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早会晨会夕会ppt幻灯片投影片培训课件专题材料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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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 险 合 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课 程 内 容,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有偿合同 2.保障合同 3.双务合同 4.附和合同 5.射幸合同 6.最大诚信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保险合同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障性; 3、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足额、不足额、

2、超额; 4、按保险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不定值; 5、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综合风险、一切风险;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是指保险合同得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2、受益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A.保险人的特征: 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B.投保人的基

3、本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C.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D.受益人: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系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指承受保险风险的本体,任何一种保险赔偿或给付都不是造成一个相同标的,而

4、是保障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1、按照条款的性质不同: 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 2、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 法定条款 任意条款,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有关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不承保的风险)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5、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 要约 承诺,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一)书面形式 (二)构成 保险单 投保单 暂保单 批 单 保险凭证 其他书面协议,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a、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就产生法律效力; b、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合同,以交纳保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同时,实行“零点起保制”,所以,保

6、险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四、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二)性质不同 1.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行为。 2.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评判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成立:着眼于评断是否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客观事实,具体地说,就是评判是否存在有效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已经完成协商过程并达致缔

7、约的结果。 2.合同生效:着眼于评断已经成为客观事实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具体地说,就是评判是否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意思表示真实、是否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殊情况下还要看是否符合某些特殊的条件。,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四)时间起点不同 1.合同成立:一般在完成了要约到承诺的全过程后就成立。 2.合同生效:一般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因为受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或时间制约,合同生效会出现时滞,例如有的合同成立后还需要批准或登记,有的约定了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违法,还可能宣布无效。,第三节 保

8、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五、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 (一)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 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主体合意 3.客体合法 4.合同内容合法,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二)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 1、无效的主要原因: (1)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内容不合法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4)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按无效的程度分: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按无效的性质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返还、赔偿、追缴,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义务 2.交纳保险费义务 3、防灾防损义务 4、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5、保险事

9、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 6、损失施救义务 7、提供单证义务 8、协助追偿义务,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1)保险赔偿 (2)施救费用 (3)争议处理费用 (4)检验费用 2.说明合同内容 3、及时签单义务 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两个特征: 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体 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2、保险人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的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10、益人变更较为常见。,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特殊险种中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事先约定) 2.必须通知保险人经得保险人的同意后方可变更,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新的保险利益,无须经得保险人的同意,但要告知保险人。如以死亡为条件的合同,变更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受益人的变更,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无须经保险人同

11、意,但要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经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3.一般被保险人变更将导致合同终止(团单例外)。,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含义: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原因: 1.保险标的数量、价值增减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 2.保险标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客观情况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 3.保险期限的变更; 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三)保险合同的变更的程序和形式 1.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申请、审核、批改 2.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12、及终止,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1.合同的解除方式 约定的、协商的、法定的、裁决的 2.保险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3.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是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终止的原因: 1.自然终止 2.保险

13、人保险赔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3.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知识点: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情形:一般情况都是自由选择的,除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后果:一个是法律上合同终止,一个是经济上的赔偿。 (财产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提出解除的要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责任期间保费,保险人退还剩余部分) (人身保险:退还现金价值(2年以上)或保险费),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知识点: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隐瞒: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过失:不承担责任,可退还保险。 谎报:谎报保险事故,不退还保险费。 作案: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不承担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财产险中不尽责任的:解除合同或增加保险费。 财产险中不及时通知危险增加的:不承担因危险增加而产生的责任,并可以解除合同或增加保险费。 年龄错误的:2年内的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扣除手续费的保险费(2年后除外)。 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中止效力超过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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