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合同初稿兴业路站排水管线迁改工程设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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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 山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三 号 线 兴 业 路 站排 水 管 线 迁 改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委 托 合 同甲 方 合 同 编 号 : CR1909-fsdt3206-1-004乙 方 合 同 编 号 : GH2017-甲 方 : 中 铁 十 九 局 集 团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乙 方 : 佛 山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二 O 一 七 年 月1兴 业 路 站 排 水 管 线 迁 改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委 托 合 同甲 方 : 中 铁 十 九 局 集 团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乙 方 : 佛 山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2、 计 研 究 院因 佛 山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三 号 线 ( 以 下 简 称 “ 三 号 线 ” ) 市 政 排 水 管 线迁 改 与 回 迁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 为 加 强 三 号 线 兴 业 路 站 与 周 边 片 区 市 政 供 排水 现 状 设 施 的 衔 接 , 更 好 的 解 决 三 号 线 兴 业 路 站 市 政 供 水 、 雨 水 、 污 水永 久 或 临 时 管 线 建 设 等 问 题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担 三 号 线 兴 业 路 站 市 政 供水 、 雨 水 、 污 水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的 任 务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3、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1 工 程 概 况1.1 工 程 名 称 : 佛 山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三 号 线 兴 业 路 站 供 排 水 管 线迁 改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1.2 工 程 地 点 : 佛 山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三 号 线 兴 业 路 站1.3 工 作 内 容 : 兴 业 路 站 供 排 水 管 线 迁 改 、 路 面 恢 复 等 工 程 施 工图 设 计 、

4、 并 根 据 该 施 工 图 委 托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工 程 预 算 。2 工 作 范 围乙 方 对 三 号 线 兴 业 路 站 供 排 水 管 线 迁 改 工 程 、 路 面 恢 复 工 程 进 行 施工 图 设 计 , 以 满 足 佛 山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三 号 线 兴 业 路 站 建 设 需 要 , 且 符合 相 关 规 范 规 定 、 佛 山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城 乡 规 划 局 以 及 相 关 产 权 单 位 的 要求 。 乙 方 负 责 向 甲 方 提 供 以 下 设 计 成 果 一 式 十 份 ( 包 括 电 子 版 CAD、 PDF

5、2及 书 面 资 料 ) , 根 据 各 个 工 点 的 实 际 情 况 , 出 具 相 应 的 设 计 图 纸 。兴 业 路 站 供 排 水 管 线 迁 改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 :( 1) 供 排 水 管 线 迁 改 工 程 、 路 面 恢 复 等 施 工 图 设 计 说 明 ;( 2) 规 划 批 复 的 各 类 文 件 、 专 家 评 审 文 件 等 ;( 3) 供 排 水 管 线 迁 改 、 路 面 恢 复 等 设 计 总 平 面 图 ;( 4) 供 排 水 管 线 迁 改 断 面 图 ( 必 要 时 显 示 新 旧 管 线 与 地 铁 、 新

6、旧 道路 等 位 置 关 系 ) ;( 5) 相 关 设 计 大 样 图 。3 工 期 和 技 术 要 求3.1 工 期 要 求3.1.1 乙 方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 提 前 积 极 开 展 兴 业 路 站 各 阶 段 分 步市 政 供 排 水 施 工 图 设 计 工 作 , 待 各 阶 段 相 关 市 政 管 线 综 合 平 衡 规 划 设 计成 果 得 到 相 关 部 门 确 认 后 , 及 时 提 供 兴 业 路 站 阶 段 性 供 排 水 管 线 迁 改 工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成 果 , 必 要 时 报 送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后 报 甲 方 审 查 备

7、 案 。3.1.2 如 甲 方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或 反 馈 意 见 给 乙 方 时 , 合 同 工期 应 顺 延 。3.2技 术 要 求3.1.1 必 须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等 现 行 的 国 家和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相 关 规 范 的 技 术 要 求 ;3.1.2 设 计 内 容 、 深 度 必 须 符 合 当 地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 规 划 主 管 部 门的 有 关 要 求 及 甲 方 相 关 要 求 ;4 合 同 价 格 与 付 款34.1 工 程 设 计 收 费4.1.1工 程 设

8、计 收 费 基 准 价本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价 按 国 家 计 委 、 建 设 部 关 于 发 布 的 通 知 (计 价 格 【 2002】 10 号 )的 相 关 规 定 , 以 工 程 最终 审 定 的 施 工 图 建 安 费 预 算 价 为 基 数 , 采 用 直 线 内 插 法 计 算 。4.1.2确 定 调 整 系 数专 业 调 整 系 数 为 1.0,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 为 1.0, 附 加 系 数 为1.0。 4.1.3工 程 设 计 费 结 算 约 定本 合 同 设 计 费 结 算 金 额 设 计 费 收 费 基 准 价 调 整 系 数 设 计

