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通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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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信通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信通卡业务,防范 业务风险,确保其健康发展,维护 本社、持卡人、特 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通卡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通卡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本社发行的借记卡。第三条 信通卡以磁条 为信息载体。信通卡除具有我社储蓄存款业务功能外, 还能用于 ATM、POS、自助 银 行等金融终端。第四条 本社信通卡,必须先存款后使用,不具备透支功能。第五条 凡经办信通卡业务的本社辖下各机构、办理信通卡业务的持卡人、商户及

2、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信通卡种类和制作第六条 信通卡的种类、名称、定 义由本社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变动。信通卡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信通卡的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通卡的功能层次划分,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金卡主要是对资信状况好、经济实力强、消费水平高的客户发行的贵宾卡。 第七条 信通卡正面印有本社社徽、社名、银联标识及其他个性化标志,用凸印或平印方式印出卡号,背面印有磁条、持卡人签名条、信通卡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第八条 本社卡号长度为 19 位数字,其编排方式如下:BIN 号机构码卡类顺序号校验码卡号6 位 4 位 2 位

3、 6 位 1 位 19 位(数字)第九条 根据信通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信通卡种类、业务功能,由本社统一规定、制作,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第三章 管理机构第十条 本社设立银行卡部负责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并配置业务管理、会计 核算、技 术 、业务拓展等专业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 任到人、操作 规范。 第十一条 银行卡部负责对 卡业务市场进行调查和研究,制定发展目标、发 展计划及措施;负责我社信通卡的业务宣传、品牌推广,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市场的开发和维护;负责新业务的拓展工作并协助新卡种的开发。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和完善信通卡业

4、务的有关操作细则、管理办法、清算程序、帐务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本社信通卡业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负责组织对银行卡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进行检查、 监督和指 导,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定期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业绩统计及分析报告。第十四条 负责与银联 清算中心进行资金清算,接收银联清算及银联对账结果,及时进行错帐调整;负责受理客户和特约商户的咨询和投诉,定期跟进信通卡业务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制定科学的激励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本社信通卡业务进行合理考核。第十五条 负责本社信通卡自助设备的增设、更换、撤消、撤除、技术改造、搬迁等管理工作,并配合新业务向技术部门

5、提出软件需求,在允许的范围内对信通卡系统功能进行补充和完善。第十六条 根据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空白卡的需求及订购工作;建立严格的制卡程序,并指派专人负责制卡;负责本社废卡的回收和销毁。第十七条 银行卡部制订严格的档案收集、审查、保管制度,并建立客户档案,设立商户回访制度,并落实到相应的发卡机构,切实抓好服务工作。第四章 发卡机构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是指办理信通卡业务的本社营业网点,信通卡业务作为本社的一项综合性新业务,也是基本业务之一,各发卡机构应积极、 认真地办理,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银行卡部应加强对银行网点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业务开展较好的营业网点给予

6、适当表扬和奖励,对擅自拒绝办理信通卡业务的网点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或处罚。第五章 持卡人第二十条 持卡人是指经过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同意发给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申领信通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手续办理后,方可成为持卡人。 第二十一条 信通卡的申领条件: 凡在发卡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均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关系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超过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且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信通卡持卡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信通卡章程

7、,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按规定交存开户资金和交纳开卡费用。 (三)申领金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达到本社规定的对金卡持卡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信通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通卡及其帐户。第六章 特约商户第二十三条 特约商户是指与本社约定的、接受信通卡购物和消费的商户。 第二十四条 特约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合法经营资格,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能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二)遵守信通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受理协议,接受业务培训,按要求受理信通卡。 第二十五条 特约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本社发行的有效信通卡

8、,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通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特约商户不得通过压卡、签章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二十七条 特约商户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信通卡结算,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协助本社搞好信通卡的风险管理。凡不按规定程序或要求办理业务,出现经济损失的,由特约商户自行承担;对协助本社截获止付卡、假冒卡及其他有问题卡的特约商户经办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特约商户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止和减少信通卡风险,与特约商户签约的发卡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业务辅导,加强联系,建立、健全特约商户档案,定期对特约商户使用的机具、凭证和信通卡的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

