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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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A+A-2015-04-20 10:52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评论点击收藏0试 卷 三一、单项选择题1.参考答案D考点 不可抗力、合同的效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解析 本题设计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张某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前一法律关系指向的是借款,银行基于该法律关系有权请求张某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后一法律关系指向的是房屋,银行基于该法律关系在有关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合同法第 8 条规定了合同必守原则,当然,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主张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就是一种法定免

2、责事由(合同法第 117 条)。冲毁张某房屋的洪水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该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对张某的还款义务的履行并不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障碍。换言之,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张某坚持还贷,是诚实信用,信守合约的表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洪水对本案的抵押法律关系构成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影响。依据担保法第 58 条,银行对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因房屋被洪水冲毁而消灭。物权法第 193 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

3、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本题中,张某对房屋的灭失并无过错,故银行不得依据物权法第 193 条规定要求张某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或者提供替代担保。2.参考答案B考点 法人的分类解析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的集合,工会为会员的集合,他们都是社团法人。所谓营利法人,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的法人。仅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是营利法人。可见,社团法人中有营利法人,也有非营利法人。A 选项和 C 选项均错误。所谓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B 选项正确。民办非企

4、业单位法人譬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均属非营利法人。D 选项错误。3.参考答案C考点 重大误解、单方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 59 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误解适用于民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基于行为人实施行为这一事实本身即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事实行为不适用重大误解规则。选项 B 甲的行为构成添附,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结合添附规则予以解决,而不适用重大误解规则,故 B 选项

5、不当选。根据继承法第 1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 38 条,遗嘱处分他人财产,无论立遗嘱人是有意为之,还是发生重大误解,该部分内容均属无效,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选项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 71 条对重大误解进行了界定,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甲基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相应行为,造成其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和第 58 条,虽然茶叶已经被使用,甲仍可主张撤销茶叶买卖合同,此后对乙进行补

6、偿或者赔偿。至于 D 选项,甲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可分两种情形:精神病人乙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乙是无行为能力人,则依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应依据合同法第 47 条确认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D 选项错误。4.参考答案B考点 债的发生原因和单方允诺解析 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此可引起债的发生。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这既有利于保护不知道悬赏广告存在的情况下完成悬赏广告要求行为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完成悬赏广告要求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悬赏广告基于单

7、方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承诺,也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其基于事实行为的完成即可向悬赏广告发布人主张相应的报酬。5.参考答案C考点 诉讼时效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7 条,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借条出具日并非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故选项 A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 36 条第 1 款,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故选项 B 错误。甲向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提供价值 80 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

8、乙的抵押权,即主债权人对抵押人主张了部分权利,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 11 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故选项 C 正确。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 21 条,选项 D 表述过于绝对。另,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不能因此推断保证人放弃了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6.参考答案B考点 按份共有解析 按份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而非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故选项 A 错误。根据物权法第 96 条,出租共有物比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更轻,故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

9、意,可以将共有物出租。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故选项 B 正确。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和法律上处分。前者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后者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广义上对共有物的法律上处分还包括在物上为他人设定租赁使用权等债权或者他物权。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 C 错误。出租并非改良行为,故 D 选项错误。7.参考答案D考点 债权质权解析 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合

10、同法第 80 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出质事实的通知,不是债权质权发生效力的要件,选项 A 正确。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不得对乙主张权利,选项 B 正确。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则丙的债权质权对乙发生效力。如乙仍向甲履行债务,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选项 C 正确。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故乙在获悉债权出质事实后,部分或者全部履行行为均不得对质权人丙发生效力,选项 D 错误。8.参考答案D考点 占有解析 无权占有是与有权占有对

11、应的一个占有类型。无权占有中,依据占有人的主管心理状态可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物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本题中,甲明知其无占有本权,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已用,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A 选项正确。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在租赁期间届满前,丙对停车位的占有属于有本权的占有,故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 选项正确。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当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时,甲是间接占有人

12、,丙是直接占有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乙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甲返还原物,并且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C 选项正确。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停车位所有权人乙不能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可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 34 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占有返还请求和原物返还请求的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占有,后者是所有权。物权法第 245 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

13、消灭。可见,占有返还请求权须受 1 年期间限制,原物返还请求权一般无时间限制。选项 D 错误。9.参考答案B考点 机动车所有权的移转,所有权保留,交付解析 本题中,甲乙就汽车的交易作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根据物权法第 23 条,交付是否引起动产物权的变动,还要看是否法律另有规定。合同法第 134 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由此,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了乙,但是甲保留了汽车所有权,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选项A 错误,选项 B 正确。甲基于所有权人身

14、份,将汽车再卖给丙,并非无权处分,而属有权处分,故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选项 C 错误。根据物权法第 26 条,丙可以依据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选项 D 错误。10.参考答案C考点 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本违约、违约责任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举重明轻,意向书的效力更应如此,故选项 A 错误。意向书明确了当事人基本情况,对拟购商铺的面积、价款计算等做了较为清晰且适于操作的约定

15、,故选项 B 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并将商铺销售一空,导致意向书中双方约定将来正式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选项 C 正确。依据合同法第 107 条,因商铺已经卖完,李某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故 D 选项错误。11.参考答案D考点 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情势变更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40 条,乙提供的格式条款加重了自己的责任,该条款并非无效,选项 A 错误。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乙保证甲在接受辅导后,能在高考中达到二本线是

16、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乙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应当预见到做出这种保证是违背教育规律和具有一定风险的,应推定乙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带来的损失,选项 D 正确。乙的承诺并非显失公平。乙的商业行为高风险高收益,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 26 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可见,选项 BC 错误。12.参考答案A考点 第三人履行、合同相对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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