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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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自然科学各级各类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保证重点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根据国家、各部委及吉林省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点科研基地,包括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各部委及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下简称“ 科研基地”。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四条 科研基地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根据学

2、校实际情况,赋予国家级科研基地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学院平行;其他科研基地在人事、科研及资源分配等方面,学校将酌情给予适当支持。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学校作为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科研基地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各部委及吉林省相关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评估规则,指导学校科研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科研基地的立项与建设,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二)将科研基地建设列入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提供科研基地所需的学科支撑,协调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基地和院系(所)间的流动。(三)负责遴选、推荐科研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

3、(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 科研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科研基地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科研基地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六)按照国家、各部委及吉林省科研基地立项的基本条件和建设要求,创造条件,做好新增科研基地的组织申报和按计划进行项目的建设。(七)协调解决科研基地配套条件、后勤保障及经费配套等方面的问题。第六条 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科技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和上报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的申请及批准立项的科研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二)

4、组织科研基地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检查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三)负责审查、上报科研基地年度总结、科技统计、人员调整等各种申报材料。(四)对科研基地进行检查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科研基地的建设项目验收和评估工作。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确定科研基地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二)审议科研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三)审定开放课题,对科研基地科研工作的重大事宜提供论证和咨询,开展学术交流。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第八条 科研基地可根据学科方向的不同,设立若干个分室或研究室。分室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实

5、体。各分室或研究室要有相对固定的研究方向、研究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第九条 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指导下的科研基地主任负责制。科研基地主任全面负责组织与领导科研基地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 财务 开支、 专职人员聘任、 资产管理、环境安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第十条 科研基地主任按照任职条件,由学校推荐、主管部门聘任。科研基地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原则上任期 5 年,一般每年在科研基地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月

6、。主任受聘期间,按照“2+3”管理模式,工作两年后,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 3 年,否则予以解聘。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工程研究中心设副主任 1 名,总工程师 1 名),1 名副主任必须为专职人员。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可设秘书 1名,科研基地 主任连续不在基地工作超过半年以上时,须由学校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副主任、秘书连续不在基地工作超过半年以上时,则须由科研基地主任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报科技处。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 15 人。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中至少应有一名为校外专家,本校的学术委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

7、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任期为 5 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客座)人员两部分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科技处核定,由科研基地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客座人员是指校内外承担开放课题(包括自带课题)的研究人员。流动人员数量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由科研基地的学科、学术带头人自主聘任,科研基地主任核准,学校统一聘任。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研究人员应本着竞争、流动的原则进行聘任,聘任后需与科研基地签订任务书,规定需完成的总体任务和年度任务。科研基地主任应根据任务书对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科研基地固定人员的聘任和

8、解聘需报科学技术处批准。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的经费包括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和主任基金,经费 来源包括主管部门拨给、学校“211 工程”建设经费、科研基地自筹经费等。主管部门拨给的经费如包含研究经费,可视作科研项目进行立项,不提取管理费,不 设子课题,项目级别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定级。第十六条 除主管部门拨给、学校“211 工程” 建设经费外,各科研基地要积极争取其它渠道的支持,获取经费,学校将视各科研基地年度考核情况给予适当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的经费使用由科研基地主任负责,在接受学校年度考核的同时,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报告。科研基地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

9、护;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学术会议和开展学术交流等费用;开放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来科研基地工作、合作和交流;主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开放课题 的管理、主任基金和运行经费及课题经费的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九条 学校科技处每年对科研基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年报形式公布。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 1 月 30 日前由科技处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的工作年报。第二十一条

10、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学校依照科研基地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 认真做好由上 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周期评估工作。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科研基地完成以及在国外学习、 进 修、从事客座研究的科研基地固定人员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科研基地名称,开放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应标注科研基地资助课题,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年度考核时,未署科研基地名称的成果和未以科研基地为依托的项目不计入科研基地年度工作成绩。第二十三条 科研基地要建立一支精通仪器(设备) 性能,认真负责的专职实验技术队伍, 以保证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以及设备的正常运转和高效运行。第二十四条 科研基地必须建有网页,并建有内部信息管理系统,设有专人进行维护,及 时交流信息,更新数据,并做好科研基地数据、资料、成果的存档。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地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及获得的研究成果统一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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