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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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民政局责任事项登记表表一:主要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政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督查督办全市民政各项工作、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等进行管理和执法监察 指导和监督所辖县(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

2、开展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工作 按照管辖权限,对违法违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的备案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及印章的备案负责市本级民办非企业银行账户及印章的备案2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区委托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的备案 组织拟订全市优待抚恤补助工作政策并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区直、市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复核工作。 承办烈士评定及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转报工作 承

3、办全市由民政部门负责的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迁入登记、调整残级、伤残证遗失损坏换证、恢复伤残抚恤的审核转报 3拟订全市优抚政策,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2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4、 指导全市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做好全市救灾减灾备灾政策法规创制工作 做好启动和终止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基础工作 做好自然灾害情况核报工作 承办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指导地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和因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 指导各县(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做好市本级救灾仓储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救灾仓储设施和管理 组织和指导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捐赠活动 5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

5、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南宁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南宁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市级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指导各县(区、开发区)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组织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政策,拟订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标准 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承办财政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参与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工作

6、 组 织 拟 订 家 庭 收 入 和 财 产 状 况 的 认 定 办 法 , 指 导 各 县 ( 区 、 开 发 区 ) 开 展 申 请 救 助 家 庭 经济 状 况 核 对 工 作 , 指 导 各 县 ( 区 、 开 发 区 )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核 对 平 台 6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 7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

7、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基层政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3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 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 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各地做好村(居)委会服务用房建设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 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和指导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管地名的命名、更

8、名的审核报批 负责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指导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 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8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 指导全市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指导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工作,根

9、据自治区委托,负责市本级涉外、涉港、澳、台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工作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法规、政策,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工作 指导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的实施工作 负责市本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县(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管理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及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护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承担对各类举报或福利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组织和指导全市福利企业各项统计工作 9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10、。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根据自治区委托,负责市本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工作 10 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及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救助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殡仪馆、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 4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指 导 行 政 审 批 办 公 室 办 理 涉 外 、 涉 港 澳 台 、 华 侨 和 出 国 人 员 婚 姻 登 记 ; 指 导 全 市 收 养 登 记 工作 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办理涉华侨、

11、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 指导和协调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依法履行殡葬管理职责,指导全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服务工作承担全市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工作 制定全市民政财务统计管理相关制度 编制市本级民政事业费预决算报表,指导县区开展预决算工作 负责全市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负责对市本级民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 11拟订全市民政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

12、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提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相关政策建议 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证书办理审核和登记工作 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 指导社会工作者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专业规范开展服务 拟订社会服务志愿者登记、注册、培训指导、记录监督、激励回馈制度 12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拟定全市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制定驻邕部队慰问计划,并组织指导

13、实施 组织开展全市双拥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组织指导全国、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工作,并审定上报参评对象 指导各级双拥办开展双拥业务 13 承担市拥政爱民拥军优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双拥宣传评比表彰工作,总结推广双拥工作先进经验 5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审核、核发全市 90 岁以上高龄老人享受寿星津贴工作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负担全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工作 指导县、区开展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工作 14 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指导县、区的老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文化活动,牵头举办全市老年文艺汇演活动 15

14、 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市民政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和监督管理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

15、度检查的初审;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号);2、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桂民办字2001245号;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 号)。某协会在 2011、2012 年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未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因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2013 年,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要求,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取消相关

16、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6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市民政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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