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保护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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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难民保护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及对策张爱宁【内容提要】对难民提供国际保护既是人道. 【关键词】难民 “不推. AbstractTo provide int. Key WordsRefugee; . 德国作家海里希玻尔(Heinrich. 一、现有难民定义束缚了难民国际.谁是难民?这是实现难民保护. (一)难民定义的历史沿革 国际难民法现行的一般性的难民定义. 1951 年难民地位公约同时规定了排. 1951 年难民地位公约最初通过的目. 然而“公约难民”定义的局限性很快凸现出来。由于 1. 1969 年,非洲统一组织针对非洲难民问题的特. 1969 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 (二)联合国难民署的实

2、. 世界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 那些从联合国难民高专行动中受益的人,被称为. (三)新的难民现象对既. 1“环境难民”数量剧增 突发性自然灾害、土壤沙化、海平面. 2005 年 8月袭击美国的卡. 连年大旱导致的土壤沙化已经将 1000多万非洲人逐. 海平面上升是难民另一个潜在的巨. 地下水耗竭也会造就大批缺水难民。. 全球因环境恶化而产生的难民流才刚刚开始,但. 2跨国难民减少,“国内流离失所者”. 当今世界,国际冲突减少,国. 国际难民法的宗旨是保护世界上的人民免于. 二、对庇护和引渡制度的明.越来越多的人为了逃避贫困. 在引渡问题上,“不推回原则”亦有可能被滥用。“不. 难民公约和

3、禁止酷刑公约中关于“不推回”的条. 对庇护制度的明显滥用引. 三、难民问题的人权解决方.难民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 (一)难民问题的产生与难民来源国的人权状况密切相. 享有人权是人在社会中有尊严地生存和发. 难民概念本身就是起源于. 国际社会对难民开始进行保护同样归因于 20世纪初期. 至于当代难民问题,究其产生根源,仍与不同的民族、. (二)难民事实上的无国籍状态注定了难民的人权. 世界多数国家的国内法都将法律上的人分成两. 难民在申请. 已经获得难民地位的人的基本权利在东. (三)将难民保护纳入国际人权保护体系的法理依据 如果说难民最初产生是基于种族、宗. 世界上大多数人的权利可以依靠. 结

4、 语难民定义决定了国际社会应该对什么样的人. 新的难民现象的不断出现和国际法. 【作者介绍】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 注释与参考文献2000 年 12月 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 根据 1926年 5月 20日协议(向俄罗斯和亚美尼. 该项规定旨在使巴勒斯坦难民继续作. 1969 年非洲统一组织. 卡塔赫纳宣言第 3部分第 3段。 国内流离失所者是指那些为厂避免. 原则上,自愿回归本国. 埃萨姆义尔欣纳威(Ess. “美国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长谈气. 参见莱斯特 R布朗:“环境难民的新. 参见莱斯特 R布朗:“环境难民的新. “联合国关注日趋严重的“环境难民”问题。. 联合国难民署:世界难民状况

5、:. 参见禁止酷刑委员会第 1号一般性意见。 联合国人权概况介绍第 20号。 2001 年 8月 27日,挪威的“. 联合国人权概况介绍第 20号。 同上。 “事实上的无国籍人”. “寻求庇护者”一词泛指一. (21)李小丽:“世界难民问题的. (22)联合国人权概况介绍第 20号. (23)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 (24)参见公民权利和. (25)联合同人权概况介绍第 20号。 1瑞典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挪. 2联合国难民署国际难民法指. 3荷兰Richar. 4薄燕对环境被迫移民问题的若干. 5李少军论难民问题J. 6徐显明. 7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 8英科斯塔斯杜.

6、 一)难民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在欧洲产生了大量的难民,使得难民的保护成了国际性的问题。在历史发展中,人类社会在保护难民和维护自身组尊严的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且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颁发的一些关于难民证件的专门协定中出现了关于难民的最初定义,各种协定条约对于难民的定义并不相同。其中,1951 年在日内瓦订立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4 年生效)与 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协议书(1967 年生效)较全面较准确的归纳了难民的普遍性定义。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指出,“难民”是指:“由于 1951 年 1 月 1 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

7、、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在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起草时,一些国家坚决反对承担无法预见的某些义务,为此,公约列入了 1951 年的时间限制。同样为了满足某些国家的愿望,1951 年公约还允许缔约国将他们对公约的义务限制在由于发生在欧洲的事情而成为难民。另外,一些区域性的公约在联合国上述公约的基础上,也对难民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细化。例如关于非洲难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规定:“难民一词亦适用于由于其居住

