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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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 发展观为指 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紧密围绕企业转型发展和经营管理实际,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第三条

2、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 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企业党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构建各层级企业和各专业条线相结合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公司领导班子和省、市、县(区)公司领导人员。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

3、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二)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各项部署,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廉洁风险防控。(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专业条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党组(党委)对部门或本专业条线关于反腐倡廉方面的工

4、作部署,加强对本专业条线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廉洁风险防控;部门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反腐倡廉会议,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二)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本单位(部门)领导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

5、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领导人员“一岗双 责” 教育,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把廉洁从业有关要求融入本单位(部门)经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六)加强对本单位(部门)、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人力资源工作满意度,持续深化干部

6、人事制度改革,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八)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要求,完善作风建设配套制度,改进调查研究和新闻信息报道,精简会议、文件,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对作风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纠正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九)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企业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坚持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由集体讨论决策。(十)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严肃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组织开展效能监察;重视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培训交流。第八条 领

7、导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认真执行述廉议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第九条 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流程。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由企业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党组成员要带队进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党群部门做好协助配合。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主要

8、采取以下工作方式:(一)与主要负责人谈话。听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思路、主要做法和管理人员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以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职责、廉洁自律和作风等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党组(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二)查阅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内容,详细审查相关文件、会议记录、领导批示、工作总结、信访案件文档等原始资料,全面了解情况。(三)组织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和集中填写方式,既测评领导班子,也测评领导人员个人。填表人员要具有代表性,其中普通员工比例不低于50%。(四)开展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访谈对象或参加座谈会人员由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

9、指定,既可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也可为部门负责人或普通员工。(五)形成检查考核报告。内容包括:检查考核基本情况、综合评价、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及要求等。(六)反馈检查考核情况。对被检查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向组织检查考核的企业党组(党委)进行报告,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解决。第十四条 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各类评先工作的重要依据,

10、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绩效考核指标。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第十六条 企业党组(党委)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报告上一级党组(党委)和纪检组(纪委)。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违反集团公司以及省公司加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和职工利益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1、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人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致使专业条线职责范围内发生职务犯罪,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七)对责任范围内党内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致使问题重复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2、行为的。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受到上述责任追究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

13、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

14、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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