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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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丰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件12012年天津高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4-15 14:39 26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日前,天津高院牵头修订的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经市公安局、检察院和司法局签署,由四单位联合下发实施,为全市今后的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规范依据。本次修订涉及的范围为刑法分则第三、五、八、九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部分罪名, 意见共61条、涉及罪名56个。特点:一是反映最新立法趋势和司法解释精神。意见力求将最新立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趋

2、势予以体现。二是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其中。 意见对于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均予以重点打击的犯罪数额及情节标准适当收紧;对于原标准定得过严,与全市实际明显脱节的罪名,则予以相应放松。三是灵活运用立法技巧,确保合理、均衡、协调。 意见借鉴了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的立法技巧和习惯,使同一罪名不同量刑档标准之间的跨度更为合理,并使关联罪名之间的标准整体均衡、协调。附部分条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年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3、所有,数额在5000 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巨大”。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11年12月26日起执行)为准确适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市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4、取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巨大”。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

5、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0 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长丰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件2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6、“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

7、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长丰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件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

8、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0 万美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500 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5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9、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

10、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长丰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件4(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11、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二)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

12、)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 750万元的;(二)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三)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10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

13、利转贷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巨大”。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 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给银行或者其长丰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件5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4、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前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前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15、保函等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1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 张以上不满50张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

16、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二)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 50张以上不满250张,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 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长丰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件6(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二)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或者伪造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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