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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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章程序言河 北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 学 校 ” ) 创 办 于 1978 年 , 是中 国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系 统 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的 河 北 分 部 。学 校 致 力 于 河 北 终 身 教 育 体 系 的 构 建 , 为 河 北 学 习 型 社 会 建 设 服务 。 为 明 确 学 校 的 法 律 地 位 , 规 范 学 校 的 办 学 活 动 ,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教 师 法 广 播 电 视

2、 大 学 暂 行 规 定 河 北 省 终 身 教 育 促 进 条例 、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规 范 性 文 件 , 制 定 本 章 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 校 中 文 全 称 是 “ 河 北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 , 简 称 “ 河北 电 大 ” 。 英 文 全 称 是 “ Hebei Open University” , 英 文 缩 写 是“ HEBOU” 。学 校 注 册 地 址 为 : 石 家 庄 市 合 作 路 460号 。- 2 -学 校 网 址 为 : http:/。第二条学 校 是 基 于 现 代 信

3、息 技 术 和 其 他 多 媒 体 技 术 实 施远 程 教 育 的 开 放 大 学 , 是 在 教 学 上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 分 级 办 学 、 分级 管 理 的 远 程 教 育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 办 学 系 统 ” ) 。第三条学 校 由 省 级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 省 级 电 大 ” ) ,设 区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 市 级 电 大 ” ) , 省 直 管 县 (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 省 直 管 县 电 大 ” ) , 县 ( 市 ) 广 播 电 视大 学 分 校 以 及

4、 县 ( 市 )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工 作 站 ( 以 下 称 为 “ 县 级 电大 ” ) , 行 业 、 企 业 学 院 以 及 其 他 办 学 机 构 等 构 成 。( 一 ) 省 级 电 大 由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 具 有 非 营 利 性 事 业单 位 法 人 资 格 , 享 有 省 属 本 科 高 等 学 校 同 等 权 利 并 承 担 同 等 义 务 。( 二 ) 市 级 电 大 为 设 区 市 政 府 举 办 , 具 有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法 人 资 格 , 享 有 与 市 属 高 等 学 校 同 等 权 利 并 承 担 同 等 义 务 。(

5、 三 ) 省 直 管 县 电 大 以 及 县 级 电 大 由 所 在 县 ( 市 、 区 ) 人 民政 府 举 办 , 是 所 在 县 ( 市 、 区 ) 高 等 教 育 办 学 实 体 , 享 有 与 县 ( 市 、区 ) 属 同 类 教 育 机 构 同 等 权 利 并 承 担 同 等 义 务 。( 四 ) 行 业 、 企 业 学 院 是 各 级 电 大 与 相 关 部 门 、 行 业 、 企 业合 作 建 立 的 办 学 机 构 。第四条学 校 根 据 办 学 需 要 , 可 以 依 托 各 种 社 会 力 量 , 建 立大 学 合 作 联 盟 、 行 业 合 作 联 盟 、 企 业 合

6、作 联 盟 、 城 市 合 作 联 盟 ,不 断 提 升 办 学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第五条学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 坚 持 有 教 无 类 、 因 材- 3 -施 教 、 终 身 学 习 、 人 人 成 才 的 教 育 理 念 , 坚 持 把 立 德 树 人 作 为 根本 任 务 , 培 养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 培 养适 应 河 北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 为 满 足 河 北 城 乡居 民 个 性 化 、 多 样 化 的 终 身 学 习 需 求 提 供

7、支 持 和 服 务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六条学 校 是 河 北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构 建河 北 终 身 教 育 体 系 、 建 设 河 北 学 习 型 社 会 的 重 要 载 体 , 是 促 进 河北 教 育 公 平 和 高 等 教 育 大 众 化 、 普 及 化 的 重 要 支 撑 , 是 引 领 河 北教 育 信 息 化 、 实 现 教 育 现 代 化 的 重 要 依 托 。第七条学 校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 以 公 民 职 业 发 展 为 重 点 ,兼 顾 公 民 素 质 提 升 、 幸 福 生 活 需 要 , 多 形 式 、 多 渠

8、 道 开 展 教 育 教学 、 社 会 服 务 和 科 学 研 究 ,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与 创 新 。第八条学 校 实 施 学 历 继 续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继 续 教 育 。( 一 ) 主 要 开 展 专 科 和 本 科 教 育 , 逐 步 发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 依法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 二 ) 根 据 河 北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和 自 身 发 展 规 划 , 自 主 调整 学 科 门 类 , 重 点 建 设 实 用 、 新 型 、 交 叉 学 科 , 形 成 富 有 河 北 特色 的 成 人 教 育 办 学 体 系 。(

