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经济法讲义---基本民事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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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二章)第 1 页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思路:本章考情:历年规律:本章内容考试形式多为客观题,近几年平均分值在 4 分左右。本章重点在于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界定、诉讼时效制度。学习建议:本章的学习较为抽象,需要结合示例体会考点。另外本部分的法律行为建议结合合同法部分进行学习。【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一、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区别于好意施惠)的合法行为。【思考 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考 2】邀请朋友吃饭是法律行为吗?考 3】贩卖儿童是法律行为吗?

2、准 类型 示例单方法律行为如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思考】赠与合同是单方 方?是多方法律行为。按意思表示的个数多方法律行为 如签合同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行为、承揽行为等是否互为给付一定代价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等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二章)第 2 页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是否必须有一定形式不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主法律行为是否独立存在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

3、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例题单选题】(2012 年)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选项 B 是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二、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1)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2)成立 效: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二章)第 3 页(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思路图】

4、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瑕疵的法律后果当事人 相应行为能力 无效或效力待定意思表示 真实 可变更、撤销或无效标的 合法 无效(4)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自然人:法人:【例题单选题】甲和乙(均为 10 周岁)为小运动员,因甲打算去国外训练但经费不足,于是向乙借款20 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某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提供保证。对此借款合同,甲和乙的父母均不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二章)第 4 页予以追认。下列有关担保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为借款合同无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甲和乙的父母均不予以追认,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也无效,选项 D 正确。【考

5、点】无效民事行为一、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的除外)。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有欺诈行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或歪曲真实事实 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 主观心态为故意 过失导致的不属于欺诈 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 受欺诈方实施的行为与欺诈间有因果关系 知假买假不

6、属于欺诈 【示例】背景资料:甲购买了一双耐克运动鞋,穿了一次后转卖给乙,乙刚穿三天鞋底就破了,经查这是假耐克。 若甲不知道这是假耐克,是否构成欺诈?X若甲谎称这是真耐克,乙一眼就看出这是假的,但仍然购买,是否构成欺诈?X若甲谎称这是真耐克,乙信以为真,但由于缺钱未购买,是否构成欺诈?X若甲谎称这是真耐克,而稍有经验的人均可看出这是假的,乙却信以为真的购买了,是否构成欺诈?(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有胁迫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或其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胁迫。 受胁迫人因胁迫违背真实意愿进行了民事行为。(3)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7、: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 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二章)第 5 页须“严重损害”对方利益。(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民事行为。(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5)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合同。【例题单选题】(2014 年)甲欠乙 10 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根据民事法律制度

8、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例题单选题】(2012 年)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 5000 元 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选项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选项 B

9、: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选项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在本题中,乙以“市场价”买下该青花瓷瓶,并未损害乙的利益;选项 D: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对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注意】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2)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 (3)造成“较大

10、损失”。 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二章)第 6 页【注意】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不属于显失公平。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总结】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合同 单方行为无行为能力人 代理、纯获益、细小:有效 其余:无效; 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 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 其余:效力待定 无效欺诈、胁迫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不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乘人之危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恶意串通 无效违法或公共利益 无效合法

11、掩盖非法 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自始无效主张主体 由撤销权人申请,法院不主动干预 司法、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行为效果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可继续有效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无限制【例题单选题】(2015 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依职权撤销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选项 A: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

12、定民事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行为。选项 C: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选项 D: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撤销权人申请撤销,法院不主动干预。三、撤销权性质 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如撤销权、单方解除权、追认权。 行使人 受欺诈、胁迫而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的合同中,只有受损害人才有撤销权 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二章)第 7 页途径 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接通知撤销消灭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分析】该一年的时间属于除

13、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不变期间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1)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赔偿损失; (2)恶意串通,财产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同被撤销后(合同的无效),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考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行为能力的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代理能力的欠缺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处分能力的欠缺 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经过真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该物权行为有效。【注意】无权处分的物

14、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2016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二章)第 8 页二、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注意】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权代理部分再做介绍)(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效 撤销 力待定】类型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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