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贷款首放责任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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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贷款首放责任制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管理,增强客户经理的责任心、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管好、放好、收好贷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目标的实现。经联社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落实信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增强客户经理的责任心。从源头上把住新增贷款质量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责任人权限不清、职责不明、互相推诿、信贷人员压力不大、责任心不强、管放不管收、造成贷款死滞沉淀、责任人难以追究等问题的存在。促进全员树立债权意识,不断提高信贷质量,降低信贷风险,把新增贷款质量和效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真正做到把客户当

2、成自己的亲人,把贷款当成自己的债权,把效益当成自己的事情。 二、具体内容 贷款首放制就是明确新增贷款“第一责任人”,谁发放,谁为第一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和贷款终身负责制。 1.新增贷款一律由客户经理负责发放收回,非授权客户经理在任职期内及法律时效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营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等信用社贷款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涉及法律时效问题特作以下规定。 第二条信用社贷款管理人员包括: 客户经理部主任、客户经理、专项营销员、信贷监测岗位人员。第三条法律时效主要指法律规定的时效概念:诉讼时间、保全时效、诉后申请执行的时效、公告催收时效、中止的时效等

3、。 第四条任职期内指从到岗至离岗期间,以两个交接日为准的时间段。 第五条为了确保法律时效的连续性必须建立信贷人员变更、交接、监督制度。信用社贷款管理人员的交接由客户经理部主任和信贷监测会计为监交人。客户经理部主任、监测会计移交由联社指派人员为监交人。监测会计建立信贷档案,明确相互之间的责、权、利。 第六条信贷监交档案的内容有以下方面要件组成:交出方所掌管的贷款情况;经济档案情况;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时效;一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人、担保的法律时效;其它须交接的情况。各社可以在要件之后补充其它内容,要件必须列入交接。 第七条接收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接收后,在一个月内必须对所有贷款进行清查,清查结

4、果报客户经理部主任批示后一份报监测会计备案,一份自留。 第八条信贷档案管理的级别对象:贷户累欠 10 万元以上的贷款户列入客户经理部主任管理移交档案;贷户累欠 5万元以上的列入客户经理管理移交档案; 贷户累欠5 万元以下的信贷档案列入有关客户经理管理、移交。 第九条客户经理部主任在任职期限内不论金额大小,凡人为地造成时效逾期,按主任、信贷副主任、客户经理制、监测会计分别处以1、1.5、5和1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能够积极配合的,单位有权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力。 第十条客户经理部主任在任职期限内失去一笔或5 万元的法律时效,罚款 300元,并对其它有关责任人也进行处罚。以一笔和 5

5、万元为单位,每失去一笔或每累超 5万元,递增罚款 300元,同时按“五种贷款”考核,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及其他人员每失去一笔法律时效,罚款 200元,同时按“五种贷款”考核,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保全时效的措施:下发催收通知、依法起诉、更换借款手续、重新签订还款计划等。 第十三条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失去法律时效的,从发现之日起,追究原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列入移交的档案资料,由承担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建档、保管。但信用社为了便于管理,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可制作双套,另一套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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