9、费 折率 ( 90%)4.2 预 算 编 制 收 费4.2.1预 算 编 制 收 费 基 准 价本 工 程 预 算 编 制 收 费 基 价 按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收 费 项目 和 收 费 标 准 表 ( 粤 价 函 【 2011】 742号 文 ) 的 相 关 规 定 , 按 照 相 应 委托 服 务 类 别 ,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方 法 计 算 酬 金 , 预 算 编 制 酬 金 以 工 程 最 终审 定 的 施 工 图 建 安 费 预 算 价 为 基 数 计 算 ,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计 费 , 编 制 工程 总 造 价 100 万 元

10、 以 内 3 ; 101-500 万 元 2.5 ; 501-1000 万 元 2.4 ; 1001-5000 万 元 2.2 ; 5001 万 元 -1亿 元 2 ; 1 亿 元 以 上 1.8 ; 单 位 工 程 编 制 酬 金 不 足 2000 元 的 , 按 2000 元 收 取 , 以 最 终 出 具的 编 制 报 告 为 准 。4.2.2预 算 编 制 费 结 算 约 定4本 合 同 预 算 编 制 费 结 算 金 额 预 算 编 制 费 收 费 基 准 价 预 算 编 制 费折 率 ( 90%)4.3价 款 支 付4.3.1 乙 方 按 项 目 分 期 建 设 要 求 , 提 交

11、 站 点 分 期 建 设 工 程 的 供 排 水管 线 迁 改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成 果 , 并 待 施 工 图 预 算 确 认 后 , 甲 方 应 支 付 按分 期 建 设 工 程 计 算 的 设 计 费 和 预 算 编 制 费 的 70%给 乙 方 ;4.3.2待 该 站 点 的 本 项 目 设 计 内 容 建 设 完 成 后 3 个 月 , 甲 方 应 结 清 合同 价 格 的 余 款 给 乙 方 。4.3.3 各 阶 段 的 费 用 支 付 在 具 备 支 付 条 件 后 , 由 乙 方 提 交 合 同 付 款申 请 书 并 开 具 相 应 付 款 金 额 的 增 值 税 相

12、 应 发 票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支付 ; 根 据 国 家 税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产 生 的 税 金 , 按 业 务 税 收 主 体 界定 分 别 由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5 甲 方 责 任5.1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负 责 :5.1.1设 计 委 托 书 ( 附 设 计 要 求 ) ;5.1.2甲 方 所 能 提 供 的 有 关 当 地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点 批 文复 印 件 及 有 关 的 建 设 批 文 复 印 件 ;5.1.3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管

13、调 、 物 调 方 面 的 成 果 资 料 ;5.1.4 提 供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的 比 例 尺 为 1/500 的 实 测 地 形 图 两 份 及 电子 地 形 图 一 份 用 于 规 划 与 设 计 ( 佛 山 站 点 提 供 的 地 形 为 佛 山 统 一 坐 标 系 ,国 家 85高 程 ) ;5.1.5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55.2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期 如 数 向 乙 方 支 付 设 计 费 。5.3 如 有 需 要 ,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设 计 成 果 的 评 审 会 议 , 并 承 担 相 关 的评 审 费 用 。5.4 对 乙 方 的

14、 设 计 回 访 工 作 给 予 支 持 , 提 供 方 便 。5.5 甲 方 应 保 护 乙 方 的 所 有 文 件 资 料 、 数 据 、 计 算 机 软 件 及 专 利 技术 等 ,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对 乙 方 交 付 的 设 计 资 料 和 文 件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转 让 或 用 于 本 合 同 范 围 外 的 项 目 ,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 甲 方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乙 方 有 权 向 甲 方 提 出 索 赔 。6 乙 方 职 责6.1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 设 计 要 求 和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设 计

15、 要点 , 并 依 据 现 行 的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相 关 规 范 的 技 术 要 求 ,按 双 方 拟 定 的 工 期 进 度 , 按 时 、 保 质 、 保 量 提 供 规 划 设 计 图 纸 及 技 术 文件 资 料 。6.2 如 有 需 要 , 负 责 对 规 划 设 计 成 果 经 报 城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后作 不 超 过 甲 方 原 定 委 托 范 围 和 内 容 的 必 要 调 整 和 补 充 。6.3 负 责 调 查 核 实 甲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 以 确 保 设 计 成 果 的 准 确 性 。6.4 如 有

16、必 要 应 协 助 甲 方 办 理 本 规 划 设 计 项 目 报 建 工 作 。6.5 负 责 向 甲 方 对 本 规 划 设 计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技 术 交 底 。6.6 乙 方 应 保 护 甲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转让 泄 露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有 关 图 纸 等 技 术 经 济 资 料 。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并 给甲 方 造 成 损 失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提 出 索 赔 。6.7 保 证 提 交 的 设 计 成 果 不 得 侵 犯 第 三 方 合 法 的 知 识 产 权 , 如 因 此6产 生 纠 纷 和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6.8 对 因 迁 改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的 管 线 迁 改 方 案 的 变 化 及 时 进 行 修 改 ,并 协 助 报 建 。7 其 他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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