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与债务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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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 律咨询 3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与与债务人利益 保护一、 引言美国 著名合 同法学 者科宾 在其合 同法经 典巨著 科宾 论合同 中指 出 : “ 让与 ” 一词 既在财 产法中 使用, 也在合 同法中 使用, 让与一 词的用 法与 “ 让渡 ” 、 “ 转让 ” 、 “ 移转 ” 的用 法相同 。根据 我国 民法 通则 和 合同 法 的原 理 : 合同 权利让 与又称 债权让 与或债 权转让 , 是指 不改变 合同关 系的内 容,债 权人通 过让与 合同将 其债权 转移于 第三人 享有的 现象。 债

2、权 让与必 然涉及两 个方面 :一是 积极的 当事人 包括让 与人和 受让人 ,二是 消极的 被涉及 的债务 人。二、 债权让 与的法 律性质(一 )债权 让与的 概念早期 罗马法 认为, 债权为 连结债 权人与 债务人 之法锁 ,变更 任何某 一端, 则债权 失其同 一性 ,故认 定债权 是不可 转让的 。 随着 交易日 趋频繁 复杂 , 债权 不得让 与理论 也逐渐 改变 。 到近 代 , 各国民法 均承认 债权原 则上得 为让与 。 而在 现代社 会 , 一切 财产都 被视为 资本 。 债权 的资本 化也成 为人们的 一般观 念。债 权让与 ,债之 变更的 一种, 债之变 更,乃 不变更

3、 其本质 或曰不 变更其 同一性 , 而变更 其主体 或内容 之谓 。 简言 之 , 所谓 债权让 与 , 是指 合同债 权人通 过协议 将其债 权全部 或部分 地转让 给第三 人的行 为 。 当事 人双方 在约定 的范围 内 , 以签 订合同 的形式 , 不改 变原有 债的权 利和义务的 内容前 提下 , 由第 三人代 替债权 人成为 原有债 的新债 权人 , 其中 债权人 称作让 与人 , 第三 人称作受 让人。(二 )债权 让与的 性质免费法 律咨询 3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债权让 与的性 质,理 论上

4、和 立法上 对此都 有不同 的观点 ,主要 的争论 有三种 学说:1.不要 因的准 物权合 同说。 此说以 德国法 为代表 ,以物 权行为 理论为 基础。 所谓物 权行为 ,是以 直接发 生物权 的变动 为目的 的行为 。此种 观点认 为,根 据物权 行为的 独立性 和无因 性规则 , 债权让 与合同 与作为 基础的 被转让 的合同 是相分 立的 , 此转 让行为 是不要 因的合 同 。 简言 之 , 这种 转让是 否有原 因 , 该原 因有无 瑕疵 , 对合 同转让 的法律 效果不 产生影 响 。 除非 当事人 有保留 债权的 意思或 发生其 他障碍 。2.要因 的买卖 合同说 。此说 以法

5、国 法为代 表,该 观点认 为债权 让与合 同是一 种要因 的买卖 合同 。 既然 是买卖 合同 , 转让 债权就 如同转 让财产 的所有 权一样 , 原债 权人把 债权作 为买卖 的标的 物出让 给新债 权人 , 新债 权人为 此应支 付一定 代价 。 由于 合同转 让是一 种买卖 合同 , 因此 , 出卖 人应对作 为买卖 标的物 的权利 在法律 上承担 瑕疵担 保的责 任,如 果原转 让人不 享有权 利而转 让债权 , 将直接 影响转 让合同 的效力 。3.合同 说。此 说在英 美法上 成为通 说,该 观点认 为,债 权让与 的是一 种合同 ,让与 权利的 合同必 须具备 下述条 件有效

