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支持科技创新财政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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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支持科技创新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统筹工业与科技扶持政策,按照“ 强化导向、注重绩效、突出重点 ”的原则,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 政发201x 33 号)和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16xxx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在 xx 区范围办理工商登记且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科技型企业。二、支持政策(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1.对牵头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

2、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 300 万元的奖励。2.对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 150 万元、50 万元。3.对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50 万元,对获得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 万元。申报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等。(二)对科技进步奖的奖励1.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 500 万元、200 万元。2.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

3、上述前两条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其他单位无奖励。3.对国家科技进步奖成果在我区实施产业化并取得突出贡献的,最高给予 1000 万元奖励。申报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证书等。(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1.知识产权获权奖励对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下同)每件奖励 2 万元,对一次性申报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5 件(含)以上的每件奖励 0.25 万元,对一次性申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10 件(含)以上的每件奖励 0.1 万元。以上奖励金额均含省市奖励。对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5 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1

4、.5 万元(以上国外专利每件限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对植物新品种授权每件奖励 1 万元。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完成登记每件奖励 0.2 万元。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完成备案每件奖励 0.1 万元。以上知识产权获权奖励有效期均自授权公告日起两年内,且企事业单位注册地址和知识产权获权地址均需在余杭区。著作权(版权) 补助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申报时需提供:余杭区专利奖励申请表或其他知识产权对应申请表;知识产权获 (授)权证书及首 页复印件(证书原件登记后即可返还);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收款收据。2.专利维权补助区内企事业单位(含企业法人)在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并获

5、得成功的,按其维权费用的 50%给予补助, 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维权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 资料费等。专利维权费用计费时间从开始维权起,到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下达最后裁定文书并执行完成为止。经调解达成的专利维权案件的补助,在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作出案件结论和调解协议书后办理。申请时需提供:余杭区专利维权补助申请表;专利授权证书及首页复印件(专利证书原件登记后即可返还);专利维权胜诉司法佐证材料;企业专利维权费用开支清单及相关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和风险补偿积极引导企业采取专利权质

6、押方式实现专利权市场价值,对其产生的担保费用、专利权价值评估费用等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2.对从区外新引进已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经审核确认在有效期内的,按首次认定的同级标准给予奖励。申报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证书等。(五)创新券推广应用以发放创新券形式,对企业在省、市、区指定创新载体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费用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10 万元,补助比例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 20%计算。具体操作办法见xx 市 xx 区创

7、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余科201xxx 号)(六)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每年择优确定不超过 25 个农业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应用项目予以资助,按照“ 重大、重点、一般 ”项目分类,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的资助。 企业申报项目时需提供:余杭区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七)稳步推进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间接扶持方式培育发展创业类企业。每年择优选择一批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程度高、商业模式新颖、市场前景广阔的创业类企业,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分为:1.重大投资类: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的 50%给予让利性股权投资,约定股息率为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

8、 40%,单个项目最高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2.重点发展类: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的 30%给予让利性股权投资,约定股息率为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 60%,单个项目最高投资额不超过 500 万元;3.鼓励投资类:按照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的 30%给予让利性股权投资,约定股息率为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 85%,单个项目最高投资额不超过 200 万元。申报时需提供:余杭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申请表、可行性报告、财务报表等。三、附则(一)本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二)余杭区申报上级项目以及上级项目配套

9、资金管理按余杭区区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办法(余政办201xxx 号)文件执行。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 50%予以配套奖励;对公共服务平台和在技术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的奖励项目,实行等额配套奖励。(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四)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xxx 号)号文件精神执行。(五)本政策意见自 201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实行期至 2018年 12 月 31 日。具体条款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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