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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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原告志伟,男,汉族,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被告书亮,男,汉族。原告孙志伟诉被告程书亮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志伟参加了诉讼,被告程书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志伟诉称,原、被告于 201X 年7 月5 日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协议,被告将其承包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的豫 AT9163 号捷达出租汽车夜班部分承包给了原告,由原告在 19 点至 7点间运营豫 AT9163号出租车。原被告约定承包时间为201X年 7月 5日至201X年 1月 4日,日承包租金 70 元。原、被告除此还约定: 双

2、方不能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民币。原告于 201X 年7 月7 日向被告支付了6000元包车押金。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不顾原告利益,于201X年 8月 15 日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解除了承包关系,从而导致原告夜班无法运营,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1、被告退还原告包车押金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并赔偿原告损失 1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范本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201X年 7月 5日出租车承包协议书一份及2

3、01X年 7月 7日程书亮书写收条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1X 年7 月5 日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协议,被告将其承包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的豫 AT9163 号捷达出租汽车夜班部分承包给了原告,由原告在 19 点至 7点间运营豫 AT9163 号出租车。原、被告约定承包时间为 201X 年7 月5 日至 201X 年1 月4 日,日承包租金70元。原、被告还约定: 双方不能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付违约金一千元人民币。原告于201X年 7月 7日向被告交付了6000 元包车押金。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201X年 8月 15 日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解除了承包关

4、系,从而导致原告夜班无法运营,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履行,因被告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解除了承包关系,从而导致原告夜班无法运营,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已形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包车押金6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00 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书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志伟包车押金 6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共计 7000 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孙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书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江平代理审判员 李卫敏人民陪审员 张彦华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二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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