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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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9 页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10 年 10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2、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

3、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第 2 页 共 9 页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4、定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

5、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6、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 3 页 共 9 页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

7、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

8、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审计部工作内容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公司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督促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3.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资产的使用、 管理及保值增值

9、情况进行审计; 4.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5.对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内部机构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任的和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 4 页 共 9 页 6. 对基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同执行 情况,工程项目预、决算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7、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技术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10、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11.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为确保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其工作权限如下: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有权参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由公

11、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 4.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5.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6.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

12、响的参股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 5 页 共 9 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13、、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

14、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 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15、投资风险是否超出第 6 页 共 9 页 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16、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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