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作合同(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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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页 共 38页本 合 同 适 用 于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项 目合同编号:劳务协作合同( 建 议 铁 路 项 目 使 用 )甲方:中铁十八局注册地址:(注 : 以 营 业 执 照 为 准 )邮编:通讯地址:(注 : 以 实 际 办 公 地 址 为 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注册地址:(注 : 以 营 业 执 照 为 准 )邮编:通讯地址:(注 : 以 实 际 办 公 地 址 为 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资质证书号码:发证机关:资质专业及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纳税人资格:( 注 : 一 般 纳 税 人 或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或 其 他 , 如 为 小 规 模

2、 纳 税 人 , 应 明确 是 企 业 还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 关 于 本 项 是 必 填 项 , 不 能 擅 自 删 除 )纳税人识别号: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它 有 关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劳 务 分 包事 项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第一条合同形式和范围1.1 乙 方 组 织 劳 务 人 员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施 工 生 产 , 完 成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1.2 乙

3、方 对 合 同 的 报 酬 独 立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 。第二条工程合同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2.1 工 程 名 称 :2.2 工 程 范 围 :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概 述 , 尽 量 填 写 明 确 详 尽 。第 2页 共 38页2.3 工 作 内 容 : ( 1) 根 据 定 的 单 价 项 目 填 写 , 结 合 技 术 交 底 及 施 工 图纸 、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写 明 包 含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内 容 , 严 禁 漏 项 ( 2)( 3) ( 4) , 上 述 工 程 项 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设计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4、工 作 内 容 , 为 完 成 本 工 程 所 需 要 的 临 时 施 工 , 施 工 中 采 取 的施 工 和 赶 工 等 相 关 措 施 费 用 及 风 险 费 等 费 用 , 以 及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设 计 图 纸未 明 确 但 为 达 到 规 范 要 求 的 、 完 成 该 工 程 所 有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辅 助 工 作 内 容等 。 ( 项 目 部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可 自 行 增 减 工 作 内 容 )第三条劳务作业期限3.1 作 业 期 限 :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 具 体 根 据 现 场 情 况以 甲 方 书 面 签 发 的 开 工

5、通 知 为 准 ) , 共 计 日 历 天 , 完 工 日 期 依 据 甲方 通 知 的 开 工 时 间 进 行 顺 延 。3.2 甲 方 根 据 现 场 工 作 面 的 提 供 时 间 , 可 对 作 业 期 限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若 在 施 工 过 程 当 中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及 甲 方 根 据 工 程 总 体 进 度 情 况 要 求 调 整 作业 期 限 , 则 以 最 终 调 整 后 的 作 业 期 限 为 准 , 乙 方 承 诺 无 条 件 执 行 。3.3 进 度 计 划 : 乙 方 按 建 设 单 位 和 甲 方 要 求 的 计 划 组 织 施 工 , 确

6、 保 作 业期 限 。 若 乙 方 劳 动 力 不 足 、 作 业 能 力 差 , 已 经 或 预 计 会 影 响 劳 务 作 业 项 目 的合 同 工 期 时 , 甲 方 可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另 选 劳 务 队 伍 进 场 , 乙 方 承 诺 日内 无 条 件 退 场 完 毕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的 损 失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如 乙 方 出 现 消 极 怠 工 , 阻 挠 施 工 , 中 途 停 工 等 非 正常 方 式 延 误 工 期 情 形 的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7、合 同 , 责 令 其 立 即 退 出 施 工 场 地 ,并 按 每 阻 碍 施 工 一 天 , 扣 除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 包 含 增 值 税 ) 的 %作 为 乙方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施 工 补 偿 金 。3.4作 业 期 限 顺 延 : 如 遇 下 列 情 况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经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同 意后 , 作 业 期 限 方 可 相 应 顺 延 , 由 此 造 成 的 其 他 任 何 损 失 、 补 偿 、 事 故 等 , 乙方 承 诺 自 行 承 担 。3.4.1重 大 设 计 变 更 ;3.4.2重 大 自 然 灾 害 、 不 可 抗 力 ;3.

8、4.3甲 方 和 监 理 原 因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劳务作业量签认4.1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采 用 价 款 方 式 。第 3页 共 38页4.1.1 固 定 总 价 合 同合 同 总 金 额 ( 不 含 增 值 税 ) : 元 ( 大 写 : ) ,增 值 税 税 率 , 合 同 总 金 额 ( 包 含 增 值 税 ) : 元 , 大 写元 。 以 上 价 款 为 一 次 性 总 价 包 定 , 除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不 因 任 何 因 素 调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政 策 性 调 整 、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建 设 单 位 综 合 调 价 等

9、。 4.1.24.1.2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合 同合 同 单 价 ( 不 含 增 值 税 ) 为 : ( 或 见 附 表 1) , 单价 一 次 性 包 死 , 直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不 做 任 何 调 整 。 ( 本 综 合 单 价 包 括 除 增 值 税外 为 完 成 项 目 内 容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人 工 费 、 材 料 费 、 机 械 设 备 费 、 管 理 费 、 调遣 费 、 风 险 费 、 税 费 , 以 及 工 程 内 容 中 所 有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暂 定 ( 签 约 ) 总 价 ( 不 含 增 值 税 ) 为 :

