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权利、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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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权利、义务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责任,学习目标,1.理解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涵义; 2.明确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 3.分清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种类及其相互之间的区别; 4.掌握归责与免责的概念,以及归责的基本原则、免责的基本情形。,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是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经常使用的概念。仅就“权利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而言,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规范说、选择说、可能性说等诸多解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权利的概念: 第一、从性质上看,权利具有正当性。 第二

2、、从内容上看,权利表现为:权利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享有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权利现象总是出现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社会关联之中。离开了与义务之间存在的社会关联,权利既无由产生,也无法运作。 其次,权利意味着权利主体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的统一。 因此,所谓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与权利概念相似,何谓义务同样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一般认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互对照的概念。我们既可以通过义务来理解权利,也可以通过权利来理解义务。 首先,义务同样是一个具有正当性的概念。 其次,从内容上看,义务表现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适应

3、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因此,所谓义务,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处于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一方面,权利与义务是人类交互行动中两个相互分离、内容对立的成份和因素。 另一方面,权利与义务之间还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首先,权利主体的权利实现离不开义务主体的配合。X有权利获得某种东西正是说 Y有义务给 X提供这种东西。离开了 Y的支持,X的权利就流为空谈。因此,权利义务的相关关系首先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 其次,权利主体享有行动自由的同时往往也要承担一定

4、的义务。没有无限度的义务,也没有无限度的权利。 再次,权利与义务具有价值的一致性和功能的互补性。,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它的实用性与有效性是由他人的义务与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 法律义务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依法所应承受的行为约束。,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特征 第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其他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根据不同。 第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其他类型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有所不同。(后面的事例可以对此做出说明) 第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运作方式与其他类型的权利义务也有

5、着明显的区别。,某甲与某乙均为某村农民。为了组织销售当地土产,某乙雇佣某甲进行土产收购。一日,某甲与某乙在工作途中,某乙不慎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摔倒,摩托车也翻倒在马路中央。某甲上前救助某乙时,身后突然驰来一辆农用拖拉机。拖拉机不仅将某乙的摩托车撞翻,而且还拖倒某甲,并将某甲摔了出去。由于摩擦,摩托车的汽油燃烧起来。某甲因被摔而昏倒在汽油之中,并被烧成重伤。拖拉机司机肇事后开车逃逸,行动尚有自由的某乙也未及时扑灭某甲身上的火焰。事后,某甲因治疗烧伤而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由于拖拉机司机已逃逸,某甲对某乙要求进行经济补偿。但某乙一再推脱,不肯给予补偿。 在以上事例中,某乙在道德上是

6、否具有补偿义务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则可以找到更加明确清晰的答案。,首先,某甲与某乙之间存在着劳务合同关系,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 60 条的规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应履行约定的义务以外,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其次,即使某乙当时已失去了自由行动的能力,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他也仍应对某甲的损失进行一定补偿。,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分类 (一)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7、。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绝对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三)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 第一性权利与义务是针对第二性权利义务而言的。举例来说,在某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为第一性权利与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即

8、为第二性权利义务。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 。(第一性权利义务是原有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是在第一性权利被侵犯时而产生的)(四)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某甲有一架 500 万像素的“索尼”数码照相机。其同事某乙因到外地旅游,借用该相机。但因途中保管不善,相机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300 万像素“加能”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

9、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此予以支持。 在这个事例中,“索尼”相机归某甲所有,表明某甲对此具有所有权,也是“对世权利”。在没有出借之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某甲有权要求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都履行不侵害这一所有权的义务(某乙当然也负有这一义务)。然而,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只能是某乙,因此属于“对人义务”。,第三节 责任,一、责任的概念 责任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 责任与义务这两个概念之间具有相当的包容性:有的时候二者的含义相同,有时,责任指的是一种特殊的义务:即,具有特殊身份的

10、人应负的义务或者一种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义务。,第三节 责任,二、法律责任的概念 对法律责任一词,法学界也有不同的认识。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义务说。 2.不利后果说。 3.责任能力说或心理状态说。,第三节 责任,以上关于法律责任的界定既有合理之处,但也都有一定的不足。首先,以上三种类型的定义都类似于“责任”的第 3 种含义(即消极责任的含义),只不过其着眼点各有不同而已:“义务说”从行为状态的角度来界定法律责任,“不利后果说”从行为人所承受的结果的角度来界定法律责任,“责任能力说或心理状态说”则从行为人的主观状况着手界定法律责任。它们都忽略了法律责任一词也可能具有积极

11、的含义。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都属于积极责任。,第三节 责任,其次,以上法律责任的定义忽略了无过错责任等特殊法律责任的存在。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行为或发生了法定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都要依法承担责任。这一法律责任的存在意义,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不是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谴责,也不是因不履行第一性义务的行为而追加的第二性义务,而是对一些“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请看下例:,台湾地区某航空公司的飞机因突然发生的恶劣天气而失事。后来,该航空公司对旅客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第 89条的规定:“航空器失事致人

12、死亡,或毁损他人财物时,不论故意或过失,航空器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损害,亦应负责。自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损害时,亦同。”,民用航空器在正常经营中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害,并非航空器所有人的过错所致,而只是一个不幸的事件。航空器所有人并没有从事不法行为,也没有不履行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要求航空器所有人对这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不至于因为难以预见的不幸事件而受到损害。另外,为了不妨害航空器的正常经营,这一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通过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总之,这一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为了弥补上述定义的不足,

13、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这里所说的特定事实指的是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节 责任,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如果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律责任划分为: (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人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4、第三节 责任,(四)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三节 责任,四、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的基本原则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的活动。 在我国,归结法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责任合法原则。如下例:,1、某市政府在一次工作检查中发现两起行政行为存在问题:该

15、市技术监督局在查办一起产品质量案件过程中,将有关当事人扣押了 48 小时;2、该市交通管理部门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超过法定的时限进行责任认定,同时还强令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以上事例中发生的情况都违反了责任合法原则的要求。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 ,技术监督局无权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管理部门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有时限上的要求,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违背这一法律程序的规定;另外,交通管理部门只有权进行责任认定,并没有权利决定与事故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第三节 责任,第二,公正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公正原则的要求表现为:(1)坚

16、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2)责任的种类、性质、轻重与违法行为或造成的损害相均衡。(3)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作到合理地区别对待。(4)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三节 责任,第三,效益原则。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第四,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的要求是: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做出了会导致法律责任行为的行为人本人。,第三节 责任,(二)免责 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第一、时效免责。 第二、不诉免责。 第三、自首、立功免责。 第四、补救免责。 第五、人道主义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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