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与税法冲突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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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工作与税法冲突分析探讨复式记账法与营业税之间的冲突 复式记账法将经济做了如下定义,任何经济活动都伴随着资产、债权、负债的变化,无论他们之间怎么变化在会计中都属于经济活动。但是在税收中,营业税的计算却并没有计算的如此详细,并且国家为了鼓励证券交易,是不征收税款的,这也造成了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甚至会给经济带来严重的损失。例如,某地产开发商以房地产作为投资与外企合作,并持有外企的一定股份,后来改房地产公司决定撤出外企,根据双方之前的协议,如果有一方放弃投资,另一方具有优先购买权,于是该外企的另一名投资人就合法的购买下了那套房产,而本应该收取购房的税款却由于这属于资本交易而全部免除。

2、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很多情况下发生的事情都无法用法律准确的解决。 二、会计工作与税法冲突化解的关键 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无论企业会计工作还是国家税收部门都离不开会计工作,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与税收工作的关键部分,甚至可以说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会牵动着会计工作与税法冲突的走向。为了缓和化解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的冲突,我们要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企业会计和税收会计。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要求,保证会计人员具有熟练扎实的业务能力。除了过硬的专业能力之外还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会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如果不能保证工作人员抵

3、制住诱惑,那么其业务能力越高,对于社会的威胁也就越大。还可以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时刻保持会计从业人员认真,严谨,专业,负责的工作状态。另外,会计人员也要不断发现会计工作与税法中存在的不足,并且要及时想上级汇报,争取获得改善和修补。 加快建立完善税务会计体系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资本市场仍然有很高的发展空间,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遇到麻烦,不断发现不足,因此我们要加快建立并完善税务会计体系,不能被困难和麻烦阻碍前进的脚步。作为税务人员要继续改善税收工作,促进税收制度的发展,合理解决税务与会计工作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问题。还应该增加税务工作的透明程度,即便是经济高度发

4、达的今天,仍然有部分人对税收存在抵触的心理,多数人认为我国税收过高,还有部分人虽然按规定缴税,但也存在着排斥的心理,而会计与税法本身存在着冲突,这样一来情势变得更加紧急,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税务工作透明度来降低冲突,例如,税务工作部门可以将征税额度以及征税用途公开,让人们群众以及各企业能够跟踪到税款的使用方向,时刻监督税款的使用。 不断完善税法改革 由于会计工作与税法存在冲突,那么化解冲突最直接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不断完善税法,发现税法中存在的漏洞和不健全,并且及时去改善它,这样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有了法律依据,也就不存在会有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这样也就减少甚至化解了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的冲突

5、,缓和了企业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我们要将一些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却在现实工作中出现了的事情进行补充和完善,例如,上文中的案例,关于企业营业税的问题,虽然甲乙双方都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但是返还的税款始终是要给一个人的,因此法律要完善关于这类纠纷的管理条例,例如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应该将税款退还给甲或乙,那么也就不会引起冲突。为了减少我们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的冲突问题,不断完善税法是关键。 加强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清楚了税法需要不断完善,接下来让我们继续了解冲突中的另一个主体,企业会计。会计工作和税法的冲突中主要有两个部分产生,一方面是税法,而另一方面就是企业会计。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关系,

6、仅凭单方面的完善是不够的,因此,我们要在完善税法的同时提高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首先,我们要提高规范会计工作的流程,要让企业会计工作的流程更加透明化,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监督管理工作,最大程度上防止会计出现造假等现象。其次,要以税法为准则,全面支持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尽量减少与税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企业还应该建立专门的财务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以及调查企业的会计工作。该部门可以调查企业会计的所有工作记录,严格审批工作中发生的每一项价款,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且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通过建立这种部门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会计存在的问题以及疏忽,减少了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可

7、以减少企业工作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差异,二者的利益共同点有所不同,因此经常会出现冲突和矛盾,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不仅影响税收也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但其实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也存在着很多共同之处,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而税法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税收,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在大的方向是保持一致的,我们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去化解工作中的冲突,保证会计工作和税收能够共同发展,相互促进。一、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在国际税法上的定性问题 目前各国税法基于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赋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和征税方式,一项收

8、入究竟是属于营业所得、劳务所得亦或是投资所得对于纳税人缴纳税收的多少,缴纳的地点方式以及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都有很大影响。因此,对于各项收入的定性问题在国际税法上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各国所得税立法实践中,对纳税人的有关所得和收益的定性识别,往往是依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认定。例如,纳税人出售自己制造经营的商品给他人所取得的对价收益构成营业所得;提供自己的有形财产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属于租金收入;转让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报酬通常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却使所得定性问题变得比较艰难。其将原先以有形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数字化信息进行传递,书籍、报刊、

