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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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研究学 院: 金融学院专 业: 金融学(风险管理)班 级: 3 班姓 名: 刘胜楠学 号: 26130325目 录引 言 .1一、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背景 .21.世界范围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22.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2(二)我国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31.惩罚欺诈行为 .32.补偿消费者 .33.预防违法经营行为 .34.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3二、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4(一)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宗旨 .4(二)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41.比例性原则 .42.最高、最低数额限制 .53

2、.原告赔偿限制 .54.考虑追究责任概率 .5三、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存在问题 .6(一)成本高收益不确定 .6(二)消费者信息不足 .6(三)更多知假买假现象 .6四、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建议 .7参考文献 .80摘 要我国于 2014年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提高到了三倍,设置了最低赔款额 500元,并对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了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纵观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此项修正对实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惩罚、补偿、预防及维护市场秩序等功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此种金额规定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借鉴其他国家的举措,设置赔偿的最高限额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商品设置不同

3、的限额,将更好地发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作用。关键词 惩罚性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数额确定 最高限额引 言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起源于英美法的一项法律制度,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1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我国 1994年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采纳了这一制度: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然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

4、金额数量普遍存在较大争议。鉴于此我国于 2013年修正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55条第 1款将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由一倍改成了三倍,同时规定了最低额赔偿为 500元,而且第二款对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了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体现出我国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严厉制裁和遏制。但尽管如此,社会各界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仍然争论不休,所以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深入研究。1 转引自 王利明. 惩罚性赔偿研究 J. 中国社会科学, 2000(4):112-122.1一、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一)惩罚性损害

5、赔偿的背景1.世界范围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英美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初起源于 1763年英国 Huckle v. Money一案的判决。此后,英国法院在不同的背景也下作出了类似的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金。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也接受了惩罚性赔偿金。1784年美国在 Genay v. 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了这一制度。 2到 19世纪中期,惩罚性损害赔偿逐渐成为美国侵权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为法院所普遍采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大陆法国家的学理和判例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德国已经出现了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案例。在日本、瑞士等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虽未设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6、但并未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判决一律不予承认与执行,而是倾向于采取个案审查、区别对待,有条件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2.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我国最早采纳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在 1994年实施的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后,对于该法第 49条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否正确,是否适合我国国情,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在 1999年我国制定合同法时,规定了第 113条第 2款,进一步强调“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3 年 6月 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7、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和第 9条,规定了新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此后在 2009年 6月 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 96条第 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又在 2015年 4月 24日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第 148条第 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2 赫尔穆特考茨欧,

8、瓦内萨威尔科克斯.惩罚性賠偿金:普通法与大陆法的视角窦海阳译M .中法制出版社,2012.1-22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就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了不同的规定。(二)我国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我国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已有 20多年,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呈上升状态,我国法律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生产销售行为要求更加严厉。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分析中可以看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具有以下意义:1.惩罚欺诈行为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惩戒, 制裁违法经营者的 欺诈行为。

9、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就是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对违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令其不仅承担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而且承担实际损失之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其违法经营行为的实际成本是赔偿实际损失的一倍甚至更多,使其承受经济上的不利后果。 3从而抑制违法经营行为。2.补偿消费者通过 惩罚性损害赔偿 调动 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实际损失的赔偿具有 补偿性,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在理论上也可以认为属于“具有正当理由的原告的意外所得”,因为这种损害通常与无形损害有关联,且被告只有在具有故意或者轻率的情况下,才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因而具有令人信服的合理性。 4正因为如此,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对于

10、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而言,具有激励作用,能够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3.预防违法经营行为通过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预防违法经营行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更侧重于一般威慑作用,亦即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威慑力,警示所有经营者必须遵纪守法,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履行经营者的义务,不能从事商品欺诈行为或者服务欺诈行为,以避免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授予,是惩罚实施了令人不可容忍的行为的人,并预防他以及其他人在将来实施类似的行为。4.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 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20 年来,随着惩罚性损3 杨立新. 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J. 中国检察官, 2014,

11、 1(15):78-90.4 张严芳 .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374-3753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惩治了违法经营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了交易中欺诈行为的发生。可见,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用于维护整个社会的良好状态。因为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法院可以判决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二、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陪审团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这与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数额和范围的补偿性赔偿不同,

12、因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此种责任是对国家的责任。(一)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宗旨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反映出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所欲达至的目的。在责任成立的领域,我们主要是从事后补救的角度,以惩罚已发生之不法行为为主要目标,从而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成立的核心条件,在于不法行为的恶性与主观故意性。这一标准却难以指导赔偿金额的确定,因为,我们也许可以判断一个不法行为是否恶劣到需要以惩罚性赔偿来施予惩罚,却无法将此种行为的恶性以确定的量化标准转化为金钱数额。此时,正可以利用惩罚性赔偿的阻遏功能来建立量化的标准。 5(二)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在 20世纪 70至 90年代,美

13、国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总趋势是赔偿数额不断提高。但在大多数案件中,被告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并没有准确的标准,因此,不少人主张废除惩罚性赔偿制度。赞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学者也认为需要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问题作出一些限制。20 世纪 90年代以来,美国不少学者主张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行改革,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进行限制。 6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 年制定伊始规定的赔偿数额为“退一赔一”,在 2013年修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将此比例改为“退一赔三”,并增加了 500元的最低赔偿额。总体来说,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比例性原则5 余艺.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立及其数额量定 以惩罚性赔偿之功能实现为视角J. 法学杂志, 2008(1):143-145.6 王利明 . 美国惩罚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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