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规范(讨论稿)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24801888 上传时间:2017-12-07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3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规范(讨论稿)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规范(讨论稿)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规范(讨论稿)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规范(讨论稿)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规范(讨论稿)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规范(讨论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规范(讨论稿)(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2015 年 8 月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初稿)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规范(讨论稿)目 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总则 .24.1 目标与任务 .24.2 基本原则 .25 协同共享规范 .35.1 概述 .35.2 协同共享方式 .35.3 协同共享内容 .45.4 共享组织与管理 .86 共享数据质量与安全 .86.1 共享数据质量 .86.2 共享数据安全 .87 附录 .97.1 住建与不动 产登记机构协同共享 XML 示例 .91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数据协同共享目标、任务、内容、

2、方法、程序。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协同共享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务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方案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3 术语与定义3.1 协同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及交易之间的数据共享简称为“协同共享” ,是一种双向的实时共享。3.2 数据提供方提供共享数据资源的机构;3.3 数据使用方使用共享数据资源的机构;3.4 数据质量数据在共享交换过程中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3.5 前置机数据提供方和数据使用

3、方为实现本单位信息系统数据与对方信息信息系统数据交换而设置的中间设备。24 总则4.1 目标与任务4.1.1 目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 本规范的目的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整合建设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运行提供数据支撑。4.1.2 任务1. 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共享数据内容、共享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4.2 基本原则4.2.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建设应基于现状

4、,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现阶段,应从实际出发,逐步,分阶段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制定并逐步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优先实现不动产登记与审批、交易之间的实时协同共享,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查询共享以及社会公众查询服务。随着数据的积累和完善,逐步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综合分析系统,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决策分析服务。4.2.2 “同级共享、同级查询”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互通共享机构及相关查询机构涉及“部省市县”四级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属地化原则,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共享应用也应由不动产登记属地负责。不动产登记共享、查询系统按照“同级共享、同级查询”的原则,实现与交易、审批

5、部门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查询共享。共享与查询数据本着“谁生成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共享与查询内容的准确性。34.2.3 加强协调联动,保持紧密衔接共享查询分析系统的建设是互通部门及共享部门的需要,要保持各部门协调联动,保持不动产登记信息化之间及与横向相关部门信息化之间的紧密衔接,确保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5 协同共享规范5.1 概述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数据的提供者,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结果数据实时共享给协同共享部门,便于不动产审批与交易部门实时获取登记结果,这样使得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必重复提交数据且能提升工作效率及加强业务办理结果准确性。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本级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

6、提供的共享数据来源于本级登记业务库,本级登记业务库实时同步更新的共享库。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协同共享部门之间的共享是双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数据的接收者,实时获取协同共享部门提供的不动产审批与交易的结果数据,本级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级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实时协同共享给本级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不动产审批、交易等数据。图 1 协同共享概述5.2 协同共享方式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共享方式采用实时推送方式。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系统提供数据推送和数据前置交换机等服务方式,通过加密安全的数据链路,实时向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推送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协同共享部4门(住建、农业

7、、林业、海洋)负责接受数据并与业务系统集成应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过程中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业务联动。协同共享部门(住建、农业、林业、海洋)同样提供数据推送和数据前置交换机等服务方式,通过加密安全的数据链路,实时向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推送不动产审批与交易等结果数据,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接受数据并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集成,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与不动产审批、交易之间的业务联动。图 2 协同共享服务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如不动产交易与审批在同一个物理网段,可以采用 WebService 接口方式实现协同共享。5.3 协同共享内容基于 XML 格式的共享数据交换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

8、、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现互通共享,应基于共同的共享数据交换标准。当前各部门之间信息化水平及应用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一种兼容性较强、能正确表达数据内容、结构化完整的一种共享交换格式。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交换的数据采用相同结构的 XML。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部门为例,住建部门推送的 XML 包括登记相关的信息但不包括证号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给住建部门的 XML 包括登记证号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交换的数据内容纲要如下:55.3.1 协同共享 XML 文件命名规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名称-年度-行政区划代码-业务类型- 年月日时分

9、秒,如“赣州市不动产登记局-2015-360700-200040101-20150909171922” 。5.3.2 协同共享 XML 文件内容组织5.3.2.1 共享 XML 文件头XML 文件头用来标记协同共享概要内容,具体包括流程号,合同号,项目名称,行政区代码,登记类型,登记细类,登记细类名称,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创建时间,登记机构名称,宗地/宗海代码,不动产单元号,交易数据类型等。5.3.2.2 交易合同内容交易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号,签订时间,备案时间,交易时间,合同状态等。5.3.2.3 不动产单元宗地基本信息,如宗地代码、坐落、宗地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宗地四至等。宗海基

10、本信息,如宗海代码、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用海总面积、宗海面积、等别、占海岸线、用海类型 A、用海类型 B、海岛名称、海岛代码、用岛范围、用岛面积、海岛位置、海岛用途、状态等。自然幢基本信息,如宗地代码、自然幢号、项目名称、建筑物名称、竣工日期、建筑物高度、幢占地面积、幢用地面积、预测建筑面积、实测建筑面积、总层数、地上层数、地下层数、地下深度、规划用途、房屋结构、总套数、建筑物基本用途、备注、状态等。户基本信息,如房屋编码、自然幢号、逻辑幢号、层号、坐落、面积单位、实际层数、户号、室号部位、户型、户型结构、实测建筑面积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实测分摊建筑面积、实测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实测其它建筑面

11、积、实测分摊系数、共有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独用土地面积、房屋类型、房屋性质、状态等。构筑物基本信息,如宗地代码、构筑物名称、坐落、面积单位、面积、状态等。森林、林木基本信息,如主要树种、株数、林种、起源、造林年度、林班、小班、小地名、状态等。65.3.2.4 不动产权利土地所有权信息,如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面积单位、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林地面积、草地面积、其它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信息,如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权面积、使用权起始时间、使用权结束时间、取得价格、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登记机构、登簿人、登记时间、附记、权属状态等。房地产权(项目内多幢房屋)信息,如不动产单元号、业务号、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房地坐落、土地使用权人、独用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起始时间、土地使用结束时间、房地产交易价格、不动产权证号、区县代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