6、 : 即权 利人表 示了不 需要自 己或债 务人作 进一步 的行为 立刻转 移权利 的意思, 他的意 思可直 接向受 让人或 第三人 表示。如果 转让的 是未来 的权利 ,那么 就像其 他合同 一样, 债权转 让合同 必须具 有对价 。比较 上述的 各种观 点以及 从我国 当前的 司法实 践来看 , 基本 上都认 为债权 让与关 系是一 种合同关系 。 因此 , 转让 合同权 利应在 让与人 与受让 人之间 达成协 议 , 在转 让合同 权利的 情况下 , 实际 上已将 合同权 利作为 转让的 标的, 转让合 同权利 也意味 着权利 人对其 权利实 施了处 分行为 。三、 现行法 律对债 务人

7、利 益的保 护 债务 人的抗 辩权和 抵销权免费法 律咨询 3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本上讲 , 债务 人的首 要义务 是在债 的范围 内履行 债务 , 而不 论债务 的承受 人是谁 原债权人 或曰新 的债权 人 , 都能 实际的 产生履 行的法 律效力 , 一旦 债务人 履行债 务有障 碍 , 债务 人的抗辩权 和抵销 权由此 而产生 。根据 现行 合同法 的相 关条文 规定, 有以下 两种类 型:1、 债权 让与不 影响债 务人履 行抗辩 权 。 也就 是说 , 在让 与合同 标的债 权的原 债务人 的抗辩

8、 权 ,不因 债权让 与而消 灭 。 由于 债权让 与并未 改变债 权的同 一性 , 债权 之上所 附的瑕 疵也随 同一并 转移 。故债 务人对 于债权 之让与 , 虽不 得拒绝 。 但不 得因让 与而受 不利益 , 从而 不因让 与而失 去其抗 辩权 。如前 所述, 债权让 与合同 本身的 设立债 权的生 效与否 与债务 人是无 关的, 同样, 依据 合同法 第80条的 规定 , 债权 让与所 涉及的 标的债 权是否 真正发 生移转 , 并不 取决于 债务人 的同意 。 债务 人对此并 没有选 择权 , 他所 做的只 是负有 向受让 人或者 让与人 的履行 债务的 义务 。 债务 人在得 到

9、转让 债权合 同的通 知无论 是之前 或之后 , 他只 关心的 事是在 自己履 行原债 务时 , 对方 有没有 履行约 定或法定的 相应对 价义务 , 若没 有 , 则必 然地由 此产生 债务人 对让与 人和受 让人的 抗辩权 。 简言 之 , 债务人基 于原有 的债权 债务而 享有的 无论何 时何地 都可以 对抗原 债权人 或新债 权人的 一切抗 辩权 。 如当事人 双方虽 订有合 同 , 但债 权并未 实际产 生 ;债务 人已经 履行债 务 , 债务 业已消 灭 ;债权 人在订 立合同中 有过错 , 因而 债务人 不能依 照原合 同履行 给付义 务 ;原合 同违反 法律无 效 , 因而 不

10、能继 续履行 ;以及 同时履 行抗辩 权和不 安抗辩 权等等 。2、 债权 让与合 同引起 债务人 的抵销 权 。 合同 法 第 83条规 定 : “ 债务 人接到 债权转 让通知 时 ,债务 人对让 与人享 有债权 , 并且 债务人 的债权 先于转 让的债 权到期 或同时 到期的 , 债务 人可以 向受让人 主张抵 销 。 ” 从债 权转让 的过程 中,虽 然债务 人对于 债务的 履行是 被动的 接受, 不得拒 绝受让人的 履行请 求 , 但是 由于转 让前后 的标的 债权具 有同一 性 , 故其 债务人 在履行 债务时 所享有 的主从免费法 律咨询 3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11、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也一并 移转于 新的债 务履行 之中 。 作为 债务人 , 不得 因转让 而受不 利益 , 不得 因转让 而失去 其抵销 权和抗 辩权 。 正如 美国 合同 法重述 第 167条规 定 : “ 受让 人对债 务人的 权利 , 承受 对债权 人权利 的一切 限制 , 包括 对该权 利的一 切绝对 的和临 时的抗 辩权 , 以及 如果未 作让与 , 债务 人可用 来对抗 债权人 的一切 抵销权 和反请 求权 。 ” 由此 可见, 当债务 人接受 到债权 转让通 知时, 债务人 对于让与 人即原 债权人 享有的 到期债 权 , 可

