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09-018-2015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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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天 津 华 电 福 源 热 电 有 限 公 司 规 章 制 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5-05-01发布 2015-05-01实施QG/09-018-2015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 发 布QG/09-018-2015前 言本 制 度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1.-2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标 准 的 结 构和 编写 规则 , 结合 本公 司的 具体 情况 修订 编写 的。 编写 要求 和表 述方 法与 GB/T1.-209完 全一 致。本 制度 于 2015年 5月 1日 首次 发布 并实 施。本 制度 由厂 标准 化委 员会

2、 提出本 制度 由供 热维 护部 归口 本 制度 起草 部门 :供 热维 护部 本 制度 主要 起草 人: 本 制度 审核 :贾 少江本 制度 审定 : 于 孝宏本 制度 审批 : 陈 云山本 制度 由供 热维 护部 负责 解释 。QG/09-018-20151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总 则1.为 建立 健全 公司 法律 风险 防范 机制 ,规 范法 律事 务管 理工 作, 保障 公司 依法 规范 运营 ,维 护公 司合 法权 益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国 有企 业法 律顾 问管 理办 法 、 中 央企 业重 大法 律纠 纷案 件管 理暂 行办 法 、 华电 国际 股份 有

3、限 公司 法律 事务 管理 办法 、 公司 章程 ,结 合公 司实 际, 制定 本办 法。 1.2本 办法 所称 法律 事务 管理 ,是 指以 法律 风险 防范 为目 的, 对公 司生 产经 营管 理行 为从 法律 合规 性角 度进 行分 析、 论证 、审 核、 处理 、控 制等 一系 列管 理活 动。 1.3本 办法 适用 于本 公司 。1.4本 办法 所称 法律 顾问 ,是 指取 得法 律顾 问执 业资 格, 由企 业聘 任, 从事 企业 法律 事务 工作 的企 业内 部专 业人 员。1.5公 司根 据华 电国 际集 团公 司法 律事 务管 理规 定公 司实 行法 律顾 问制 度, 并逐

4、步建 立总 法律 顾问 制度 。 法 律事 务管 理机 构和 法律 顾问 依法 开展 工作 ,依 法维 护公 司合 法权 益。1.6法 律事 务工 作实 行法 定代 表人 负责 制。法 律顾 问直 接对 企业 法定 代表 人或 者分 管领 导负 责。1.7公 司法 律事 务管 理机 构对 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工 作进 行专 业管 理与 综合 协调 ,发 挥职 能管 理作 用。1.8法 律事 务管 理应 遵循 如下 原则 :a)依 据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参考 集团 公司 的法 律事 务管 理制 度;b)以 事前 防范 ,事 中控 制为 主, 事后 补救 为辅 ;c)在 坚持 原则

5、底线 的前 提下 ,注 重协 商与 和解 ;d)及 时、 高效 、最 大化 维护 公司 合法 权益 。1.9法 律事 务工 作应 当围 绕生 产经 营中 心, 服务 于决 策, 服务 于生 产经 营, 由事 务型 向管 理型 转变 ,注 重日 常法 律风 险防 范管 理, 使法 律管 理融 入到 企业 管理 之中 。 1.0建 立法 律审 核和 法律 意见 书制 度。公 司经 营中 的经 济合 同、 规章 制度 、重 要决 策事 项应 当经 过法 律顾 问的 法律 审核 。1.1承 办部 门对 其提 供需 要法 律审 核的 各类 合同 、规 章制 度、 重要 决策 等相 关的 背景 材料 、资

6、 质、 信用 、履 约能 力等 资料 的真 实性 负责 。 2机 构设 置及 管理 制度2.1公 司设 立法 律顾 问, 成立 法律 事务 管理 机构 ,配 备专 职法 律顾 问。QG/09-018-201522.建 立法 律顾 问备 案制 度。 公司 法律 顾问 向华 电国 际集 团公 司备 案。2.3建 立法 律顾 问后 备人 才储 备制 度。鼓 励员 工参 加全 国企 业法 律顾 问执 业资 格考 试。 对 于取 得企 业法 律顾 问执 业资 格、 律师 、法 律职 业资 格的 员工 ,应 向公 司法 律事 务管理 机构 备案 。 2.4建 立企 业法 律顾 问专 业技 术等 级评 定制

