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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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National Agro-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CNAPIA。第二条 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是拟报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是由全国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事业和科研教育单位、全国农产品加工专业组织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 持“ 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快

2、速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四条 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农产品加工 业协会设址于北京市,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为:协助政 府2对 农 产 品 加 工 行 业 开 展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工 作 ,加 强 对 农 产 品 加 工企 业 的 指 导 和 服 务 。 (一 )开 展 农 产 品 加 工 行 业 产 业 结 构 、组 织 结 构 、生 产 、经 营 等方

3、面 的 调 查 研 究 ,就 我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发 展 的 规 划 、方 针 和 产 业政 策 及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问 题 向 国 家 提 出 建 议 ;(二 )调 查 、研 究 和 分 析 我 国 农 产 品 或 食 品 安 全 基 本 情 况 ,及时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提 高 农 产 品 或 食 品 安 全 总 体 水 平 的 意 见 建议 ,协 助 立 法 机 关 和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完 善 农 产 品 或 食 品 安 全 方 针政 策 、法 律 法 规 、技 术 标 准 和 执 法 措 施 ,积 极 宣 传 贯 彻 落 实 食 品安

4、 全 法 及 相 关 法 规 ,总 结 推 广 保 障 农 产 品 或 食 品 安 全 ,提 高 农 产品 或 食 品 质 量 的 先 进 管 理 制 度 、科 学 方 法 和 应 用 技 术 ; (三 )制 定 并 监 督 执 行 行 规 行 约 ,规 范 行 业 行 为 ,加 强 行 业 自律 ,协 调 行 业 关 系 ,创 造 和 维 护 行 业 公 平 竞 争 环 境 与 市 场 秩 序 ; (四 )维 护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协 调 会 员 关 系 ,向 政 府 反 映 会 员 的意 见 和 要 求 ; (五 )加 强 与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主 要 城 市

5、 农 产 品 加 工 业协 会 等 行 业 组 织 的 联 系 、交 流 与 协 调 ; (六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授 权 开 展 行 业 统 计 调 查 ,建 立 统 计 调 查制 度 ,采 集 统 计 数 据 ,发 布 行 业 信 息 ;整 理 、分 析 统 计 调 查 资 料 和情 况 ,向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统 计 报 告 并 报 送 有 关 统 计 报 表 ; (七 )开 展 食 物 与 营 养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促 进 饮 食 结 构 和 食 物 生产 结 构 的 合 理 化 ,提 高 人 民 的 营 养 水 平 ; 3(八 )实 施 科 教 兴

6、 国 战 略 ,开 展 技 术 交 流 与 咨 询 ,经 授 权 组织 科 技 成 果 和 新 产 品 鉴 定 ,推 广 优 秀 科 技 成 果 与 技 术 装 备 ,推 动企 业 技 术 创 新 ,促 进 我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发 展 ; (九 )举 办 报 告 会 、研 讨 会 、经 验 交 流 会 等 ,促 进 学 习 交 流 ,指导 和 帮 助 企 业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发 展 企 业 文 化 ,提 高 企 业 的 整 体 素质 ; (十 )组 织 人 才 、技 术 和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为 行 业 培 养 人 才 ,逐 步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

7、(十 一 )组 织 产 品 的 展 览 、展 示 、展 销 等 活 动 ,参 与 农 产 品 加 工业 相 关 市 场 建 设 ; (十 二 )参 与 或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授 权 组 织 制 定 农 产 品 加 工 行 业有 关 标 准 ,并 组 织 宣 传 和 贯 彻 实 施 ; (十 三 )加 强 与 国 外 同 行 业 及 相 关 组 织 之 间 的 联 系 ,开 展 国 际间 经 济 技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 (十 四 )协 助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经 政 府 部 门 授 权 和 委 托 ,对 行 业 内 重 大 的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8、 进 、投 资 与 开 发 项 目 进 行 前 期论 证 ; (十 五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授 权 ,参 与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的发 放 工 作 和 资 格 审 查 ; (十 六 )办 好 由 本 协 会 主 办 的 报 纸 、杂 志 、通 讯 、年 鉴 等 ; (十 七 )承 担 政 府 和 有 关 单 位 委 托 的 其 他 任 务 ; 4(十 八 )发 展 农 产 品 加 工 行 业 的 公 益 事 业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增强 为 行 业 服 务 的 实 力 。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会 员 包 括 单 位