8、国或国籍国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出现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离开自己的习惯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寻求避难的任何人。” 依据国际法,获得难民地位的人可以享受国际社会的特别保护和援助。因此,难民地位的甄别和确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1951 年公约和 1967 年议定书,作为难民,要获得难民地位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其一,已经离开其原籍国,其二,具有正当理由担心受到迫害,其三,这种担心理由必须有下列五种原因:种族,宗教,国际,属于某社会团体,政治见解。其四,由于担心迫害,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或者返回该国。国际法确立的对难民的保护的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不推回”原则和

9、“国际团结合作原则”。 “不推回 ”原则(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要求,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有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等其他严重情形,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国际团结合作原则”要求,世界各国在难民的接纳、安置、援助、保护,难民事务开支的分摊以及消除和减少难民的产生的根源方面有责任加强团结与合作。那么赖昌星是否适用加拿大难民资格申请呢?加拿大移民局律师雷斯尼克辩称,赖昌星因涉及中国厦门远华公司大规模走私案逃往美国,因此不适合难民身份的申请。雷斯尼克在向审理赖昌星申请书的移民与难民局提出的最后抗辩书中说,赖昌星担心

10、在中国被提控的理由,不是政治、种族或宗教问题,而是其经济犯罪活动。移民与难民局是半官方机构,不属于移民部。赖妻曾明娜及其三名子女也曾申请难民身份。雷斯尼克说:“有确凿证据显示赖昌星和曾明娜掌理远华业务和逃税数百万美元。”她又说,他们涉及行贿、走私和欺骗的重罪,使他们申请难民无法受理。(二)引渡问题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有以下三类国家:1 罪犯本人所属国;2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3 受害国。其中引渡又要遵循一定的原则:1、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11、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最早在 1793 年法国宪法中就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各国对政治犯的界定并不一致,由于属地管辖权的原则,被请求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3、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但是,根据“罪名特定原则”,对该罪犯,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不得以此罪名引渡而以彼罪名审判。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对犯罪的管辖权,包括属地,属人和其他管辖权等。也就是说,请求引渡的国家,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对该名身处他国境内罪犯享有管辖权。可以引渡的罪行在 19 世纪以前主要是政治犯,异教徒和逃兵。但由于资产阶

12、级革命得胜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则得确立使引渡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改变。各国变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而且“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引渡不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给予引渡完全取决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引渡条约使国家间引渡罪犯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国家的事情,对于赖昌兴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而且被要求引渡国享有庇护权。所谓庇护权,是指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的外国人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不过,日本的一些学者却认为:

13、“庇护全部是国家的权利,而是从保护人权出发的个人权利,国家对他有相应的庇护义务,这是我国的主要观点。”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另外,在引渡赖昌星时还会遇到的问题就是“死刑不引渡”。“死刑不引渡”规则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已经得到广泛承认的规则。按照这条规则,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判处死刑时 ,就可以拒绝引渡的请求。众所周知。加拿大是比较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而我国对于死刑废除问题上仍存在较

14、大争议,目前主流观点是对其持否定态度。根据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 3 条明确规定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没有得到或不会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所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 ,应当拒绝引渡。最低限度保障主要包括的就是获得法律帮助权、不自证其罪权(或沉默权)、辩护权、申诉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等。我国在参与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中一直避免直接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也坚持不松动的立场。这主要有以下两点担心和顾虑:其一,担心在国际刑事合作中,使得犯有经济犯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潜逃国外的中国公民以此为依据,而逃脱处罚;被请求国也会据此而拒绝中国的引渡请求;其二,担心会动摇国内

15、关于制定死刑的理论基础,甚至造成死刑的废除,从而使国内的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上升。我国在赖昌星案的做法实际上是变通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 ,即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间进行引渡时,请求国做出对被引渡者不予执行死刑的承诺保证。外交照会毕竟是一种正式的政治承诺。虽然在法理上没有争议,但在实践中却破坏了法制统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每一个案都如此处理也不现实,从长远看,还会削弱我国外交承诺的信誉。但是我国不应该再回避“死刑不引渡原则”了,是否可以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实施“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制度,即专门建立一个执行“被引渡人不执行死刑保证”的机制相当重要。对内可以从立法上解决法制统一问题,对外可以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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