日处以罚款 200 元 ,对主办会计处以罚款 100 元。对帐不平又没有及时查找原因的,参照未打印对帐表处罚执行。第四十八条 对没有当日结帐者,对柜员、复核员每人分别处以罚款 100 元,对网点负责人罚款 200 元。第四十九条 每日日终:(一)没有及时勾对流水帐的,对复核员处以每笔流水帐 100元的罚款。(二)出纳人员及复核人员没有及时勾对当日的现金收、付登记簿的,每笔分别处以 100 元罚款。(三)发现科目明细余额与日报表余额不符的,责成及时查证、查平,并分别处以责任人 200 元罚款。(四)未安排复核的,追究信用社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五)对应复核档案没复核员

15、、柜员签章的,每缺一个印章罚款 50 元。(六)如发现单人临柜进行日终结帐的,分别处以责任人 200元罚款。第五十条 未登记相应的登记簿的,每次对责任人处以 50 元罚款。第五十一条 没按规定修改密码的,每项处以己于 50 元罚款。操作人员的密码为初始密码的,对责任人处以 50 元罚款。对存在虚设操作的,对主办会计处以每人次 100 元罚款。发现单人临柜现象的,对班柜员分别处以罚款 200 元,对主办会计处以 100 元罚款,并参照安全保卫制度处以其他相应的处罚。第五十二条 存在开设黑户现象的,对责任人处以每户 100 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柜员间相互代替输入密码的,分别处以柜员每次于 100

16、元罚款。第五十四条 柜员离开终端没有签退的,经发现,每次处以500 元罚款。第五十五条 柜员未按实录入尚未造成损失的每笔处以 50 元罚款,对已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 盗用、滥用他人代号、密码、姓名擅自操作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 元罚款,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发生电脑故障没有及时向电脑中心取得联系,影响业务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 元罚款。第五十八条 对电脑挂失没及时登记的,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 2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办理挂失手续不符规定或登记簿内容不全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 100 元罚款。挂失登记簿印章不全的,每缺一个印章对责任人处以 2 元罚款。第五十九条 没有持证上岗或没有按规定办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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