7、 度。按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门 的规 定每 年组 织一 次法 律顾 问专 业技 术等 级评 定申 报工 作。3职 责、 权利 与义 务3.1法 律事 务部 是法 律事 务工 作的 归口 管理 部门 。3.2法 律事 务管 理工 作应 建立 健全 各项 制度 , 明 确法 律事 务管 理的 体制 、 机 制 、 职 责 、 内 容 、 流 程等 ,使 法律 管理 融入 企业 管理 之中 。3.法 律事 务部 应当 加强 日常 法律 风险 防范 基础 性管 理。 定期 对公 司人 员进 行法 律教 育培 训, 强化 法治 宣传 , 对 公司 管理 提出 法律 意见 或建 议 , 杜 绝公

8、司违 法行 为 , 最 大限 度地 降低 法律 风险 , 维 护公 司合法 权益 。 3.4法 律事 务部 应当 按照 业务 工作 程序 留下 基础 性的 工作 记录 资料 ,形 成完 整的 法律 管理 归档 制度 。3.5法 律事 务部 履行 职责 时, 应当 加强 与财 务、 审计 和监 察等 部门 的协 调与 配合 ,共 同构 建企 业经 营风 险防 范体 系。 3.6公 司法 律事 务管 理机 构履 行下 列职 责:a)正 确执 行国 家法 律、 法规 ,对 公司 重要 决策 提出 法律 意见 ;b)起 草或 者参 与起 草、 审核 公司 重要 规章 制度 ;c)协 助相 关部 门做

9、好合 同管 理工 作, 负责 合同 的审 核把 关, 参加 重大 合同 的谈 判和 起草 工作 ;d)参 与公 司的 分立 、 合 并 、 破 产 、 解 散 、 投 融资 、 担 保 、 租 赁 、 产 权转 让 、 招 投标 、 重 组 、 上 市等 重大 经济 活动 ,处 理相 关法 律事 务, 提供 法律 服务 ;e)办 理商 标、 专利 、商 业秘 密保 护、 公证 等有 关法 律事 务, 做好 公司 知识 产权 保护 工作 ;f)配 合公 司有 关部 门对 职工 进行 法制 宣传 教育 ;g)提 供与 公司 生产 经营 有关 的法 律培 训;h)受 企业 法定 代表 人的 委托 ,

10、参 加公 司的 诉讼 、仲 裁、 行政 复议 或听 证等 活动 ;i)负 责选 聘律 师, 并对 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 评价 ;j)办 理公 司负 责人 交办 的其 他法 律事 务。3.7企 业法 律顾 问享 有下 列权 利:QG/09-018-20153a)负 责处 理公 司经 营、 管理 和决 策中 的法 律事 务;b)对 损害 公司 合法 权益 、损 害出 资人 合法 权益 和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提 出意 见和 建议 ;c)根 据工 作需 要查 阅公 司有 关文 件、 资料 ,询 问公 司有 关人 员;d)参 加处 理法 律事 务有 关的 会议 ;e)获 知处 理法 律事 务

11、背 景、 发生 、发 展、 后果 、资 信等 真实 性资 料;f)按 照权 责利 相统 一的 原则 ,获 得与 本岗 位相 匹配 的工 作条 件、 工作 待遇 ;g)对 法律 事务 进行 指导 、检 查、 考核 等管 理;h)在 法律 事务 管理 中独 立发 表法 律意 见 ,不 受干 涉;i)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 公司 授予 的其 他权 利。3.8企 业法 律顾 问应 当履 行下 列义 务:a)遵 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章以 及公 司规 章制 度, 恪守 职业 道德 和执 业纪 律;b)依 法履 行企 业法 律顾 问职 责;c)对 所提 出的 法律 意见 、起 草的 法律 文书

