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秀山法院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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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秀山法院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秀山法院201X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秀山法院 201X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秀山法院201X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情况分析 1、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从 201X年1 月1 日至今年 5月 30日,秀山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1件,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0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2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4件,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4件,承包地经营权继承纠纷1 件。秀山法院共审结33件,未结8 件。一审判决 18件,调解结案

2、9件,准予撤诉5 件,裁定驳回起诉 1件。上诉案件4 件,其中,维持1 件,改判 3件。2、情况分析 案件类型及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占所有案件的 53.6%,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占24.3%,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转让纠纷各占9.7%,其余占7%。 结案情况分析 在已结 33件中,判决案件18件,判决率为54.5%,调解结案9 件,调解率为 27.3%,撤诉案件 5件,撤诉率为15.2%,裁定驳回起诉1 件,占3%。判决案件中,未上诉案件13件,服判率为72%,上诉案件5 件,上诉率为 27.8%,上诉维持 1件,维持率为20%,改判4 件,改判率为80%。 二、土地承包

3、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出嫁女承包地经营权司法保护的困惑。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婚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难于解决的问题。比如,秀山法院审理的李跃祥、李凤银诉苦竹园组、第三人李宗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和周仕英、文妹仙诉刘代云

4、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均存在难于保护的情况。具体讲,前案中,李跃祥、李凤银以苦竹园组将其承包地在第二轮承包时违法调整给李宗文,请求确认苦竹园组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违法调整部分无效,并返还承包地。经本院查明,李跃祥系李宗文之父,李宗文系李凤银之长兄,李凤银出嫁后未在新居住地分得承包地,回乡居住。1998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二原告不在家情况下,李宗文代表全家承包了包括二原告在内的土地,故本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释明应找李宗文要求分配承包地即可。判决生效后,除李跃祥承包份额土地,因李宗文与其有赡养协议,明确土地由李宗文耕种外,李凤银应得份额承包地,历经组、村、政府解决至今未果

5、。文妹仙、周仕英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1980 年,周仕英与刘代云再婚,未办结婚证,周携女文妹仙与刘代云一家共同生活。现周仕英未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其份额承包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司法解释性规定。周仕英与刘代云属事实婚姻,周未主张离婚,提出分割

6、承包地份额,则不属前述条文规定情况,且适用该条文的反对解释,即理解为,未提出离婚,法院则对夫妻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作处理,换言之,截今未将夫妻承包地分割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因此裁定驳回了周仕英的起诉。同理,文妹仙作为刘代云之继女,第一轮土地承包在刘的户内分得了相应份额的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对第一轮土地的延包,文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且在 1999年解除了与“其夫”的同居关系,文曾数次要求其继父分其承包地未果,与其母同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承包地。亦因家庭成员间分割承包地经营权纠纷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亦驳回其起诉。并释明两点:其一,若文的承包地仍在刘代云户内,文可向发包方要求独立承包土地,由发包方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二,发包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调整土地,刘代云之子结婚分立成户,刘将文的份额分配给了其子,且其子另行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证,文则可以发包方为被告,刘之子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将文的份额承包地承包给第三人无效,要求返还承包地。但该建议存在疑点,文是出嫁女,刘代云才是户主,只有户主代表承包方才能提起确认调整承包土地无效的诉讼。刘代云在户内将土地调整给其子,他不可能提起诉讼的。此类方法存在程序障碍,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后,文妹仙要求分得相应份额承包地的问题亦历经组、居委会和镇政府解决,至今未果,出嫁女承包地权利实现的途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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