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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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GJ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J10687-2006 DGJ32/J16-200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Housing Project Quality Common Failing Control Standard2005 年-12 -31 发布 2006 年-04-01 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目 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础与基础工程4.1 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4.2 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5 地下防水工程5.1 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水5.2 柔性防水层空鼓、裂缝、渗漏水5.3 水泥砂浆防水层5.4 卷材防水层6 砌体工程6.1 砌体裂缝6.2

2、砌筑砂浆饱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6.3 砌体标高、轴线等几何偏差7 混凝土结构工程7.1 混凝土结构裂缝7.2 混凝土保护层偏差 7.3 混凝土构件的轴线、标高等几何尺寸偏差8 楼地面工程8.1 楼水泥地面起砂、空鼓、裂缝8.2 楼梯踏步阳角开裂或脱落、尺寸不统一8.3 厨、卫间楼地面渗漏水8.4 底层地面渗漏水9 装饰装修工程9.1 外墙空鼓、开裂、渗漏9.2 顶棚裂缝、脱落9.3 门窗变形、渗漏、脱落9.4 栏杆高度不够、间距过大、连接固定不牢、耐久性差9.5 玻璃安全度不够10 屋面工程10.1 找平层起砂、起皮10.2 屋面防水层渗漏11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11.1 给排水及采暖管道系统渗漏

3、11.2 消防隐患11.3 管道及支吊架锈蚀11.4 卫生器具不牢固和渗漏11.5 排水系统水封破坏、排水不畅11.6 保温绝热不严密,管道结露滴水11.7 采暖效果差12 电气工程12.1 防雷、等电位联结不可靠接地故障保护不安全12.2 电导管引起墙面、楼地面裂缝,电导管线槽及导线损坏12.3 电气产品无安全保证,电气线路连接不可靠12.4 照明系统未进行全负荷试验13 通风与排烟工程13.1 风管系统泄漏、系统风量和风口风量偏差大14 电梯工程14.1 电梯导轨码架和地坎焊接不饱满14.2 电控操作和功能安全保护不可靠15 智能建筑工程15.1 系统故障,接地保护不可靠15.2 系统功能

4、可靠性差,调试和检验偏差大16 建筑节能16.1 外墙外保温裂缝、保温效果差16.2 外窗隔热性能达不到要求17 质量控制专项验收17.1 工程资料17.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附录 A 临空栏杆玻璃抗冲击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B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附录 C 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表1 总 则1.0.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它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规定执行。1.0.3 本标准控制的住宅质量通病范围,以工程完工后常见的、影响

5、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1.0.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建筑工程标准、规范。2 术 语 2.0.1 住宅工程供人们居住的建筑。2.0.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2.0.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3.0.2 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

6、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0.3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施工措施 ,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0.4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 ,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3.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3.0.6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监督重点。3.0.7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3.0.8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

7、外,还应提供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相关资料。3.0.9 本标准检查方法除有明确要求外,涉及建筑材料的要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本标准规定材料进场需复验的要检查复验报告。3.0.10 住宅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4 地基基础工程4.1 地基基础产生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4.1.1 设计1 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 ,对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第 3.0.2 条等规定的,必须进行变形验算,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表 4.1.1-1 的相应允许值。表 4.1.1-1 建

8、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变形特征 平均值 最大值沉降量(mm) 150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中、低压缩性土 0.002 压缩性土 0.003 0.0030.004框架结构相邻柱基沉降差(mm) 中、低压缩性土 0.002 压缩性土 0.003 0.0030.004整体 倾斜 Hg24 0.004 0.00524Hg60 0.003 0.00460Hg100 0.002 0.0025Hg100 0.0015 0.002沉降 速率 (mm/d) 验收标准 (变形曲线逐步收敛且) 高层 0.06 多层及以下 0.10 0.080.12稳定标准 高层 0.01;多层及以下 0.04注:l 为相邻

9、柱基的中心距离(mm) ;Hg 为从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应采用多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如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磨擦桩、端承桩等),当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基基础方案时,应采取设置沉降缝等措施控制差异沉降。3 建筑物地基基础采用桩基时,同一结构单元桩端应置于同一地基持力层上。4 层数超过相差超过 10 层或平面布置复杂的建筑物,应设置沉降缝;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沉降后浇带。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封顶或沉降速率达到稳定标准、预估沉降差异可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认可后方可封堵。5 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时间,应进行沉降观测。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及软

10、土地区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测量精度不低于级。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沉降观测应继续进行。4.1.2 施工1 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2 施工机械必须鉴定合格,计量设备应经计量标定且能保证正常工作,主要工种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3 施工中采用的钢材、水泥、砂子、外加剂、预制构件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要进行外观等检查,需要进场检验的应按规定抽样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4 采用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若缺乏地区经验时,必须在开工前进行施工工艺试验。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a 或地基处理后承载力特征值