12、 以及 办理 的其 他法 律事 务的 合法 性负 责;d)保 守国 家秘 密和 企业 秘密 ;e)接 受审 计、 监察 、上 级法 律事 务管 理部 门检 查、 考核 等管 理;f)不 断学 习、 实践 ,提 高综 合素 质能 力;g)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 企业 规定 应当 履行 的其 他义 务。3.9公 司应 当支 持企 业法 律顾 问依 法履 行职 责, 为开 展法 律事 务工 作提 供组 织、 经费 、物 资、 人员 等保 障。 开 展法 律事 务工 作的 经费 应当 在年 初预 算中 予以 落实 。4法 律审 核管 理4.1经 济合 同法 律审 核4.1建 立经 济合 同法 律审

13、 核制 度。法 律事 务管 理部 门负 责本 单位 经济 合同 的法 律审 核工 作。4.12法 律审 核应 当坚 持合 法性 、可 行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最大 限度 地防 范法 律风 险。a)合 法性 。合 同应 当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 符合 集团 公司 、公 司的 相关 制度 规定 。b)可 行性 。根 据合 同资 信调 查资 料的 综合 评定 ,从 法律 角度 全面 审查 ,消 除合 同的 实体 性与 程序性 陷阱 ,能 够实 现合 同预 期效 果。c)可 操作 性 。 根 据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 对 合同 的内 容进 行审 核 , 确 保约 定唯 一 、

14、具 体 、 可 行 , 不 产生 歧义 ,能 够顺 利履 行。 4.13法 律 审 核 主 要 通 过 书 面 流 转 的 方 式 进 行 , 并 逐 步 与 华 电 国 际 集 团 公 司 接 轨 建 立 法 律 审 核 FAMQG/09-018-20154系 统。 4.14合 同签 订实 行合 同承 办人 制度 、 审 核会 签制 度 、 授 权委 托制 度 、 合 同备 案制 度 、 监 督检 查制 度 。合 同承 办部 门在 签订 合同 前 , 应 当对 合同 相关 方进 行资 质 、 信 用 、 履 约能 力调 查 ( 以 下称 资信 调查 ),全 面核 实原 件、 复印 件等 相关

15、 材料 ,并 对合 同对 方资 信调 查情 况的 真实 性负 责。4.15合 同签 订由 合同 承办 人员 履行 ,未 取得 合同 承办 人员 资格 人员 不得 开展 合同 签订 工作 。未 配备 合同 承办 人员 部门 应向 法律 事务 管理 部门 说明 原因 , 并 应在 公司 进行 合同 承办 人员 注册 培训时 申报 培训 。 4.16合 同法 律审 核应 当在 合同 各方 签字 之前 进行 。4.17合 同法 律审 核应 当由 承办 部门 提出 申请 。不 得将 空白 或者 不完 整的 合同 草本 申请 法律 审核 。合 同签 订前 承办 部门 不得 履行 。4.18承 办部 门将

16、合同 草本 、对 方资 信调 查、 招投 标情 况等 与合 同签 订相 关资 料一 并送 交法 律事 务管理 部门 进行 法律 审核 。4.19法 律事 务部 应当 在收 到与 合同 签订 相关 资料 后 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合同 法律 审核 。4.10法 律事 务部 对照 合同 草本 ,结 合资 信调 查等 与订 立合 同相 关的 资料 ,主 要从 合同 的法 律依 据 、主 体、 内容 、程 序、 形式 等方 面是 否合 法进 行法 律审 核, 必要 时可 以出 具书 面法 律审 核意 见。4.11对 于主 体不 适格 、 内 容不 合法 或遗 漏失 当 、 程 序设 置不 当 、 语 句有 歧义 等情 况 , 法 律事 务管 理部 门有 权向 合同 承办 部门 提出 补充 资料 、退 回重 新起 草或 合同 整改 的意 见或 建议 。4.12承 办部 门应 慎重 、妥 善处 理合 同法 律审 核意 见 ,对 于未 采纳 的法 律意 见, 说明 未采 纳的 理由 ,并 交法 律事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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