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金葫芦两全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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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6 页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常青金葫芦葫芦两全保险(BA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中英人寿永常青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基本条款、保单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 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在投保书中填明。若 发生错误应依下列规定 办理:真实投保年龄超过本合同接受之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已 缴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2、若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逾两年者,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 2、第 3 款办理;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 则所有多 缴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如果在发 生保险事故后发觉并且错误发 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 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保险金额;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 则本公司有 权重新审核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和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原 缴保险费 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保险金额;若因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 则本公司将不予任何 补偿;若实际已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 则本

3、公司有 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第三条: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本合同的权益转让,由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 人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并 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 负辩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转让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第 2 页 共 16 页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数人时,投保人 应确定受益 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 权。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 书面通知本公司申 请变更身故保

4、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 险金给付生存的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 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则本合同应 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第四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 载的最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五条: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5、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解除合同后不退还已缴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的,本公司在扣除手 续费后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第六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 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若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 变更申 请。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投保人

6、或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 则,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 导致的延迟除外。第 3 页 共 16 页第八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 经法院宣告身故,本公司以判决书所确定身故日为准,依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认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 应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 为准,依本合同 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必须将该 笔已领之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归还本公司,在失踪期间有应给 付其它保险金者,本公司

7、应 依约给付,但有欠缴的保险费本息须扣除。第九条: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在保险金申请期间内,本公司有 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 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机构 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十条:争议的处理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 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生效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的撤销权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可以 书面要求解除合同,本公司退还已

8、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基本保单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中英人寿金葫芦两全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基本条款、保单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第 4 页 共 16 页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 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在投保书中填明。若 发生错误应依下列规定 处理: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 实年龄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合同效力的终止

9、条款办理,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果已 发生保险事故, 则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 实付保险费 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三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应 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

10、,可以 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 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 纠纷,本公司不 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身故保 险金给付生存的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若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第四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 载的最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五条: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第 5 页 共 16 页投

11、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 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并不退 还已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保 险合同的解除按本合同 合同效力的终止条款办理。第六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

12、有关内容,若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第八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应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

13、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必须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笔已领受的身故保险金归还本公司。 在被保险人被宣告失踪期间如应给付其它保险金,本公司应依约给付。若本合同有任何未 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本公司将由所 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上述欠款本息。第九条: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被保险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公司有 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 认可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定。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 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 6 页 共 16 页第十条:争议的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 应首先通过

14、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的撤销权投保人于本合同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将本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到本公司。本合同自投保人亲自送达 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 任,并将无息退 还已收全部保 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此后,投保人若要求退保,则只可按本合同合同效力的终止条款办理。保单条款第十二条: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零岁(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周岁。第十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责任开始时起至终身。第十四条:保险费本合同所有保险费须在投保时一

15、次性缴清,每份保 险费为 人民币 10,000 元。第十五条: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投 保 份 数 和 保 险 期 间 确 定 ,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该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 发生变更, 则 以变更后之保险金额为准。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生效。本公司 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合同生效之日二十四 时开始。本公司 应签发保险单 作为承保的凭证。第 7 页 共 16 页本合同的周年日(以下简称保单周年日)在保险单上载明,该周年日仅作为保险单年度、保 险单月份和保险单满期日的计

16、算基准,并不影响本合同的生效和保 险责任的开始。第十七条:保险责任1 生存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及其以后每隔一个保 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所指生存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年龄,投保份数和保险期间确定,并于保 险单上载明。如该生存保险金有所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生存保险金为准。2 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 致身故,本公司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3 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 致全残,本公司向被保 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上述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均按以下两 项中较大值的一 项给付:a) 被保 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被鉴定确认为全残时所在保单 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b)投保人已交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减本公司已支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差额。上述各项保险金给付时,本合同有任何未 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本息,本公司将由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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