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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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械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械申诉处2011年4月,2,案例1: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案例2:权利要求自身清楚时不宜用说明书解释限制权利要求。案例3:等同原则案例4:对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解释案例5:禁止反悔原则案例6:等同原则、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案例7:说明书的解释作用、方法专利的举证等,3,侵权判定的审理思路,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权利基础、特征划分,确定范围的原则,必要时解释,功能性限定的解释)二、确定被诉侵权物的技术特征 三、判断被诉侵权物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全面覆盖?相同?等同?等同的限制(禁止反悔、捐献) 四、被告的各种抗辩是否成立(专利法62、69

2、条),谢谢,谢谢,4,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确定依据(二).确定原则 (三).对权利要求内容进行解释的规则(四).对功能性限定的解释,5,(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权利人可以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2010解释第一条:,6,一项权利要求 多项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权人未明确释明释明后仍不明确以独权1为基础,专利权人可明确:,(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7,(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

3、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折衷解释原则 )2010解释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的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8,解释的基本原则:当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明晰、没有争议时,不需其他证据辅助解释。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含糊不清或存在多种理解时,可借助其他证据进行解释。,(三)对权利要求内容解释的规则,9,2010解释第三条: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

4、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课书等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三)对权利要求内容解释的规则,10,工具书、教科书 公知文献 专家证言,其他证据,内部证据,外部证据,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11,(四)对功能性特征的解释,2010解释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12,注意与审查指南的不同审查指南规定:“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

5、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授权、确权与侵权采取了两个不同的标准,13,三、判断被诉物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一)全面覆盖原则(二)相同侵权(三)等同侵权(四)等同原则的限制,14,(一)全面覆盖原则,2010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

6、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5,(二) 相同侵权,落入权利要求记载的字面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含有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相同侵权。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多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无论其技术效果如何,也构成相同侵权。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中以上位概念表述的技术特征的范围之内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的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以上位概念方式表达的技术特征相同。,16,2010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

7、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 等同侵权,17,2001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三) 等同侵权,18,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就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过程。专利

8、权保护范围字面范围+等同范围,19,适用等同原则时注意的问题,技术特征的等同,而非技术方案的等同判断主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判断时间点:侵权行为发生时,而非专利申请日或公开日,20,(四)等同原则的限制,1、禁止反悔原则2、捐献原则,21,1、禁止反悔原则 2010解释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2,2、捐献原则 2010解释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

9、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3,示例,权利要求书:1、一种刨土轮.轮上装有4个刀片.说明书:本专利刨土轮上的刀片,除了四个刀片之外,还可以装6、8、10个刀片。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之一:轮上装有6个刀片。如果权利人主张6个刀片与4个刀片等同,依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权利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4,四、常见各种抗辩方式,(一)现有技术抗辩(二)先用权(三)权利用尽(四)临时过境(五)科研和实验(六)行政审批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七)合法来源,25,(一)现有技术抗辩介绍,1、现有技术抗辩的援引范围 : 专利法第62条: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

10、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22条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法释200921号第14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26,2、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等同侵权的情形 相同侵权的情形 被控侵权客体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27,(二)先用权抗辩,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

11、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28,1、先用技术/设计的来源,(1)先用技术/设计是申请人之外的他人独立作出的 。(2)先用技术/设计是在新颖性宽限期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由申请人那里获知的。 2010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9,2、对“必要准备”的理解,2010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上述条款列

12、举了两种属于“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情形,只要满足其一即可,对于作好必要准备的要求有降低的趋势。,30,3、对于“原有范围”的理解,(1)实施主体的范围 :先用权人本人或随先用权人的企业一同转让或继承 (2)实施行为的范围 : 2010解释明确“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31,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1、一种安全电热毯,由电加热系统和包复层组成,其特征在于电加热系统是由电热丝、套在电热丝外并两端封闭的软套管、夹在电热丝与套管之间的传热液4构成。,案例1 安全电热毯(93210997.7姜国有),32,5-

13、电热丝,其外有绝缘软塑料护套;软塑料套管,套在电热丝5(的塑料护套)外;传热液,封在电热丝5(包有绝缘软塑料护套)和软塑料套管之间。,被诉侵权产品:用水作为传热液。,33,如何理解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传热液”,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目前公知的电热毯,由于采用热水循环系统,还存在着水的密封不严,易渗漏的弊端。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传热液采用防冻液。采用防冻夜做热传导物质,克服了水在低温情况下结冰使导管易折断的弊端。,34,被告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侵权诉讼的审理中止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340号无效审查决定,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并且该决定

14、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被维持。,35,无效审查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电加热系统包括了夹在电热丝和套管之间的传热液。在本专利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描述到“传热液采用防冻液”。在其实施例中有这样的描述:“传热液为加入适量防冻剂的蒸馏水”。本专利所能达到的有益效果是:“采用防冻液做热传导物质,克服了水在低温下结冰使导管易折断的弊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是针对附件1中用水作为传热液所存在的弊端而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36,无效审查决定认定:,为了实现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其所能产生的有益效果,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传热液的理解为一种不包含有水的传热液。基于该理解,权利要求1与附件

15、1存在如下区别:两者电热丝外部的套管不同,所采用的传热液不同。可见,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37,侵权诉讼的审理恢复,法院认为:原告姜国有享有“安全电热毯”实用新型专利,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原告在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是1、一种安全电热毯,由电加热系统和包复层组成;2、电加热系统由电热丝、套在电热丝外并两端封闭的软套管、夹在电热丝与套管之间的传热液构成。,38,侵权诉讼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专利说明书中对传热液作了进一步解释,即传热液采用防冻液,且原告专利与其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的不同点在于:1、电热丝外部采用软

16、套管;2、传热液中加入适量防冻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传热液应为加入适量防冻剂的水,并排除了单纯以水作传热液的情形。,39,侵权诉讼的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的产品中的传热液采用的是水,与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同,又因原告已将水作传热液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也不构成等同。被告制造、销售的水暖安全电热毯不构成侵权。,40,案例1总结,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内容的理解。,41,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如果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一特征的理解存在歧义,此时应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解释,特别是需要考虑说明书对背景技术的描述及技术效果的描述。,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权的字面保护范围是否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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