9、音像制品等有形商品以及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各种咨询服务等无形商品都可以直接经过网络传送,此时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认定所得性质的方法则难以适用。举个例子来说,软件公司认为他们卖软件是在销售货物,购买者是在买一件供自己使用的产品,所以应被认定为货物销售所得。但是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被当做是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同理,出版商向其他国家的客户提供电子书,客户通过计算机下载阅读,此时出版商获得的收入究竟是销售收入还是劳务报酬也不置可否。 所以从当前情况看,应尽快在国际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性质。欧盟研究关键税收问题的技术小组,就网上交易所得类型的确定起草了一份报告,列

10、举了一些网上交易。其中网上订购、下载数字化产品并进行复制以用于商业目的等被确定为特许权使用所得,网上订购非数字化产品、网上广告等被确定为经营所得,但其并没有明确网上订购、下载数字化产品但并不用于复制仅用于使用的所得之性质。认为,结合税收的目的以及传统规则来看,将网上订购下载数字化产品仅用于使用的所得视为货物销售所得更为可取,毕竟这种方式和传统的货物买卖方式仅仅是手段不同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就如同一个人去实体店买书籍和在网络上购买电子书其目的即所带来的效益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另外,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定性分类困难给各国所得税制和双边税收协定适用造成的问题,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于2001年发布了

11、其下属的技术咨询组作出的题为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税收条约定性问题的研究报告,提出了其在税收协定上的定性分类建议。我们可以沿着这些思路,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目的,将电子商务交易的各类所得之性质在国际税法上确定下来以使得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在国际税法上更具有明确性。 二、税收管辖权问题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作为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所以,关于所得来源地的识别认定就成为各国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要目前各国所得税的立法和实践对不同种类所得的来源地采用的判定标准和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各国通常采用常用机构原则、

12、独立企业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等来防止或减少国际双重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劳务所得,各国一般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来确定所得来源地。主要通过常设机构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适用与否来阐释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没有维持一个常设机构,那么缔约国另一方将不得对该居民在其国内所取得的营业利润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而对于是否存在常设机构,各国一般采取营业场所标准和代理人标准来认定。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非中介性、无纸化和无国界性等特点,一般来说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代理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究竟如何确定

13、其常设机构或者说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已是摆在国际税法中的一个迫切的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市场上,企业只要通过服务器维持一个网址而不再需要在他国设立有形的场所或授权代理人即可实现完整的商业循环。其次,服务器和网站具有可移动性的特点。如果将服务器所在地作为营业场所,企业可以较容易地将服务器转移到避税国从而减少税收获取更大的利益。并且网站只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并非有形场所或设施,不符合各国税法上营业场所的构成要件。所以,传统的认定原则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当前我们需要在国际税法上重新确定有关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来源地所得认定标准。 认为,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大体

14、来说有两种方案比较可行。一种是采取消费行为发生地征税方式,即将消费地点作为来源地。毕竟相比之下消费者使用的信用卡签发国比销售者或者网址所在地更具确定性。另一种方案是通过网址确定来源地,但这里的网址有存续时间以及功能上的要求。即网址的主人在一个国家通过该网址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需达到一定时间,例如达到六个月或一年以上,且该网址具有完成全部交易环节的功能。通过网址确定来源地可以有效避免销售者通过转移服务器来规避缴税。这两种方案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国际税法上究竟应采取哪一种还需根据各国的税收政策经济目标来确定。 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

15、的征税权。一国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对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即居民要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对传统税法上的居民税收管辖权概念造成了冲击与挑战。 征税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是纳税人居民身份关系事实的存在。因此,对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是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在各国税法实践中,采用的确认自然人居民身份标准主要包括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主观意愿标准;确认法人的居民身份标准主要是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各国采用这类性质的标准作为要求自然人和法人承担居民纳税义务的标准,其理由在于这些客观事实的存在可以较清楚地

16、表明自然人或法人与征税国存在较为密切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但是,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时代,自然人或法人却可以通过某种虚拟的方式与客户进行经济交往从而达到与实际居住或将机构设在征税国内同样的效果,这些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用于电子商务。 一方面,从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角度来看,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和交易的瞬时性,个人可以通过某种电子方式的存在达到与实际居住同样的效果。比如经营者通过网络一直在 A国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在电子方式上长期居住在 A国,但经营者本身又居住在B 国,此时按照传统税法的认定标准A 国是不能将其界定为居民的;另一方面,从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角度看,无论是总机构所在地还是注册成立地都是客观存在的实体,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虚拟进行的,服务器也不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可以随意变动转移,纳税人将服务器转移到避税国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另外,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企业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无需将高层人员聚集于某一特定地点就可以作出决策,在这种情形下,传统的法人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地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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