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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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县级联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县级联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化管理是指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差别化。行业管理对各县级联社的行业管理要求、行业管理内容和行业管理责任不受差别化管理的影响。第三条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下同)各类行业管理制度的制定都要遵循差别化管理的要求。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差别化管理是指省联社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中的管理职能。省联社在按差别化管理的要求履行

2、行业管理职能的同时,要按照全面规范履职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各县级联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提高指导、协调和服务水平。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省联社对县级联社的管理要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和市场导向的原则,依据监管评级和治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自主决策水平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地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督导其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对经营管理较好、监管评级较高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后续检查监督,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造业务流程,实施现代银行管理,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实现做强做大,

3、打造成为管理规范、效益良好、服务一流、竞争力强的现代一流金融企业。第七条对经营管理和监管评级一般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指导落实行业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管理,加快业务发展,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经营效益,努力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八条对经营管理较差、监管评级较低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围绕风险防范,强化行业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信贷、财务、资产、干部员工队伍、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能力。坚持以自我发展为主,深化内部机制改革,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在发展中消化包袱,化解风险。第三章等级划分第九条以每年度监管评级

4、结果为基础,将县级联社划分为三个等级:农村商业银行和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的县级联社为一类机构;监管评级三、四级的县级联社为二类机构;监管评级五、六级的县级联社为三类机构。监管评级管理状况得分少于总分的 20%的,下调一个等级。第十条县级联社等级划分结果每年调整一次,适用时间为当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十一条等级的动态调整。1.当年连续 3 个月新增贷款不良率超出 5%或贷款分类偏离度超出 5 %的,自第四个月起,下调一个等级;2.当年发生 100 万元以下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县级联社评价等级相应下调 1 个等级;发生 1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重大经济违

5、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县级联社相应下调 2 个等级;发生1000 万元(含)以上重特大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县级联社降为最低等级,并实行特别管理。分类等级视案件的性质、损失大小、管理人员的责任等情况确定。发生责任安全事故、责任刑事案件或信息科技系统风险事故的县级联社,视事故或案件性质、损失大小、管理人员责任,相应调整等级。3.行业审计、检查、巡视或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视具体情况下调等级。第四章一类机构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1.车辆管理。按照XX 农村信用社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配备车辆,并可增配价格 25-30 万元工作用车和 30-40 万元工作用车各一辆。购置 30-40 万元工作用车经省联社备案同意

6、后购置,其他车辆经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同意后购置。2.房产类固定资产(包括附属设施及设备)购建管理。以县级联社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作为主要分类依据,进行管理:在规定比例之内的,超过规定建设面积或投资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报省联社备案;超过规定比例的,全年固定资产净值要负增长,投资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报省联社备案。3.业务及管理费管理。办事处按照省联社规定对全辖业务及管理费进行统一管理,一类机构当年业务及管理费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第十三条贷款管理。1.大额

7、贷款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自行发放,不需上报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咨询。2.社团贷款不分额度大小,先上报咨询后办理。银团贷款实行备案制,贷款发放后 5 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备案。第十四条资产管理。1.目标考核。自主确定年度经营指标考核计划,报省联社备案,由办事处、市联社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2.咨询备案。所有不良资产处置项目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自行操作,不需上报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咨询。3.业务指导。自主对不良贷款占比波动情况和不良贷款下降真实性进行检查,自主组织资产专业岗位人员培训。第十五条自助银行与理财业务。1.自助银行设立。新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于自助银行开业

8、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备案。2.理财业务。(1)办理理财业务单只产品额度在 2 亿元(含)以下的,于事后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2-5 亿元(含) ,报办事处、市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5 亿元以上,报省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对于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和保本类的理财产品,只备案不咨询。(2)在业务开办过程中,根据县级联社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可对其业务办理权限进行调整。报省联社咨询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拟办理产品前 10 个工作日将材料报送省联社;需备案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办理产品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联社备案。第十六条货币市场业务。1.

