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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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第三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指黔西县辖内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黔西县境内具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和企、事业法人单位。第四条 汽车消费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第五条 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

2、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县(市)辖区。暂不得发放异地贷款。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汽车经销商准入与管理:(一)准入原则:(1)重点支持汽车产业中具有发展潜力和优质品牌的生产厂商的一级专营经销商;(2)选择资质高、信誉好、管理规范,有固定展厅和维修服务设施等经济实力雄厚的“三位一体、四位一体” (3s 、4s)汽车专营经销商;(3)对于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标准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且与一级经销商签订代销协议的二级汽车专营经销商,有选择地进行合作;(4)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社要求;(5)在我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符合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审查资料:(1)营业执

3、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最近的年检证明;(2)章程、联营协议、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外籍护照和回乡证等)及法人授权委托书;(4)汽车生产厂家授予经销商的经销授权书(专营证书) ,二级经销商还必须有与一级经销商签订的代销协议;(5)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6)企业单位代码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7)经我社认可机构审计的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8)其他所需资料。(三)其他有关规定:经办社要与合作的汽车经销商(或汽车营运单位)签订回购协议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协议,或要求存入一定比例(10%)的保证金

4、或落实其他有效担保,严禁向汽车经销商和营运商直接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第七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和详细地址。(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良好;(四)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六)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二)汽车出租公司或汽车

5、租赁公司应持有营运许可证;(三)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开立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四)在贷款人指定的帐户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车款或持有经销商开具的已支付首期购车款证明;(五)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九条 贷款期限: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一般为 12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含 3 年) ,其中企、事业单位购车贷款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含 2 年) 。不得发放农用车辆贷款,禁止发放 2 年以上的从事客货运输的汽车消费贷款

6、。第十条贷款利率: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黔西县农村信用联社有关利率的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仍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执行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第十一条 贷款限额:汽车消费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应当控制在所购车辆全部价款的 50%以内。(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前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50%。其中,以有价证券质押方式或出租车经营权(股票暂不得质押)申请贷款的,须视质押物价值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 80%。若以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其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 90%;(二)以所购

7、车辆或其它不动产申请贷款的,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50%;(三)银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其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60%,但经办部门应认真核实其担保的有效性、合法性、真实性。第四章贷款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消费信贷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受理借款人提交的借款资料,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备、齐全和真实、有效负责。借款人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 个人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及近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账单) ;(四)职业及收入证明(工作证和工资单及代发工资存折或其他有效的证明) ;(五)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六)不低于规定比例

8、的首付款凭证(在我社的存款凭证) ;(七)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八)贷款用于购买客运车的,提供与当地公路管理部门签订的营运证明;购买货运车的,提供营运协议;购买工程车的,提供与当地工程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工程承包协议;(九)担保贷款证明资料:以房产作抵押担保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还要提供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抵押授权书;(十)在我社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凭证;(十一)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汽车消费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社负责。贷款调查须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第十四条调查人在收妥申请资料后,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双人见

9、客谈话;要对抵押物进行双人实地调查。调查要点包括:(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三)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五)抵押物是否真实,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六)抵押物需要评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抵押物价值评估;(七)抵押物财产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八)是否存在套取我社贷款的嫌疑。(九)借款人购车的是否真实,购车协议或合同是否与贷款人指定的汽车经销商签订,是否足额存有不

10、低于首期付款的联社存款凭证,贷款人指定汽车经销商是否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成数等事项,在申请审批表上分别签署调查意见。对主调查人同意的,应整理贷款资料清单,将贷款资料提交调查复核人复核;主调查人不同意的,应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第十五条汽车消费贷款调查复核由贷款经办社负责。调查复核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复核责任。调查复核人在收到贷款资料后,要对贷款资料及调查意见进行复核。复核要点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二)借款申请人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是否属实;(三)调查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见客谈话、双人实地调查抵押物的职责;(四)

11、抵押物需要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是否真实;(五)调查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调查复核人根据调查复核情况,在申请审批表中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调查复核意见,复核同意的,将贷款资料交贷款经办社主任。第五章贷款的审查与审批第十六条汽车消费贷款的审查和审批由经办社主任或业务发展部负责。在经办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由社主任自行审批发放;超过经办社主任审批权限的,报业务发展部审批;超过业务发展部审批权限的,提交联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审查人和审批人对贷款及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责任,审查人和审批人要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进行电话核实,审查要点包括:(

12、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二)贷款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套取贷款嫌疑;(三)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四)借款申请人偿债能力是否充足;(五)贷款抵押是否合法、充足、有效,抵押物价值是否合理;(六)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八)调查人、调查复核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九)是否向汽车经销商和营运商直接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审查人或审批人(权限内)在申请审批表上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审查或审批意见。审查同意的,报审批人审批;审批同意的,办理有关手续后,通知客户发放贷款。由业务发展部权

13、限内审批的大额贷款,业务发展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审批意见书,对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审批意见。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第十七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第十八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37 条规定。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当以该车的实有价值全额抵押。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41、42、43 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第

14、十九条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将所购车辆发票和车辆保险单原件、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者个人的营运指标交贷款人执管。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第二十条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由贷款人进行评估,贷款人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抵(质)押担保期间,借款人或抵(质)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重复抵(质)押已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第二十二条 以第三

15、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存入一定的保证金。是经销商提供担保的,应要求经销商承担回购责任;是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程有效担保。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提供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汽车履约保证保险(或称还款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 30 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文本。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

16、原则上不实行分期投保,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本金和利息之和,保险单应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以所购车辆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并保留追索已支付保险费的权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它担保。第六章贷款发放第二十六条汽车消费贷款的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社负责。贷款经办社信贷人员对抵押的有效性负责,贷款经办社主任对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负责。第二十七条超过经办社审批权限的,经业务发展部审批同意的贷款,经办社信贷人员将贷款资料送所在社主任。第二十八条经办社主任依据审批意见,与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一致,签署借款合同,将贷款资料交信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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