9、三 )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 自 主 制 定 学 生 培 养 方 案 、教 学 计 划 , 自 主 选 编 教 材 和 网 络 学 习 资 源 ,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 4 -( 四 ) 以 学 习 者 为 中 心 , 采 取 基 于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和 其 他 多 媒体 技 术 的 自 主 学 习 、 远 程 学 习 支 持 服 务 与 面 授 相 结 合 的 教 学 模 式 。( 五 ) 面 向 全 社 会 开 放 办 学 , 实 行 以 学 分 制 为 核 心 , 宽 进 严出 的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和 弹 性 学 习 制 度

10、。( 六 ) 开 展 干 部 教 育 、 农 民 教 育 、 职 工 教 育 、 青 少 年 教 育 、老 年 人 教 育 、 残 疾 人 教 育 等 各 种 类 型 的 教 育 培 训 活 动 , 颁 发 相 应的 非 学 历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组 织 推 动 社 区 教 育 。第九条学 校 履 行 河 北 省 实 施 终 身 教 育 和 建 设 学 习 型 社 会公 共 支 持 服 务 体 系 的 职 责 。( 一 ) 承 担 建 设 、 运 行 和 维 护 河 北 省 终 身 教 育 信 息 化 公 共 服务 平 台 和 公 共 数 字 化 学 习 资 源 库 ( 中 心 )

11、任 务 , 为 全 省 城 乡 居 民创 造 人 人 皆 学 、 时 时 能 学 、 处 处 可 学 的 终 身 学 习 条 件 。( 二 ) 承 担 建 立 河 北 省 城 乡 居 民 终 身 学 习 档 案 , 实 施 终 身 教育 学 分 积 累 、 转 换 与 认 证 , 管 理 河 北 省 终 身 教 育 学 分 银 行 , 为 河北 省 城 乡 居 民 提 供 不 同 类 型 学 习 成 果 的 互 认 和 衔 接 服 务 。( 三 ) 承 担 省 、 市 、 县 ( 区 ) 社 区 教 育 指 导 中 心 任 务 , 承 担省 、 市 、 县 ( 区 ) 、 乡 镇 ( 街 道

12、) 、 村 ( 居 委 会 ) 五 级 社 区 教 育 网络 的 建 设 、 管 理 和 办 学 任 务 , 为 河 北 省 社 区 教 育 提 供 业 务 指 导 、网 络 平 台 、 学 习 资 源 、 师 资 等 服 务 。( 四 ) 承 担 建 设 、 运 行 河 北 省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办 学 中 心 、 高 等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和 课 程 资 源 中 心 职 责 , 为 相 关 高 等 学 校 、 继 续教 育 机 构 和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教 育 服 务 和 教 育 支 持 。- 5 -第十条学 校 负 责 开 展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

13、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在 河 北 省 的 办 学 项 目 。第十一条学 校 开 展 远 程 教 育 、 继 续 教 育 、 社 区 教 育 等 与 终身 教 育 相 关 领 域 的 理 论 研 究 , 开 展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与 教 育 教 学 深 度融 合 的 应 用 研 究 , 建 设 河 北 终 身 教 育 研 究 基 地 , 为 全 省 推 进 学 习型 社 会 建 设 、 完 善 终 身 教 育 体 系 提 供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 推 动 科 研 成果 的 转 化 。第十二条学 校 充 分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功 能 , 大 力 弘 扬 先 进 文 化

14、 ,积 极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 为 中 华 文 化 发 展 和 人 类 文 明 进 步 作 贡 献 。第十三条学 校 实 施 国 际 化 发 展 战 略 , 促 进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不 断 提 升 国 际 影 响 力 。第三章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举 办 者 支 持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 保 护 学 校 的 合 法权 益 。 学 校 的 办 学 活 动 接 受 举 办 者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第十五条举 办 者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 ) 确 定 学 校 的 办 学 宗 旨 、 功 能 定 位 、 职 责 任 务 ;( 二

15、) 确 定 学 校 的 设 置 原 则 、 设 置 标 准 、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机 制 ;( 三 ) 核 准 学 校 章 程 及 章 程 修 改 ;( 四 ) 监 督 学 校 运 行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6 -第十六条举 办 者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 保 障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 自 主 管 理 ;( 二 ) 建 立 以 政 府 财 政 保 障 为 主 , 以 办 学 收 入 为 辅 的 经 费 保障 机 制 ;( 三 )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保 持 办 学 系 统 完 整 , 支 持 学 校 可 持

16、续发 展 ;(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十七条学 校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 ) 按 照 章 程 管 理 学 校 , 制 定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开 展 教 学 与 培 训 活 动 、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 二 ) 设 置 教 学 、 培 训 、 科 研 机 构 以 及 行 政 管 理 、 服 务 机 构 ;( 三 ) 依 法 管 理 、 使 用 学 校 经 费 和 资 产 ;( 四 ) 按 规 定 收 取 学 费 并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十八条学 校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 执行 国 家 教 育 标 准 , 完 成 功 能 定 位 赋 予 的 职 责 , 确 保 办 学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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