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关镇医院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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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关镇医院考勤制度第一条 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是职工绩效考核和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全体职工必须给予重视。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第三条 考勤人员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财务部门。第四条 事假1、职工请事假必须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应提前办理续假。科室主管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2、请事假 3 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院长审批;7

2、天以上由院长审批。科室主任、护士长、中级职称以上医技人员、主办会计和院委会成员一律由院长审批。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调休假(每人每月 6 天)应在当月补休完,不准累积。只限非值班科室4、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5、事假待遇:凡请事假 5 天以下者,扣发事假日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天扣考核分数 1 分) 凡请事假 5 天以上 15 天以下者,(每天扣考核分数 1.5 分)另扣发当月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贴。 凡请事假 15 天以上 30 天以下者(季度考核不合格),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请事

3、假违反院规定外谋职业营利者,按旷工处理。6、职工直系亲属病危、逝世,可请 7 天带薪事假,旁系亲属丧亡可请 2 天带薪事假第五条 病假1因职工休病假工资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83 号文件规定执行,享受相应的福利费,不享受各项岗位性津补贴。病假 30 天以上职工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季度考核基本合格)职工生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病休证明经科室主任签字院长同意,确认病假。院长休病假 7 天以上报卫生局同意。2病假每天扣 0.5 分,3到其他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4。女职工人流

4、、上环、引产等,视为病假处理。第六条 公伤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院委会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第七条 婚假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 7 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 26 岁、女 24 岁)增加至婚假 30 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婚假不能分段使用。第八条 丧假1、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公婆、职工配偶)死亡,给丧假 7天。2、旁系亲属给丧假 3 天。3、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第九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

5、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享受产假。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 1 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有薪假。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产假为 90天,持医院证明的难产为 10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孩,增加产假 15 天。4、在产假期间申请领独生子女证的,延长假期 30 天。产假结束后需续假的,按事假处理。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怀孕 3 个月以上流产或死产的凭医院证明休假 15 天,假期按 70%发放工资。6、妻子分娩,夫妻不在一地的(县外),男员工可享受 7 天护理假。相应季度的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7、产假、护理假均须提

6、前一个星期凭生育指标和结婚证申请。8、产假、护理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9、产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十条 加班及休假1职工平日加班,补助加班费。2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计发加班津贴,具体经院委会研究后决定。4每月假期不得存休、倒休假期,不得自行安排休假,假期不能跨年使用。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脱岗规定:一、上班推迟到岗 15 分钟以上至 30 分钟以内为迟到;二、提前离岗 15 分钟以上至 30 分钟以内为早退。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务公事 30 分钟以上至 60 分钟以内,均视为脱岗,按迟到、早退等同处罚。四、迟到、早退、脱岗扣 0.5 分,每季度 20 次者

7、,视为不合格。五、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的离岗或者外出办事,经科室负责人同意认可。并有相关事项登记。第十一条 旷工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4)被公安部门拘留;(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2旷工扣发当日工资(每月刷入卡内部分)从奖励性绩效种扣除,同时每天扣 0.75 考核分。连续旷工 15 个工作日,或者当年内累计旷工 30 个工作日,予以解聘。第十二条 进修和学习院方同意的进修、学习考核为基本合格,院方指派的会议期间不影响考核结果。本考勤制度由院委会研究决定,从今年 1 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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