9、业务开办与品种新增。根据需要自主确定,按照市场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申请,获得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备案。2.重要事项新增或变更。内控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规程、授权授信管理、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重要事项,新增或变更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备案。3.限额管理与期限管理。投资单只债券,拟持有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且余额在 2 亿元(含)以上的,事前逐笔向省联社备案。4.省联社可根据每年货币市场业务考核情况,对备案的范围和起点进行调整。第十七条审计。1.风险评估及审计计划确定。每年自行组织一次对辖内经营管理状况的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并

10、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实施。2.省联社或省联社授权办事处、委托市联社对一类机构每 2 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审计。第十八条干部员工和薪酬管理。1.高管人员管理。理事长(董事长) 、主任(行长)和监事长由省联社或委托办事处、市联社在与理事会(董事会)沟通的基础上,组织对人选进行考察、公示,经省联社推荐后,按规定程序提名、选举、聘任或交流,其他高管人选由一类机构根据本机构章程规定确定拟聘人选,报办事处、市联社及省联社审批后,按规定程序选举聘任。一类机构高管人员的交流,原则上在一类机构之间进行。2.员工招聘。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提报人员需求、数量及标准,报省联社同意后,自行组织招聘。3.薪酬管理。薪

11、酬不纳入全省工资总额管理,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自行确定薪酬,由理事会(董事会) 、薪酬管理委员会确定内部分配方案,10 日内报省联社备案。第十九条绩效考核。办事处、市联社对其提出指导性要求,由理事会(董事会)确定考核指标并兑现奖惩。省联社或由办事处、市联社对其质量、效益、风险防控、内控管理、制度执行力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第二十条省联社优先支持一类机构银行化改革,优先推行产品、机制创新试点,优先推动设立分支机构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第五章二类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1.车辆管理。按照XX 农村信用社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配备车辆,并可增配价格 25-30 万元工作用车一辆。工作用车经办事

12、处、市联社备案同意后购置。2.房产类固定资产(包括附属设施及设备)购建管理。以县级联社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作为主要分类依据,进行管理:在规定比例之内的,超过规定建设面积或投资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固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报省联社备案;超过规定比例的,全年固定资产净值要负增长,投资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报省联社备案。3.业务及管理费管理。办事处按照省联社规定对辖内县联社业务及管理费进行统一管理,当年业务及管理费增幅不高于一类机构平均增幅。第二十二条贷款管理。1. 大额贷款咨询起点可在

13、咨询基数基础上上浮 50%;房地产抵押和黄金质押贷款可在咨询起点基础上上浮 30%;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低风险业务不需上报咨询。2.社团贷款不分额度大小,先上报咨询后办理。银团贷款实行备案制,贷款发放后 5 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备案。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1.目标考核。由办事处、市联社统一下达年度经营管理指标并实施考核。2.咨询备案。情况复杂、自身难以决策的重大不良贷款债务重组、地方政府参与下的整体处置等事项应上报咨询,咨询起点原则上在咨询基数基础上上浮 50%。3.业务指导。由各办事处、市联社对不良贷款占比、余额波动情况和不良贷款下降真实性进行

14、监测;督促其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机构,配足配齐资产专业岗位人员,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四条自助银行和理财业务。1.自助银行设立。新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于自助银行开业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备案。2.理财业务。(1)办理理财业务单只产品额度在 1.5 亿元(含)以下的,于事后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1.5-3 亿元(含) ,报办事处、市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3 亿元以上,报省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对于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和保本类的理财产品,只备案不咨询。(2)在业务开办过程中,根据县级联社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可对其业务办理权限进行调

15、整。报省联社咨询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拟办理产品前 10 个工作日将材料报送省联社;需备案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办理产品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联社备案。第二十五条货币市场业务。1.业务开办与品种新增。根据需要上报省联社审核后,按照市场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申请,获得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备案。2.重要事项新增或变更。内控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规程、授权授信管理、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重要事项,新增或变更前 10 个工作日内报省联社咨询。3.限额管理与期限管理。投资单只债券,拟持有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且余额在 1 亿元(含)以上的,事前逐笔上报省联社咨询备案。4.省联社

16、可根据每年货币市场业务考核情况,对咨询、备案的范围和起点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审计。1.风险评估及审计计划确定。每年自行组织一次对辖内经营管理状况的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二类机构在办事处、市联社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并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实施。2.省联社或省联社授权办事处、委托市联社对二类机构每 2 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审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审计。第二十七条干部员工和薪酬管理。1.高管人员管理。理事长(董事长) 、主任(行长)和监事长的管理、考核、推荐或交流,由省联社或委托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办事处、市联社负责其他高管人选的管理、考核、推荐或交流。2.员工招聘。招聘条件、编制数量确定及招聘的组织实施,由省联社统一负责。3.薪酬管理。薪酬纳入全省工资总额管理,由理事会(董事会) 、薪酬管理委员会制定内部分配方案,报办事处、市联社同意后执行。第二十八条绩效考核。根据二类机构提出的计划目标,经办事处、市联社统一均衡调整后下达考核计划,并进行综合考核。经营指标重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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