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

上传人:nt****6 文档编号:24750208 上传时间:2017-12-0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2001 年 6 月 20 日颁发2009 年 12 月第 4 次修订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200518 号令)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对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和舞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2、,由监考教师给予批评并予以纠正。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4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5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6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劝阻仍不改正的。2答题前擅自交换试卷。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4有第三条 14 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2在考试报

3、名及其它环节协同舞弊的。3有第四条 13 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参加考试且拒不存放在指定地点的。2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的。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4传递、接收、交换试卷、答卷和书写有考试内容草稿纸的。5故意损毁自己或他人试卷或答卷的。6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的。7在考场内大声喧哗、不服从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8试卷答案雷同被认定为舞弊的。9其他违纪舞弊行为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第七条

4、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携带通讯工具参加考试的;2抢夺、窃取、损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3参与集体舞弊或罢考的;4辱骂或威胁监考、巡视等有关工作人员的;5其他违纪舞弊行为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代替他人考试的;2委托他人代为考试的;3利用通讯设备搜索、接收、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的。4盗窃试卷或标准答案的;5有计划、有预谋集体舞弊或罢考的组织者;6殴打、伤害监考、巡视等有关工作人员的;7其他严重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第九条 一学期内两次违纪舞弊的,加重一级处罚。第十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舞

5、弊行为,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人员应当场认定。对考试舞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和物证,并在考场报告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单如实填写舞弊学生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并要求违规学生签名后令其退出考场;学生拒签但有两名监考人员或巡视认定的,作舞弊处理,令考生退出考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课程所在学院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认定书(单) 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教务部。第十二条 教务部对学生违纪舞弊情况分别做出不同处理:1对事实清楚、应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违纪舞弊学生应在考试之日或次日做出拟处

6、理意见,予以公布并交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2对学生舞弊事实认定或处理有分歧的,提交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作出处理意见。3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违纪舞弊学生由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意见后提交校务会议审定。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拟处理意见无异议的,学校做出正式的处理决定。第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及送达人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字,如拒签,有

7、两人证明的,视为送达;对于确实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书,各学院应及时退回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告一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院应在 3 日内把处分送达书存根交校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被处分者的申诉,原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认真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 3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各类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