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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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 各信用社反洗钱领导小组联络员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第二条 根据人民币 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 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二)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第三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二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 100 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

3、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本条所称“短期 ”,指 10 个营业日以内。第四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时, 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五条 信用社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 资金、 经营范围、主要 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

4、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第六条 在办理支付结 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格式见附表 1)后进行报告。第七条 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 进一步核查的, 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信用社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第八条 各信用社应按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支付交易记录。第九条 大额转账支付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大额现金收付通过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由各信用社进行柜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报告。第十条 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 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人民银行。第十一条 经过分析人民 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 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上级单位。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违反人民 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根据该办法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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