12、以 向受让 人主张 抵销 。 但债 务人向 受让人 主张抵 销 , 必须 要对原 债权人 享有债 权且该 债权必 须是到 期的债 权,也 即该债 权先于 转让的 债权到 期或同 时到期 。四、 债务人 履行债 务增加 费用负 担的法 律思考(一 )立法 的缺陷 与矛盾纵观 整个现 行民事 法律条 文 , 包括 民法 通则 、 合同 法 、 担保 法 以及 最高人 民法院 的司法解 释在内 , 都没 有明确 或相关 的法律 条文作 出规定 : 对于 在债权 让与合 同履行 过程中 , 因债 务人履行 债务而 增加的 费用具 体由谁 来承担 。 例如 , 原债 权人甲 和债务 人乙都 在上海 ,

13、如果 甲将其 债权转让 给居住 在北京 的受让 人 , 那么 , 在债 权转让 后 , 乙就 需要从 上海转 到北京 履行债 务 , 这就 必然会增 加履行 费用, 尤其在 双务合 同中最 为明显 。理论 上通说 认为 , 债务 人因债 权转让 而增加 的费用 由受让 人承担 , 如果 特殊约 定 , 也可 以由让与人 和受让 人约定 承担方 式 , 但不 得约定 债务人 承担 。 这说 明 , 学者 都认同 债务人 不能承 担增加 的费用 , 但是 , 立法 上却似 乎并不 认同此 种观点 。 相反 , 我们 看到 合同 法 第 62条第 六款规 定 : “ 履行费 用的负 担不明 确的,

14、由履行 义务的 一方负 担 。 ” 在实 践中, 一旦出 现因债 权让与 履行引 起此类的纠 纷 , 法律 的标准 和司法 的实践 就会产 生严重 的脱节 , 不能 从源头 上彻底 地保护 债务人 的合法 权益。免费法 律咨询 3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原债 权人承 担履行 增加费 用的合 理性正如 前文所 述,债 权让与 通知一 经送达 债务人 ,原债 权人就 与债务 人的权 利义务 关系终 止 , 即原有 的债权 消灭 。 那么 受让人 就成为 新的债 权人 , 他与 债务人 构成了 一个新 的债权 债务

15、关 系 , 虽然对于 债务人 来说 , 实质 上他的 地位没 有发生 任何改 变 , 唯一 改变的 就是他 履行的 主体指 向发生 了变化 。 对于 受让人 来说 , 他当 然地有 权请求 债务人 履行债 务 。 此时 , 如果 双方对 履行引 起的费 用事先没有 约定 , 或者 事实根 本没有 或不可 能约定 的情形 下 , 但由 于履行 债务的 事实必 然存在 , 就必 须要解决 费用的 实际承 担者, 要不是 受让人 ,要不 是债务 人,两 者必居 其一。假设 让受让 人承担 履行增 加的费 用是否 具有合 理性呢 ?回答 是否定 的 。 因为 , 对于 受让人 来说 ,他所 享有的 债

16、权是 从原债 权人那 里让与 过来的 。 对于 债权让 与合同 本身来 说 , 之所 以生效 以至于 对自己 产生拘 束力 , 正是 由于自 己已经 付出了 相应的 对价义 务 , 其实 无偿转 让也体 现了受 让人支 付非货币 对价义 务 。 这样 受让人 在获得 没有任 何权利 瑕疵的 债权时 , 除了 在享受 权利时 基于债 的范围 内必须 向债务 人承担 的义务 以外 , 他不 应当再 承担任 何附属 义务 , 包括 由债务 人履行 债务增 加的费 用 。简言 之 , 在尊 崇民法 公平原 则的前 提下 , 不能 让受让 人承担 双重义 务 , 因此 , 笔者 认为受 让人不 能承担 债务履 行增加 的费用 。那么 ,既然 如此,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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