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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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回访制度规章制度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回访制度制度行政执法卫生卫生局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行风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实施跟踪监督问效,进步执法效能和案件质量,增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回访,是指卫生行政部分实实施政处罚后,对遭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其正当权益是不是得到有效保障,催促、指导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了解执法职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不是正当、公正,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进程。 第三条 行政执法回访应坚持公平

2、、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访:(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撤消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因发生食品中毒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处罚的案件; (三)上级部分指定(交办)的案件; (四)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五)卫生行政部分以为需要回访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回访应重点了解以下内容:(一)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违法行为是不是已得到改正; 2、处罚决定是不是执行完结。 (二)执法职员依法办案情况:1、办案职员在执法进程中是不是存在越权执法现象; 2、办案职员是不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

3、3、相对人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利是不是得到有效保障。 (三)执法职员廉洁自律情况:1、办案职员在执法进程中是不是存在态度僵硬、蛮横执法现象;2、办案职员在执法进程中是不是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现象; 3、办案职员在执法进程中是不是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现象;4、办案职员在执法进程中是不是存在刁难管理对象、执法扰民现象。 (四)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回访一般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投递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整改时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旬日内进行。 第七条 执法回访采取以信函回访、上门回访为主,电话回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为辅。 回访职员进行回访后应当依照要求填写卫生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回访职员由卫生行政部分法制部分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稽查工作的职员组成,纪检监察部分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加。 回访职员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案件承办职员应当躲避。 第九条 对回访结果的处理:(一)经回访发现执法行为违法的,http:.guotuz.n 应当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纠正; (二)经回访发现执法职员存在违法违游记为的,移交有关职权部分依照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律进行处理; (三)经回访发现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催促其改正,构成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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