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经济法讲义---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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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章)第 1 页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思路 本章考情 历年规律:本章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近几年的平均分值近 10 分,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其中学习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物权公示、担保物权和善意取得制度。 学习建议:本章文字晦涩难懂,理解难度较大,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考点】物权法的概述 一、物的特征不属于物 属于物 有体性 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 可支配性 (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星星等; (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 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 非人格

2、性 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 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物的有()。 正确答案案解析汽车尾气不具有物的可支配性。所以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物。计算机程序属于智力成果,不满足有体性,不是物权法规定的物。二、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是否一次性。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章)第 2 页【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断标准 示例 独立存在 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 从属关系

3、 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 【补充】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判断标准:产出+分离 标准 示例 产出 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电灯发出的灯光不是孳息。 分离 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苹果树上的掉下的苹果、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是孳息。 (2)分类:例子 归属 天然孳息 因自然规律而产生 母牛生出来的小牛 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法定孳息 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 租金、利息 约定习惯 【例题多选题】(2009 年

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尚在母牛腹中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章)第 3 页三、1)自物权和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动产抵押权(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 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四、【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5、。(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示例】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于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请问约定是否有效?【分析】我国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但这一物权法上无效的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章)第 4 物一权原则) 【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

6、特定。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 所有权+他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质押权+质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权】债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无须公示。(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2)公示的效力: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

7、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示例】甲、乙共有一个房子,本该登记为甲乙共有,却登记成甲一人,若甲将房子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登记。由于登记的为甲,所以这个转让就应当被承认,因此房子所有权属于丙。事后乙发现后,不能向丙要求返还,只能向甲追偿。 【总结】债权 权物权 债权支配权 请求权 排他性 兼容性 客体为物,特定 客体为行为,不特定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法定 约定 需要公示 无须公示 【例题多选题】(2015 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考生回忆版) 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

8、、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章)第 5 页思维导图:【考点】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一、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始取得 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意志为根据直接取得 先占、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劳动生产、征收等 继受取得 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 买卖、赠与、互易、对消灭 物权本身不复存在 如书被烧毁 相对消灭 物权转让 如书被卖掉 【例题单选题】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万元存款得利息 1000 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取得方式。物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A 选项中甲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

9、当选,B、C、D 都是原始取得。二、物权变动的原因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章)第 6 页(一):若签完合同后,甲后悔,不想去过户,乙该怎么办?答:乙有权要求甲去办理过户,甲坚决不去,乙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让甲承担违约责任。【总结】两者关系债权行为 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物权行为 产生物权的变化 物权变动靠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这种公示方式。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权行为 物权行为 本质 给付行为(不需要处分权) 处分行为(需要处分权) 对财产的影响 不会直接减少,但消极财产(义务)增加 直接减

10、少 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有效 物权效力待定 一物多卖 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买受人若不能按约定取得所有权,可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示例】背景资料:甲与乙丙均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合同,其中乙已经拿到钥匙入住了,甲却与丙办理了产权登记。(1)甲与乙丙签的合同生效吗?(2)房屋产权归谁?(3)乙的权利如何保障?正确答案(1)合同生效。如果没有其他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均有效。(2)归丙,因为丙办理了产权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生效。(3)乙请求追究甲违约责任。(1)公示生效主义:合同生效+登记/交付=物权生效登记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交

11、付生效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登记或交付生效 权利质权(特例: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有凭证交付生效,无凭证登记生效;其余均为登记生效) 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章)第 7 页(2)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合同生效=物权生效,登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一般 动产抵押权(包括浮动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时生效,登记时对抗特殊 特殊动产所有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付时生效,登记时对抗【例题单选题】甲将自有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在 2013 年 12 月 1 日时签订了

12、房屋买卖合同,2013 年 12 月 10 日,乙将首付款交付给甲,2013 年 12 月 15 日,甲将房屋腾空后交付给乙,2013年 12 月 20 日甲与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针对以上案例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的说法正确的是()。013 年 12 月 20 013 年 12 月 15 013 年 12 月 1 日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 2013 年 12 月 20 日起转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动产物权转让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没

13、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有权就不能转移。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 2013 年 12 月 1 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所有权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当天发生转移。(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政府征收 自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继承或者受遗赠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注意】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例题多选题】2014 年 10 月 10 日,荣泽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完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

14、导 经济法(第三章)第 8 页成 8 栋 28 层楼房; 2014 年 11 月 11 日,荣泽公司对该 8 栋楼房进行了初始登记。2014 年 12 月 12日,张某与荣泽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得 8 号楼 2 单元 16 层 1601 室;2014 年 12 月 25 日,荣泽公司为张某办理了 8 号楼 2 单元 1601 室的房产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014 年 10 月 10 日取得 8 014 年 11 月 11 日取得 8 014 年 12 月 12 日取得 8 号楼 2 单元 1601 014 年 12 月 25 日取得 8 号楼 2 单元 1601 室的所有权正确答案案解析建造 8 栋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以 2014 年 10 月10 日取得 8 栋楼的所有权,A 正确,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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