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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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徽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王 健一、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观念转变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也就是所谓的“经济发展新常态”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的举世瞩目伟大成就,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2013 年中国内地人均 GDP 达到6747 美元,在世界排名第 82 位;安徽省人均 GDP 达到5116 美元,与世界排名第 95 位的牙买加相当。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规律来看,人均 GDP 达到 4000 美元是一个分水岭,它表明这一经济体整体上进入

2、了国际公认的“中等收入”发展阶段;如果能够完成产业转型升级,则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人均 GDP 突飞猛进式发展。与此同时,2011年我国将农民人均纯收入 2300 元(2010 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相当于每天 1 美元(1 美元约合 6.34 元人民币) 。专家估计,按照此标准,我国有 4000 多万人将享受国家的扶贫优惠政策。如按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确定的每人每天 2 美元的贫困线标准,全国贫困人口将达到 1.42亿人左右。从劳动关系领域来看,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用工形式的快速发展和职工队伍构成的明显变化,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

3、不断增强,利益诉求越来越从争取基本权益向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转变;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据统计,2013 年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3822 件,同比增长 17.88%;2014 年立案受理案件17330 件,同比增长 24.84 %。劳动争议的焦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三类问题。2014 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3789 件,同比增长了 37%,2015 年一季度立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5295 件,同比增长了 83%。虽然从总

4、体上说,我国的职工队伍是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的;但是,在不少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根据全国总工会最近的调查,尽管劳动法已经颁布实施了 20 年,但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七个方面的问题仍然亟待解决:、就业歧视比较突出;强迫劳动和非法使用童工时有发生;劳动关系“虚无化、形式化、单边化、短期化、空心化”依然存在;超时加班相3当严重;拖欠工资屡禁不绝;劳动安全卫生令人堪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问题众多。可以说,我们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任务十分艰巨,道路非常漫长。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

5、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1994 年 7 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法 ,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的开始。20 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 劳动合同法 、 就业促进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社会保险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 (但是,我国在工资分配、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方面还缺乏相应的立法)早在 2006 年 10

6、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通过加强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等有关制度和机制建设,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4动关系。2011 年 3 月公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 ,又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 (规定到十二五期末: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 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 80%

7、) 。今年 1 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的意见 ;3 月份,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就如何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如何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二、工会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主要特点众所周知,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阶级斗争)的产物,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如果没有劳动关系矛盾,也就没有工会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世界上第一个工会组织产生于 18 世纪末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我国的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中国共产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1925 年 5 月 1 日至 7日,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市召开,宣布成立中

8、华全国总工会;在第一次执委会上,推选林伟民为委员长, 刘少奇等人为副委员长,标志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工会实现了组织上的团结和统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5我国工会按照自己的性质开展活动,团结组织广大职工为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和新中国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因为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两部工会法:1950 年 6 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工会法 ,是我国最早的三大法律之一;1992 年 4 月曾作过一次修改,形成了第二部工会法 ,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2010 年 10 月,第九届全

9、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新的工会法又进行了修改。截止到去年9 月,我国基层工会组织数已达 278.1 万个,覆盖法人单位658.2 万家;工会会员数 2.9 亿 人,其中农民工 1.1 亿人。我省基层工会组织已达 12.01 万家,会员 793.67 万人;其中非公企业工会 9.68 万个,会员 495 万人。 、工会的性质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个规定具有三层含义:第一、工会的性质是群众组织,而不是政党组织;第二、工会不是一般的群众组织,而是工人阶级的具有阶级性的群众组织。第三、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具有阶级性的群众组织。所以,我

10、们说工会具有群众性、阶级性和自愿性三大特点。6工会的阶级性规定了工会不是任何社会成员都能加入的超阶级的组织,它是以工人阶级的成员作为基本条件的。所以,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思考题:1、哪些人没有参加和组织工会?2、哪些人不能不能担任企业工会主席?注意: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主)也没有此项法定义务。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我们在企业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着力点,应当是在上级工

11、会的指导下,动员企业职工自愿组建工会。、工会的地位工会作为工人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的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工会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工会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系出来的。这种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工会的外部关系,包括工会与国家、政党、企业的关系以及工会与全体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二是工会的内部关系,即工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工会地位的实现,不是一部法律规定就必然实现了,7还必须通过工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来最终实现,工会地位的实现,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得到工会内部组织和会员的认可。、工会的法人资格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

12、自然人。而法人则不是,它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法人是法律将社会组织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法人制度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建立相对比较晚。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我国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类型。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的新形势下,凡是符合条件的工会组织,都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

13、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8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系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基层工会申请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有组织机构和办工场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隶属于省级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省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

14、发证。凡具备规定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工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意味着工会取得了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可以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与其它权利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工会可以通过与行政签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职工或者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的法人资格可以使其以一个独立的主体资格诉诸法律,参加诉讼活动,主张9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使工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工会作为社团法人与其它社团法人

15、和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是有区别的;工会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也不是公益性社团法人。中国工会的四大特色第一、党的领导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二、政府保障工会法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的财产由工会实行独立管理),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10拨;(不得非法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工会账户;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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