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审计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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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稽核审计方面制度稽核审计方面的制度1、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2、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审计工作实施细则3、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审计现场操作细则4、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5、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办法6、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社稽核工作程序7、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离任、离职稽核制度8、x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工作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9、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审计工作规范10、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员管理办法11、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人员工作守则12、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

2、核档案管理办法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我县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内部稽核审计体系,有效实施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稽核审计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对其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是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稽核审计工作,揭示、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审查评价并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法人治理效果,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第三条 稽核审计的目标和依据

3、是保证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对各种防范金融风险,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运营机制,增加价值。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 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 联社理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稽核审计体系。县联社理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成立内部稽核审计机构。第六条 稽核审计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依据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辖区内序时和专项稽核审计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审计。第七条 理事会对内部稽核审计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稽核审计规章制度、审计规划和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提供

4、必要保障,并对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根据理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稽核审计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二)根据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银监会关于风险管理的要求,调整稽核审计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制衡的能力;(三)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理处理意见或建议;(四)按季向理事会报告稽核审计工作。第九条 分管稽核审计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稽核审计规章、审计规划和工作计划,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稽核审计工作情况,对内部稽核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第十条 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对理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

5、部稽核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管理情况,落实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监督整改情况,对稽核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第十一条 联社稽核审计部门,按其业务量大小、机构数量、地域范围和交通状况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稽核员。联社对稽核工作采取分片包干、定期轮换的形式,保证包片稽核员每半年对所负责的机构、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稽核。其工作职责为:(一)完成上级稽核审计部门及联社安排布置的工作任务,按时上报稽核审计报告和处罚处理意见或建议。(二)组织开展实时稽核。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的账实核对;印章、密押、抵(质)押品、抵债资产、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档案、低值易耗品等保管、使用情况;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出纳工作的授权分

6、责管理情况;业务周转金的收支;往来业务的核对;不良资产比例、资产负债比例的变化情况;中间业务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保卫制度的落实情况等。(三)定期进行序时稽核。包括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贷款投向的合理性、手续的合规性、抵质押的有效性及责任落实情况;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的收支;大额贷款及农户信用贷款的发放、管理、收回情况;固定资产的购建、管理情况;呆账贷款认定、核销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四)组织进行常规稽核。包括信用社年终决算稽核;高管人员任职期间年度稽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情况等。(五)及时对本单位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反馈,每季度向

7、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一次;(六)审核审批本单位的工作项目和稽核结论、处罚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专业水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员级以上职称,熟悉农村信用社会计、财务、信贷、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金融相关法律及内部控制制度,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和协调组织能力;(二)从业经验。具有五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三)道德准则。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要保护稽核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关心其工作、生活,为开展稽核审计工作创造条件,保证各项福利待遇的落实。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人员依章履行职责,受

8、有关法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人员工作纪律(一)不准越权审计稽核;(二)不准乘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三)不准泄露工作秘密;(四)不准隐瞒情况,做虚假报告;(五)不准借工作之名实行报复。第三章 稽核审计部门权限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职权有关的会议。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稽核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门必要时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或理事长直接汇报稽核审计发现。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门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条根据

9、稽核方案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报送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文件资料;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第二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门有权责成被稽核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第二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不适合做某项业务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其领导提出建议予以调整。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审计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具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审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稽核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

10、陷害稽核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第二十五条 被稽核单位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并受到有关领导纵容、包庇时,有权越级报告。第四章 稽核审计程序第二十六条 根据稽核任务制定稽核检查方案,确定稽核对象、稽核方式和稽核组的人员,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稽核组要在实施稽核前七日向被稽核单位(个人)送达稽核通知书,属不宜事先通知项目,可以即时送达即时实施。被稽核单位(个人)应做好准备,配合稽核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八条 稽核人员按照稽核检查方案,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表,查阅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会

11、议及向有关单位与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工作,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稽核组对稽核事项检查结束后,应撰写稽核发现问题事实确认书 ,征求被稽核单位(个人)意见和进行事实确认,由被稽核单位(个人)对所涉及的问题及稽核结论签署意见,然后拟写书面稽核报告 ,提出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意见。第三十条 派出单位根据研究批准的稽核报告,向被稽核单位(个人)送达稽核结论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被稽核单位(个人)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后 15 日内向上一级稽核审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稽核审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意见后

12、的 30 日内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通知被稽核单位(个人)和原稽核部门。复议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第三十二条 整理稽核工作资料,建立稽核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第五章 质量控制与报告第三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门应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但不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第三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门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稽核重点,稽核频率和程度及稽核项目。第三十五条 稽核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稽核审计程序实施稽核审计项目,对稽核检查出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失职等问题,必须如实反映,不得隐瞒。第三十六条 稽核审计人员在办理稽核事项时,与被稽

13、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求回避,确保稽核审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第三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门在稽核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理事会和联社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稽核概况、稽核依据、稽核结论、稽核决定、稽核建议、稽核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稽核报告。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稽核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稽核工作报告。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和联社领导就重大稽核审计发现,及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稽核审计部门就下列事项经理事会审定后,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向理事

14、会提交的全面稽核工作报告。(二)稽核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并及时报告理事会。(三)外部中介机构对本联社的审计报告。(四)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第四十条 理事会和联社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稽核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一)未执行稽核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的;(二)对稽核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未如实反映的;(三)稽核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四)对稽核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的;(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的;第四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已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15、,并据实、及时报告,管理部门没有对问题进行处理,或未能及时处理导致问题恶化,风险加剧或造成损失的,稽核审计部门不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 稽核审计人员按有关规章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对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职权做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据实上报。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 在稽核检查中,发现被稽核单位或有关人员确有违规违纪问题的,稽核审计部门根据问题性质及情节给予下列处罚:(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二)给予警告(三)没收违规违纪所得;(四)赔偿损失(五)建议降低考核等级或撤销荣誉称号;(七)罚款(八)建议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九)辖内通报批评。以上条款可以并处。有犯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稽核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稽核审计人员,拒绝、拖延、谎报有关检查资料,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 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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