9、会 员 和 个 人 会员 。 (一 )单 位 会 员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农 产 品 加 工 及 相 关 产 业 生 产 、流 通 和 科 教 等 领 域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团 法 人 ,经 申 请 批 准 成为 单 位 会 员 ; (二 )个 人 会 员 :凡 从 事 农 产 品 加 工 相 关 产 业 的 专 业 人 士 ,经申 请 批 准 成 为 个 人 会 员 。 第八条 申 请 成 为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的 会 员 ,须 具 备 下列 条 件 : (一 )单 位 会 员 1承 认 并 遵 守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10、章 程 ,按 期 缴 纳 会 费 ; 2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且 在 某 一 农 产 品 加 工 行 业 具 有 较 大规 模 和 影 响 ; 3热 心 于 行 业 协 会 的 各 项 事 业 ,并 愿 意 为 行 业 发 展 做 出 贡 献 。(二 )个 人 会 员 1承 认 并 遵 守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章 程 ,按 期 缴 纳 会 费 ; 2在 某 一 农 产 品 加 工 行 业 或 领 域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或 显 著 贡 献 ; 3关 心 并 支 持 行 业 协 会 工 作 。 5第九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是 : (一 )向 中

11、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 (二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 (三 )由 理 事 会 授 权 机 构 发 给 会 员 证 书 。 第十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二 )参 加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举 办 的 各 项 活 动 ; (三 )获 得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印 发 的 有 关 刊 物 ; (四 )在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信 息 等 方 面 ,享 受 咨 询 服 务 的 优 先权 或 优 惠 权 ;

12、(五 )对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工 作 的 建 议 、批 评 权 和 监 督 权 ;(六 )退 会 自 由 。 第十一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执 行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的 决 议 ; (二 )维 护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声 誉 ; (三 )承 担 并 完 成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 (四 )积 极 参 加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活 动 ; (五 )按 规 定 缴 纳 会 费 。 第十二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以 书

13、面 形 式 向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提 出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 6第十三条 会 员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讨 论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 (一 )不 履 行 本 协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义 务 的 ; (二 )有 损 害 本 协 会 名 誉 或 违 背 本 协 会 宗 旨 行 为 的 ; (三 )一 年 内 无 故 不 参 加 本 协 会 组 织 的 活 动 的 ,或 拖 欠 会 费 达一 年 ,且 经 催 促 仍 不 缴 纳 的 。 第十四条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者 和 依 法 取 缔 法 人 资

14、 格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团 ,其 会 籍 自 动 取 消 。 第十五条 对 予 以 除 名 和 自 动 取 消 会 籍 的 会 员 ,要 收 回 其 会员 证 ,并 予 以 通 报 。 第十六条 凡 被 除 名 的 会 员 ,两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请 入 会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为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的 最 高 权力 机 构 。 第十八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修 改 本 协 会 章 程 ; (二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三 )审 议 批 准 理 事 会 的

15、 工 作 报 告 ; (四 )审 议 批 准 理 事 会 的 财 务 报 告 ; (五 )决 定 本 协 会 终 止 事 宜 ; (六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 7第十九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 席 方 能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第二十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五 年 召 开 一 次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前 或 延 期 召 开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研 究 决 定 ,并 经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查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

16、延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 第二十一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闭 会 期间 领 导 中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协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第二十二条 理 事 会 职 权 是 : (一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 (二 )选 举 产 生 和 罢 免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 (三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四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情 况 ; (五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 (六 )根 据 行 业 发 展 需 要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机 构 、实 体 机 构 ,并 依 照 有 关 法 规 对 其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七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的 聘 任 ; (八 )决 定 各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以 及 实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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