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廉政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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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人员廉政责任规定审计人员廉政责任规定审计人员廉政责任规定第一条 为落实审计人员廉政责任,根据审计署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计人员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必须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第四条 各审计小组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负责处理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及被审计单位(含施工单位,下同)接待工作中的具体廉政事项,汇报有关廉政问题,以避免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做到“八不准”:(一)不

2、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任务的宴请;(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三)不准收受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安排的公款旅游;(五)不准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财物;(六)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七)不准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无关的任何要求。第六条 审计事务部建立礼品登记制度。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收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以下统称礼品),应立即退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退回的礼品,必须上交给兼职廉政监察员,由兼职廉政监察员进行登记并在审计项目结束时退还被审计单位(个人)或上交公司纪委。第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其错误事实记入本人廉政档案。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 计 事 务 部 2017年 3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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