10、元 ( 大 写 : ) , 增值 税 税 率 %, 含 增 值 税 暂 定 ( 签 约 ) 总 价 为 : 元 ( 大 写 : ) 。暂 定 ( 签 约 ) 总 价 不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 本 合 同 最 终 结 算 总 金 额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验 收 合 格 且 经 甲 方 签 认 的 符 合 计 量 规 则 的 实 际 完 成 的 合 格 劳 务 作 业 量 综 合单 价 ( 1+增 值 税 税 率 %) 。如 因 施 工 需 要 调 整 施 工 工 序 和 方 法 , 乙 方 承 诺 予 以 执 行 , 并 不 因 此 调 整单 价 , 增 加 费 用 。 如 因 甲

11、 方 需 要 , 调 用 乙 方 机 械 和 人 员 , 乙 方 应 积 极 予 以 配合 。 4.2 税 金 ( 增 值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教 育 费 附 加 等 ) 、 乙 方 企 业 所 得 税及 乙 方 人 员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等 所 有 税 款 均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内 , 由 乙 方 按 有 关 规定 自 行 缴 纳 。 ( 项 目 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纳 税 情 况 对 该 条 款 进 行 修 改 )4.3 合 同 外 劳 务 作 业 单 价 确 认 : 对 于 新 增 加 的 劳 务 作 业 项 目 , 应 遵 循 先签 合 同

12、后 施 工 的 原 则 , 按 合 同 明 确 的 单 价 、 工 程 量 计 算 原 则 、 工 程 量 签 认 程序 和 时 效 性 执 行 。 特 殊 紧 急 情 况 下 未 签 合 同 的 劳 务 作 业 项 目 , 其 新 增 加 项 目劳 务 单 价 的 确 定 , 首 先 选 用 本 合 同 劳 务 单 价 中 合 适 或 相 近 作 业 内 容 单 价 ; 若无 合 适 或 相 近 的 劳 务 单 价 时 , 甲 方 可 参 照 同 行 业 同 类 劳 务 予 以 确 定 。4.4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签 认 和 支 付 : 劳 务 作 业 量 未 经 监 理

13、工 程 师 、 甲 方 质 检 人 员 检 查 签 认 的 ( 工 程 质 量 未经 检 查 验 收 或 检 查 验 收 不 合 格 需 返 工 或 待 其 它 处 理 者 ) ;第 4页 共 38页 乙 方 未 按 或 超 设 计 图 纸 、 施 工 规 范 、 甲 方 技 术 交 底 要 求 施 工 的 劳 务 作业 量 及 无 甲 方 变 更 设 计 通 知 单 、 乙 方 自 行 变 更 设 计 而 增 加 的 劳 务 作 业 量 , 设计 有 误 或 多 余 , 甲 方 指 令 不 要 求 施 工 而 乙 方 自 行 完 成 的 工 程 ; 由 于 乙 方 施 工 原 因 , 造 成

14、 的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或 未 经 确 认 的 劳 务 作 业 量 ; 由 于 乙 方 施 工 错 误 造 成 的 质 量 、 安 全 、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而 增 加 的 劳 务 作业 量 。 由 于 乙 方 施 工 错 误 或 施 工 组 织 安 排 失 误 而 增 加 的 工 程 量 ; 未 在 有 效 时 间 内 经 甲 方 授 权 的 人 员 签 证 的 工 程 量 。第五条劳务报酬的计量及支付程序5.1 劳 务 作 业 量 的 计 量 。 以 施 工 图 纸 、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 甲 方 技 术 交 底 为依 据 , 遵 照 4.1.2、 4.3、 4.4

15、款 的 约 定 , 按 乙 方 实 际 完 成 的 并 经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验 收 合 格 , 甲 方 签 认 的 合 格 工 程 量 计 算 , 其 他 任 何 人 、 任 何 形 式 的 施 工工 作 量 的 证 明 材 料 均 不 能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5.2每 月 日 前 , 由 甲 方 工 程 部 门 组 织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对 乙 方 所 完 成的 劳 务 作 业 项 目 进 行 验 工 , 并 对 符 合 计 量 支 付 要 求 的 劳 务 作 业 项 目 编 制 验 工数 量 表 。 当 期 完 工 乙 方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逾 期 超 过 天

16、的 工 程 量 不 再 计 量 。5.3 验 工 计 价 表 的 审 核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首 先 由 甲 方 计 划 部 门 根 据 本 期 验 工 数 量 表 和 现 场 授 权 签 认 人 确 认 的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劳 务 作 业 量 签 证 单 编 制 验 工 计 价 表 ; 工 程 、 安 质 、 物 资 、 设 备 、 计 划 等 部 门 共 同 审 核 确 认 ; ( 具 体 结 合 实际 情 况 修 订 ) 技 术 、 质 量 总 负 责 人 签 认 ; 项 目 经 理 批 准 。乙 方 在 此 明 确 并 承 诺 : 未 经 以 上 程 序 及 人 员 全 部 签 认 以 及 加 盖 项 目 印 章( 缺 一 不 可 ) 的 签 证 、 洽 商 、 零 星 用 工 、 机 械 台 班 、 合 同 外 工 程 量 , 均 不 能作 为 要 求 甲 方 计 价 及 结 算 的 依 据 。5.4 劳 务 报 酬 拨 付 及 发 票5.4.1 本 工 程 无 预 付 款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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