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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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的最新政策,朱家祥中国注册会计师管理咨询师高级会计师 审计师,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几大特点:,201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第一、资产损失扣除范围适当扩大。第二、资产损失应在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三、审批扣除取消改为申报扣除 第四、明确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地点第五、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不变第六、逾期应收款项损失申报扣除条件放松第七、非货币资产损失强调资产的计税基础,2011年第25号公告七大特点:第一、资产损失扣除范围适当扩大,201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年第25号公告七大特点:第二、资产损失应在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201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未经申报以

3、及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是申报扣除的必要条件。,2011年第25号公告七大特点:第三、审批扣除取消改为申报扣除,201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原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报,原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改为专项申报扣除,不再审批扣除,并取消年度终了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

4、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

5、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2011年第25号公告七大特点:第四、明确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地点,201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

6、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2011年第25号公告七大特点:第五、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不变,201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例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等。,2011年第25号公告七大特点:第六、逾期应收款项损失申报扣除条件放松,2011年3月31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年第25号公告七大特点:第七、非货币资产损失强调资产的计税基础,201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强调了资产损失认定价值概念的准确性,要求按照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按企业会计账面价值确认。,山东省国税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专项申报管理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五、资产损失资料报送 按照25号公告第七条的要求,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8、表的附件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采取所得税电子申报的企业,其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应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企业方能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4月1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4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

9、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一、关于

10、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是否必须凭劳务费发票?现在不需要了!)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

11、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2012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一、 “以票控税”是中国税收的特色,外获发票远比以工资单形式列支费用难得多,许多企业一些见不得光的费用,涉及个税的费用等通过季节工、临时工等名义签订假合同以工资的形式在税前扣除,是很多企业经常的手段。 二、 15号公告解决了纠缠企业已久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

12、费用是否必须凭劳务费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三、税务机关一定会在相关证明资料上加强稽查力度,企业的税务风险反而加大了。 企业在税前扣除时相关的证明资料必须准备完备,否则将会带来税收风险。企业除了规范相应的薪酬制度外,还应特别注意:第一、上述人员支出的内控管理,在相关费用发生时,留下相关内控的轨迹,比如费用发生时相关部门的申请、批准、发放、签字等;第二,企业应准备用工协议、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已备税务机关核查。,2012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

14、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2012年4月

15、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2012年6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实务:现金折扣所得税前扣除问题,A公司的收款政策是2/10,1/20,N/30,如客户提前付款,产生的现金折扣需要取得何种票据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A公司根据合同中注明的现金折扣条款即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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