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钢结构产品应劳务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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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销售钢结构产品应劳务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关于销售钢结构产品应劳务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今年以来,*市地税局牢固树立“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科学治税理念,向政策要税源,向管理要税收。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纳税评估中,充分把握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调整所带来的税源变化,把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作为纳税评估和税收调研的切入点,以切实扩大地税税基、增加税收收入。该局以销售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并提供应税劳务为突破口,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地调查,并提出了加强规范管理、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的建议。一、调查的动因(一)落实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

2、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80号)下发后,基层国、地税征管部门在政策落实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调整所带来的税源变化,把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作为纳税评估和税收调研的切入点,以切实扩大地税税基、增加税收收入。该局以销售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并提供应税劳务为突破口,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地调查,并提出了加强规范管理、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的建议。一、调查的动因(一)落实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需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0号)下发后,基层国、地税征管部门在政策落实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

4、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钢结构产品由于其造价较低、利用率高、施工速度快,逐渐取代砖石结构成为当前新建企业厂房建设的主要形式。加强钢结构产品销售中的应税劳务的税收控管,有利于二、三产业剥离,堵塞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的漏洞,壮大地方财力。(三)落实重大项目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目前,*市控管的工业类重大建设项目 26 个,其中 24 个企业厂房建设采用钢结构形式,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企业 14 家,其中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4 家,没有资质的企业10家。通过对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纳税评估和税收调研,实现重大项目的源头控管和应税劳务的合理分离,有利于通过项目管理强化对安装企业的联动管理,实现重大项目的精细化管

5、理,提高地方税收贡献率。二、调查的基本情况(一)合同管理不到位。从目前从事钢结构产品销售和安装的纳税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来看,合同形式一般为格式化合同,属于固定造价合同,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在具体税收管理中,除个别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合理税收筹划,将原有一个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外,其他企业多采用格式化合同形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一般不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直接影响到营业税的核定征收。(二)核算管理不规范。在实际核算管理中,由于受到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控税”等因素影响,钢结构企业一般在账务核算中不区分商品销售收

6、入和安装收入,将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实行“一揽子”核算销项税额,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安装等业务收入的营业税。(三)增值税税负总体较高、行业利润率偏低。钢结构企业核算介于建筑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采用的会计准则不统一,钢结构产品由于是非标准产品,成本核算差异性很大,安装劳务费在整个销售额中占的比例相对较小,通过对比我们发现,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毛利率偏低,企业盈利能力普遍不强。对于原材料以钢材为主,材料成本占总成本85%的企业来讲,行业平均 3%的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高,企业经营比较困难,通过销售额与劳务费分离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也是当前企业的迫切需要。我们通过抽取四户企业作为样本指标,调查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企业项目德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力建材有限公司富光钢结构有限公司 20xx20xx20xx20xx20xx20xx20xx20xx 销售收入17299080259884889220534982054585537224557814104049708060354销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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