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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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各联社制定信贷管理细则、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等资产和或有

2、资产业务。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经营社和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市、区)联社(简称县联社,下同)和农村信用社及其从事信贷经营、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 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整体风险的控制。第七条 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客户部门(岗)和信贷管理部门(岗)。客户部门(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

3、理;信贷管理部门(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第八条 实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或贷款管理小组)制度。在省联社、县联社设立贷款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委,下同);在各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简称市办,下同)和农村信用社设立贷款管理小组(简称贷管组,下同)。贷管委(组)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咨询)需经贷管委( 组 )审议 (咨询)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及智力支持。贷管委(组)由省联社、市办、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信贷、客户、风险资产、财会、法规等部门(岗)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各级贷管委(组)主任委员(组长)由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组长)由主

4、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担任。- 2 -贷管委(组)会议(简称贷管会,下同)通过全体委员(成员)会议履行职责。贷管会实行无记名(或记名)投票表决制,不管实行何种方式表决,均需经过县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九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省联社对市办、县联社统一授权;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县联社主任和农村信用社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第十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十一条 实行信贷业务审批(咨询)和备案制度

5、。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审批(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要按规定进行审批(咨询)和备案。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二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农村信用社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第十三条 企业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三)

6、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四)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五) 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 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以及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七) 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八) 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九) 申请票据贴

7、现,必须持有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各级农村信用社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第十四条 申请小额农户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农户条件按相关办法办理。- 3 -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十五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全省农村信用社要逐步规范客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除外)信用等级评定,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 先授信,后用信” 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十六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暂分为 AAA、AA、A、B 、C 级。评

8、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十七条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信用社对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五章 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八条 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5 年以下(含 5 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9、5 年以上(不含 5 年)的贷款。第十九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贷款,是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

10、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4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 70%。3、质押贷款,是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 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 90%。第二十条 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

11、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农村信用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经人民银行许可办理贴现业务的农村信用社,一般只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第二十一条 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省联社备案。第六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二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 信贷产品定价。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省联社有关利率和结算管理规定,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

12、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贴息贷款,根据贴息贷款利息补贴规定计收利息。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二十五条 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第二十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咨询)签订合同提供信

13、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5 -经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可按照相关规定简化贷款手续,在柜面直接贷款。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签字认可即可。第二十七条 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经营管理客户客户部门(岗)信贷管理部门(岗)贷管会(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客户部门(岗)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岗)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管会审议。(三)审议。贷管会按规定对信贷管理部门(岗)完成审查的资

14、料进行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的交审批人审批,否则退回信贷管理部门(岗)。(四)审批。贷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五)经营管理。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若是农村信用社受理的,直接由其客户部门(岗)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若是县联社受理的,则通过信贷管理部门(岗)逐级批复至农村信用社,由其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 办理超授权信贷业务流程: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直接报有权审批社客户部门(岗),由其组织调查或评估,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贷管会审议,有权审批社主任审批,审批后由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行文批复

15、至经营社,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岗),由经营社客户部门(岗)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实施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社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有权审批社上报,其流程: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社审批(或咨询)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第七章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第三十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第三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 6 -有

16、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相应承担各自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一) 办理权限内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1、经营社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2、县联社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其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经营主责任人。(二) 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1、有权审批社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超农村信用社权限的中长期项目贷款,有权审批社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经营主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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