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评审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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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中药房1、中药房设备名称 配置 备 注药斗(架) 必配调剂台 必配称量用具(药戥、电子秤等) 必配粉碎用具(铜缸或小型粉碎机) 必配冷藏柜 必配贵重药品柜 必配毒麻药品柜 必配智能中药存取系统 选配新风除尘设备 选配小型切片机 选配小型炒药机 选配小型煅炉烘干机 选配消毒锅 选配标准筛 选配2、煎药室设备名称 配置 备 注煎药锅(壶) 必配煎药机 必配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功能包装机 必配冷藏柜 必配储物柜 必配中医膏方制取设备 选配说 明1.在每部分的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中,将医疗设备按照临床科室设备、医技科室设备、中药房设备进行分类。其中,临床科室设备分为中医诊疗

2、设备分类目录、病房基本设备和各科设备三部分。中医诊疗设备分类目录是我局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根据现有中医诊疗设备情况制定的,供各中医医院在配置中医诊疗设备时参考。病房基本设备是指开设病房的科室必需配置的设备。各科设备是指各个临床科室病房特有的设备。2.本设备标准在配置一栏中用“必配”表示的设备为必需设备,配置一栏中用“选配”表示的设备可根据医院具体情况配置,另外有些设备的特殊要求标注在备注一栏中。3.二级中医医院若设重症监护室、高压氧舱室、风湿病科、肿瘤科、神志病科、老年病科等临床科室,可参照三级医院配置标准和本医院实际需求配置。4.感染疾病科、输血科和血库、病理科、放射治疗科、消毒供应室

3、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进行配置,本标准中不再列出。5.凡按照规定需要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使用的设备,本标准原则上列入相关科室,专管共用。6.本设备标准中,未列入的科室,可根据收治的病种、任务、专长等情况酌情配置。中医医疗技术目录一、针刺疗法技术目录1 毫 针 技 术 2 头 针 技 术 3 耳 针 技 术 4 腹 针 技 术 5 眼 针 技 术6 手 针 技 术 7. 腕 踝 针 技 术 8 三 棱 针 技 术 9 皮 内 针 技 术 10 火 针 技 术11 皮 肤 针 ( 梅 花 针 ) 12 芒 针 技 术 13 鍉 针 技 术 14 穴 位 注 射 疗 法15 埋 线 疗 法 16 平 衡 针

4、 技 术 17 醒 脑 开 窍 技 术 18 靳 三 针 疗 技 术19 贺 氏 三 通 技 术 20 子 午 流 注 技 术 21 灵 龟 八 法 技 术 22 飞 腾 八 法 技 术23 电 针 技 术 24. 针 刺 麻 醉 技 术 25. 鼻 针 技 术 26. 口 唇 针 技 术 27. 浮 针技 术二、灸类疗法技术目录1. 直 接 灸 技 术 2. 隔 物 灸 技 术 3. 悬 灸 技 术 4. 天 灸 技 术5 温 针 灸 技 术 6 热 敏 灸 技 术 7 雷 火 灸 技 术三、刮痧疗法技术目录1 刮 痧 技 术 2. 撮 痧 技 术 3. 放 痧 技 术四、拔罐疗法技术目录1

5、. 留 罐 技 术 2 闪 罐 技 术 3 走 罐 技 术 4. 针 罐 技 术5 刺 络 拔 罐 技 术 6 药 物 拔 罐 技 术 7 刮 痧 拔 罐 技 术五、中医微创类技术目录1 针刀技术 2 带刃针技术 3 刃针技术 4 水针刀技术5 钩针技术 6 长圆针技术 7 铍针技术 8 拨 针 技 术六、推拿类疗法技术目录1 皮 部 经 筋 推 拿 技 术 2 脏 腑 推 拿 技 术 3 关 节 运 动 推 拿 技 术4 关 节 调 整 推 拿 技 术 5 经 穴 推 拿 技 术 6 导 引 技 术7 小 儿 推 拿 技 术 8. 器 物 辅 助 推 拿 技 术 9.耳 鼻 喉 擒 拿 技

6、术七、敷熨熏浴类疗法技术目录1 穴 位 敷 贴 技 术 2 中 药 熨 敷 技 术 3 冷 敷 技 术 4. 湿 敷 技 术5 熏 蒸 技 术 6 泡 洗 技 术 7 淋 洗 技 术 8.中 药 灌 洗 肠 技 术八、骨伤类疗法技术目录1 理 筋 技 术 2 复 位 技 术 3 正 骨 技 术 4 夹 板 固 定 技 术5 石 膏 固 定 技 术 6 支 架 固 定 技 术 7 牵 引 技 术 8 练 功 康 复 技 术九、肛肠类技术分类1 枯 痔 技 术 2 痔 结 扎 技 术 3 挂 线 技 术 4 中 药 托 管 技 术 5 注 射 固 脱技 术十、其他类技术目录1 砭 石 治 疗 技

7、术 2 蜂 针 治 疗 技 术 3 中 药 点 蚀 技 术 4 经 穴 电 疗 技术5 经 穴 超 声 治 疗 技 术 6 经 穴 磁 疗 技 术 7 经 穴 光 疗 技 术 8. 揉 抓 排 乳 技术9. 火 针 洞 式 烙 口 引 流 技 术 10. 脐 疗 技 术 11. 药 线 ( 捻 ) 引 流 技术12. 烙 法 技 术 13.啄法技术 14.割治技术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院中药房基

8、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 九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一、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下同)中药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药饮片调剂、中成药调剂和中药饮片煎煮等服务。中药品种、数量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常用中药饮片品种应在 400 种左右。二、部门设置(一)中药房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可分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

9、中药制剂室。三、人员(一)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 20%,中医医院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至少达到 60%。三级医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不低于 50%,二级医院不低于 40%。(二)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三级医院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级医院应当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负责人至少应具备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

10、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为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煎药人员须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有条件的医院应有临床药学人员。四、房屋( 一 ) 中 药 房 的 面 积 应 当 与 医 院 的 规 模 和 业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二)中药饮片调剂室的面积三级医院不低于 100 平方米,二级医院不低于 80 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的面积三级医院不低于 60 平方米,二级医院不低于 40 平方米。(三)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

11、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五、设备(器具)中药房的设备(器具)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一)中药储存设备(器具)药架、除湿机、通风设备、冷藏柜或冷库。(二)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器具)药斗(架) 、调剂台、称量用具(药戥、电子秤等) 、粉碎用具(铜缸或小型粉碎机) 、冷藏柜、新风除尘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 、贵重药品柜、毒麻药品柜。(三)中成药调剂设备(器具)药架(药品柜) 、调剂台、贵重药品柜、冷藏柜。(四)中药煎煮设备(器具)煎药用具(煎药机或煎药锅) 、包装机(与煎药机相匹配) 、饮片浸泡用具、冷藏柜、储物柜。(五)临方炮制设备(器具)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

12、)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小型煅炉烘干机、消毒锅、标准筛。六、规章制度(一)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药品采购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在职教育培训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二)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药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并成册可用。七、民族医医院中药房(民族药房)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医院中

13、药饮片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第三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第五条 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

14、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第六条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第二章 人员要求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第八条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第九条 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

15、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第十条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二条 尚未评定级别的医院,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第三章 采 购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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