9、正,对长 期拒绝受理信通卡业务和有问题的特约商户应取消其资格,并将有关资料送中国银联备案。 第七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九条 银行卡业务要严格执行本社财务、会计制度。信通卡帐务系统是本社会计核算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会计核算纳入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通卡帐务系统仅对信通卡帐户进行明细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系统中“单位卡活期存款”、 “单位卡定期存款”和“个人卡活期 储蓄存款 ”、“个人卡活期储蓄存款” 科目分别核算信通卡单位卡和个人卡存款业务的发生额及余额;在“其他应付款 ”科目下增 设“银行卡工本费”和“ 结算手续费收入”子目,分别 核算信通卡工本费及结算手续费收入;在“其他应收款 ”科目下增 设

10、“结算手续费支出”子目,核算信通卡的手续费支出;在“其他营业 收入” 科目下增 设“银行卡年费”子目,核算信通卡的年管理费收入。会计核算系统中的“中 间业务手续费收入” 科目的 “银行卡业务手续费” 子目,核算信通卡业务手续费的年度收入扎差;会计核算系统中的“手 续费支出” 科目的“结算手续费”子目,核算信通卡业务手续费的年度支出扎差;具体的会计核算按本社信通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发卡机构要加强信通卡帐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严格计息和收费标准,及时清算资金,保证结算渠道畅通,减少和避免差错的产生。 第三十二条 截获伪造卡、止付卡的奖励资金在“营业外支出其

11、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信通卡业务中使用的电子凭证,一律集中存放,至少须满足两年期内的查询需要。 第三十四条 信通卡卡片是重要空白凭证,由本社财务会计部按本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各发卡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所需卡片的数量,由本社统一进行订购、制作。各发卡机构从本社领取卡片后,要指定专人保管卡片、存放保险库房和保险柜,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对作废卡、收回的旧卡要造册登记,定期上缴本社银行卡部按规定进行集中销毁。第八章 帐户及交易管理第三十五条 符合信通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信通卡,必须按 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发卡机构经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信通卡帐户, 发放信通卡。 单

12、位申领信通卡,应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授权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信通卡业务申请书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信通卡,应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信通卡业务申请书。第三十六条 开立信通卡帐户时,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起存金额交存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卡为 1000 元,个人卡为 100 元,多存不限,可随时续 存。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属于单位的款项转存入个

13、人卡帐户。 第三十七条 单位卡可 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个人卡可办理个人结算帐户规定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信通卡及其 帐户只限经我社批准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第三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信通卡,持卡人凭密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 (一)持卡人信通卡丢失,已办理书面挂失的; (二)持卡人要求注销其帐户的; (三)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四十条 发卡机构办理信通卡销户,应当收回信通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第四十一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可到本社各营业网点或

14、自动柜员机上办理。 持卡人凭信通卡交存现金的,柜员应进行刷卡,经审查并收妥现金,打印存款凭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后,将存款凭证回单联及信通卡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办理无卡交存现金的,柜员应要求代理人在信通卡存款凭证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对于异地卡,柜员还应 填写发卡行联行行号),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将存款凭证回单联交给代理人。在 ATM 上存款以 ATM 机最终点核数为准。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在营业网点支取现金时,应将信通卡交柜员。柜员在受理信通卡时,应确认下列内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卡; (二)签名条上无“样卡 ”或“VOID”字样; (三)信通卡无打洞、剪角

15、、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四)信通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审查无误后,柜员进行刷卡,打印取现凭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通卡和取现凭证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在 ATM 上提取现金凭信通卡密码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社信通卡在 ATM 机上每日取款总额不超过5000 元(5000 元以上可以到本社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每次取款上限为 2000 元,下限为 50 元,取款金额必须是 50 元的整倍数。第四十四条 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卡在营业网点及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可持信通卡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或在营业网点、自助终端上办理转帐结算。单位卡不得用于 10

16、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通卡交特约商户收银员。特约 商户收银员参照营业网点取现业务要求审查信通卡。 审查无误的,收银员在 POS 机刷卡,打印 POS 机签购单、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通卡和第一联客户回单交还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收单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特约商户必须将签购单保存年备查,在保存期内若因特约商户遗失签购单导致无法查询引起纠纷的,由特约商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进 行预授权交易,特约商户可向发卡机构取得持卡人 30 天内在不超过预授权金额 115%范围的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向发卡机构进行承兑。在预授权期限内,发卡机构应确保预授权金额 115%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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