11、fspk 应按规范根据静载荷试验确定。试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 根( 处)。5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应保证有效桩长和进入持力层深度。当以桩长控制时,应有计量措施保证;当以持力层控制时,预制桩、沉管灌注桩等应严格控制压力值(电流值、锤击数),来确保进入持力层和进入持力层深度,钻孔(人工挖孔)灌注桩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收,在清孔,孔底沉渣(虚土) 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及时封底和浇筑混凝土。6 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后,应有一定的休止期,挤土时砂土、粘性土、饱和软土分别不少于 14d、21d、28d,保证桩身强度和周边土体的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和被扰动土体强度的恢复。7

12、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前,按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桩身质量(地基强度) 、承载力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在扩大检测和分析原因后,由设计单位核算出具处理方案进行加固处理。4.2 桩身质量( 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4.2.1 设计1 人工挖孔桩不应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砂的场地。地下水位高的场地,应先降水后施工。在有砂卵石、卵石或流塑淤泥夹层土层中,在没有可靠措施时,不宜采用挖孔桩。2 水泥土搅拌法不应用于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 Ip 大于 25 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的土的处理。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基适用性。3 当桩尖位于基岩表面且岩层坡度大于 10%时,桩端应有防

13、滑措施。4.2.2 施工1 桩基施工时应严格监测,垂直偏差应小于 0.5%;采用沉管复打时,应保证两次沉管的垂直度的一致;施工中遇大块石等障碍物导致桩身(管)倾斜时,应及时予以清除或处理。2 对预制桩进场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进行破损和抗弯试验( 管桩,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 300 节必须各抽一节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验),对桩身开裂等超过规定的不合格桩不应使用。3 灌注桩混凝土浇筑1)浇筑顶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和地下水位 0.5-1.0m 以上,确有困难时,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少于 2m,混凝土浇筑测量桩顶标高,当混凝土充盈系数异常(1.0 小于或大于 1.3)时,应分析原因并

14、采取措施进行处理。2)在有承压水的地区,应采用坍落度小、初凝时间短的混凝土,混凝土的浇筑标高应考虑承压水头的不利影响。3)钢筋笼应焊接牢固,并采用保护块(水下混凝土每 2-3m 设立一层,每层 3-4 块)、木棍、吊筋固定,以控制钢筋笼的位置。4 沉管灌注桩1)预制桩尖的强度和配筋应符合要求,拔管之前,先测量孔内深度,以防预制桩尖进入桩管。2)严格控制拔管速度,一般土层 1-1.2m/min,软土地区 0.6-0.8m/min,在地质软硬层分界处,可采用停震反插。3)复打桩复打拔管后,应清除管壁泥土;反插时,反插深度不应大于活瓣桩尖的 2/3 或不大于 0.5-1.0m。5 钻孔灌注桩1)护筒

15、底部应安放在不透水层并保证稳定。2)泥浆护壁钻孔桩在钻进过程中及清孔前,应在泥浆顶部和孔底分别测量泥浆性能,泥浆比重一般为 1.1-1.3,在卵石、砂卵石或塌孔回填重钻孔时,应为 1.3-1.5;在钻进过程中应保证护筒内的水头高度高于地下水位 1-2m 以上。3)成孔后应采用井径仪和和沉渣仪分别测量孔径和沉渣厚度,数量均不少于总桩数的 10%;挤扩桩成孔后,应采用井径仪全数检查扩径尺寸。4) 泥浆护壁钻孔桩二次清孔后 2h 内( 嵌入遇水软化、膨胀岩中的桩基 0.5h 内)必须浇筑混凝土,否则应重新清孔;混凝土浇筑前应对导管连接密封性进行水压试验,浇筑过程中导管埋深应控制在 1-6m,每次拆除导管长度不应大于 5m,在每次拔管和拆除导管前,应测量导管内外的混凝土标高。6 人工挖孔桩1)采用砖砌护壁时,不应干码堆砌,砌体、砌筑质量及砂浆试块的留置应符合砌体验收规范的要求,砌体与土体之间必须用 M5.0 以上的砂浆填实。2)持力层为泥岩等遇水软化岩土层时,验孔后应采用高于桩身强度一个等级或以上,且不低于 C30的干硬混凝土封底。3)混凝土浇筑前应对孔中积水排除干净,混凝土浇筑时,应采用串筒或溜槽,每次浇筑混凝土的厚度不大于振捣棒影响深度的 1.5 倍,当孔中积水或帮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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