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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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目录一、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二、外施工单位进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重大件货物装卸实施许可制度四、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五、筒仓清仓作业规定六、 动火作业管理七、高空作业管理规定八、密闭空间作业管理规定九、临水作业管理规定十、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严格危险作业管理,避免在危险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力不匹配,监护不力,操作不当,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引发安全事故,造成公司财产受损和人员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危险作业定义为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 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

2、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内容主要包括: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带电作业;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其它危险作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第二章 审批细则第四条:职责 1.由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单位)共同对所从事的危险作业活动负责。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审批和监督。 3.项目主管负责对整个作业活动过程现场管理。 第五条:危险作业申报 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应由下

3、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见附表);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时,必须详细填写以下内容: 1.危险作业申请单位、作业地点和作业时间 2.简要描述作业内容,要求反映出危险作业情况 3.参加作业人员及其身体状况,主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指特种作业) 4.根据危险作业特点填写需执行的安全防护措施,措施要详细,描述要准确 5.指定现场指挥和监护人,并对该作业活动现场负全责。 6.“危险作业审批单”应由该项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承担报批工作。 7.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以上内容并签名表示同意进行作业,有其他意见必须明确注明。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不在

4、公司时,可委托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替代行使其职权。 8.在一般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产生新的危险作业内容或原定防护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重新进行申报。 第六条:危险作业审批1.按要求填写好“危险作业审批单 ”(见附表),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部门或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部门或单位的现场指挥人。3.危险作业的部门或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委会办公室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4

5、.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部门或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第七条:危险作业的实施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部门或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

6、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6.危险作业部门或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8. 安全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要求执行必须立即纠正、严格考核。 9. 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发生在危险作业事故,应保留现场,立即上报,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法

7、规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海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危险作业审批表危险作业审批表申请部门 作业地点 作业地点作业名称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作业人作业前采取何种安全措施: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下达任务部门意见:安全部门意见:公司主管领导意见:注:危险作业包括高空作业、临水作业、密闭空间作业、动土作业等填表人: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二、外施工单位进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精神,为保证我港安全生产和外施工单位在港安全施工,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一、外施工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为本方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二、

8、外施工单位进港作业前必须先到我港安全保卫部办理进港作业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进港作业。三、明火作业前必须先到我港安监科申报,作业时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和配有专人监护;用电到我港港务部电气室申请;用水到我港工程部申请。四、港区现场严禁吸烟,严禁乱丢垃圾杂物;施工垃圾集中堆放,集中清理。五、施工单位在港区内施工要在施工作业场地周围放置安全围栏或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安全警示带、安全警示桩等,在晚间要在施工场地增加安全警示灯;施工单位要对自己施工作业中的安全负责。六、若因我港生产需要,外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七、在港区内要注意交通安全,不允许登轮和坐在护轮坎上休息,不得随意进入港口作业

9、现场。八、港区内暂住人员生活区的消防安全措施要完备,若有火情要及时拨打我港消防主管电话26823119或水泵房电话26823126、26823127,同时通知我港管理人员。九、遵守港口的其他有关规定,违反者,按本港有关规定处理。附:外施工单位进港作业有关手续审批表。外施工单位进港作业有关手续审批表施工单位 施工项目计划施工起止时间 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海星公司经办部门意见经办部门负责人:年 月 日进港手续审批 保卫科:年 月 日明火作业审批 安监科:年 月 日用水审批 工程部:年 月 日用电审批 电气室:年 月 日库场审批 库场队:年 月 日三、重大件货物装卸实施许可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我司重

10、大件货物(包括价值较高的设备、超标集装箱、开顶设备箱、不规则货物、风险较高货物等)装卸作业中的人员、设备及大件货物本身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二、组织机构公司设立重大件货物装卸作业小组。组 长:港务部经理或港务部副经理组 员:调度室主任、值班调度主任、库场队队长、库场队值班队长、机械队队长、机械队副队长、机械队值班队长、其他相关人员。公司设立重大件货物作业审核小组。组 长:安保部经理组 员:安监科科长、当班安监员。三、工作流程1.市场部或集装箱部接受重大件货物的业务时应要求货主提供货物清单,清单内容包括:重大件货物名称、件数、每件包装形式(如木质、钢质、裸装等)、单件货物价值;包装或裸装单件外型

11、最大规格尺寸、单件重量、在货物上标识清楚重心和吊点及存放要求、注意事项等; 装货港作业照片(如有),货物外观照片。2.市场部或集装箱部就重大件货物作业事宜与港务部和安保部进行沟通,并提供清单。3.港务部调度室应根据市场部门提供的清单内容,进行危险辨别,初步制订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在“重大件货物装卸许可审批表”中填写作业地点/时间、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货物规格/件数等内容(每件重量、规格不同的,需分类写明)和初步制订的操作方案、安全措施,上报工作组组长;4.工作组组长接到“审批表 ”后,召集工作组成员、作业负责人和审核组人员:工作组根据清单内容、操作环境、操作设备等情况,对调度室制订的初步操作

12、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评估和修正,确定作业方案;审核组成员对整个作业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给出审核意见,确定是否许可。四、工作要求1.现场操作管理人员必须得到大件货物装卸许可后,方能进行相关作业;2.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对大件货物的外观、标志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与清单核对。若发现有破损、与清单不符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工作组重新修订作业方案;现场调度应按照工作组的作业方案和审核组的意见,在开工前的工前会上将各项措施和要求明确地落实到各相关人员。3操作过程中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工作组处理。4工作组应到现场对“审核表”中提出的方案、措施、意见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5大件货物的装卸原则上在

13、白天作业;6审核组应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并指定专人全程监控,并进行白班夜班现场交接班。7、附重大件货物装卸许可审批表重大件货物装卸许可审批表货物名称货物重量作业地点、时间货物规格/件数作业负责人市场部/集装箱部负责人作业工索具配备:操作方案安全措施工作小组制订作业方案组长: 成员:日期: 日期:审核组审核意见组长: 成员:日期 : 日期:备注:货物清单附后。四、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1 目的与范围1.1 为加强电气临时线的管理,避免因不规范电气临时线的使用而发生的触电、火灾等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规定了临时用电审批、登记、注销管理与考核内容。1.

14、3 本制度适用于海星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2 职责2.1 港务部电气室是电气临时线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电气临时线的审批,建立电气临时线台帐,负责现场验证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2.2 电气室负责组织电气临时线的敷设和撤除工作。2.3 各使用单位负责电气临时线的申报,以及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3临时线的范围、审批、登记和拆除3.1 临时用电线路指因生产、工作急需而临时架设的3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电器线路。3.2 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由使用单位到港务部电气室办理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和登记,经装备部、港务部电气室审批后方可施工。3.3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使用单位负

15、责悬挂警示标志,有专人维护检查。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申请,未经过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3.4 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到港务部电气室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注销的,按延期使用处理。3.5 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由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对临时线的安全性进行检查。4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基本要求4.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4.2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户内应大于2.5米,户外应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4.3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4.4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个分路应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4.5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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