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大行其道下实体正义的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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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正义大行其道下实体正义的失落程序正义大行其道下的实体正义的失落-论私力救济读后感文/爱梅对于我们中国来说,尤其是现在的年轻一代来说,似乎一提法治就意味着这就是一个舶来品,一提法治似乎就意味着进步,就像新文化运动中只要一提民主和科学就是意味着比别人高一等,就意味着进步。实则不然,这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心理学效应,我们一开始接触的法制或法治理念是以西方的标准来接受的,其实我国很早就有法家的以法治国理念和思想,只是因为我国很早的民刑不分,权力没有分立而不符合西方的标准,所以起先接触西方法治理念的就以此评价说中国没有法治。我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思想的一种怪胎,不知这样会不会触犯法学家们的龙颜啊?我们

2、接受了现在世界上的通行的法治观念(确切地说是西方的法治理念),同时吸收了这个世界发达国家的法治精神,那就是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因为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才有利于保障人权,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现代法律设置了权利救济的时效制度,这当然有利于社会的需求和发展。我们民事上的时效制度规定的债务追究时限是二年的情况下,如果过了这个时限,债权人就无权利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这当然是基于考虑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但是债权人的权利真的就消失了吗?这种自然的权利是不是就消失了呢了?z1法院不可以给与当事人救济,那么当事人自己寻求私力救济呢,是不是债权人为了追求他的财产权利而进行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某种程度上的扣

3、押,甚至是雇用一些要债集团的介入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就一定意味着不合法,一定要受法律制裁呢?并且在债务人因此而上诉法院时,就应该对债权人进行法律制裁呢?法律维护的正义仅仅只能是程序上的正义吗?我们的程序正义的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是那些自己的正当利益(可能在法律的时效制度下就不是法律保护的范围,但是它却的确是当事人的自然权利)因时效制度的阻碍遭受了损失的时候,那应该怎样对它进行救济呢?或者说还应不应该对它进行救济呢?如果因过分强调程序正义而导致的实体正义失落,由谁给与保护和救济呢?我们设置程序的目的确实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但是更重要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这种程序上的正义与现实中人们在追求

4、的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是不是法律就应该对一切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的私力救济一概一刀切,不给予保护,甚至国家连对此危害不大的私力救济默示的保护也不能给予一定程度的承认?我们的司法框架下不能给与因丧失了时效的权利救济,是不是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救济呢?记得一个新闻上报道一位法学教授说那些上访的老百姓不是100%有精神疾病,就是99%的精神不正常。这当然引起了广大老百姓的愤怒。普通老百姓考虑事情思维的角度是能帮我们解决问题、使我们的权利得到救济的就是好的制度,我们寻求了不同的道路,但是只要能解决问题我们就会去寻求它的帮助,这难道有错?曾有学者提出废除我们的上访制度z2,认为这是与世界的法治大趋势发展

5、相左,是对法治理念的践踏。但是他们是否忽略了我们中国现在的实际呢,人们寻求司法救济所耗费的成本、精力往往使本来应获得的权利大打折扣,而且有许多情况还与人们的愿望相反。或许在我们的意识思维中发达国家尤其是让我们向往的美国是多么得法治,多么得完美-人们往往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会寻求法院的司法救济,而且会寻求自己的律师帮助,但是我看了一些学者的研究,美国大部分人还是比较厌诉的,许多人在许多情况下还很讲究私下调解,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还会出现诉辩交易,这难道还会给受害人合理的补偿吗?检察官和罪犯私下交易让检察官指控的罪名轻一些,而且法院也乐此不疲,因为这节约了很多司法资源,真是皆大欢喜啊!这是不是

6、也可以类比法院的美国的司法救济也在寻求可替代的救济方法呢?诉辩交易能给受害应有的自然权利应有的保护吗?或者说能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吗?电影教父开幕一场令人印象深刻:勃纳色拉请求教父考利昂为其女儿主持正义,因为法官判决打伤他女儿的两个凶手缓刑,当场释放。凶手的父亲是议员,有钱有势,小说暗示了司法的不公。他们的对白是这样的:勃:我要你主持正义。考:法院早给你主持了正义。勃:不对。人家只给那两个年轻的小子主持了正义,而并没有给我主持正义。考:你要求的正义是什么?勃:以眼还眼我的女儿受到什么苦,叫他们也要受到什么苦难。当事人寻求的底线救济,有时并不是因为公力救济不符合程序正义,而是因为法治的形式理性导致实

7、体正义的失落。在法治社会,程序正义终于实体正义似乎深入人心,强调实体正义看来不甚明智。但是我们不能忘了,程序正义并不是法治目标的全部,而且程序正义是一种舶来品,是全球化的馈赠,是经我们的学者吸收发扬光大的,在这里我当然不是反对程序正义,就像里赞教授说:我们经历了人治,就像西方学习,然后我们知道应该进行法治了。但是,到底有没有一种方式超越这两种方式呢?在我们现实社会中,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实体正义仍然应当得到考虑,尤其是程序正义不能挑战底线实体正义。因为即使程序上无懈可击,但挑战底线正义的程序正义,很大程度上因与公众或当事人最低限度的正义标准截然相抵的话,或者说超过了群众的容忍程度就

8、可能会导致私力救济的顽强抵抗。在我们的心里似乎中国人的法律很落后,西方是那样的文明,他们的法律是那样的完善,这在我们心里树立的高大形象是否真的那么可靠呢?或许高大的大哥转过他的背影就会让我们看到他满是疮痍的伤痕。例如,侵犯幼童20年竟无罪释放,英国色魔被开枪打死。还有美国现在流行的诉辩交易,而且90%的刑事案件都采取这种方式,就是翻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请律师和检察官交易,让检察官指控的最轻一些,这样给法院减轻了负担,但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有怎样呢?托马修斯曾说,高尚的原则是道德的内容,合适的原则是法律的内容。两者的目的都是个人的幸福,但他们有区别。当我们的自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然而法律不能给予

9、救济的时候,人们是不是可以寻求自己的私力救济呢,既然道德和法律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个人的幸福,私人采取一定的私力救济就应该无可厚非。黑格尔说,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那是不是我们可以进行下面的一个推理呢?大前提:民法是产生于市民社会的。小前提:现在这个社会是民法统治的社会。结论:我们生活在市民社会。通过这个演绎,我们每个人都是这个市民社会的一员,我们的最终目的都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对于这种自然赋予人类的本性我们似乎看不到有什么错误,而且只有通过这种追求自己的利益

10、我们才会获得自身的全面发展,没有个人的自我发展就会让这个社会缺乏发展的最终动力的作用者,马克思曾论证,社会的发展是生产力的进步,而我们都知道生产力的推动着就是作为生产者的人,如果人的活力受到某种程度的阻碍,是人们不能按照既定的思维模式去推进征服自然的能力的进步,社会就会在某种意义上处于停滞状态,尽管我们如今在倡导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但是这也应该是在激励人们的生产活力的基础上来推动的。尤其是在短时间内生产工具不能取得很大的进步,生产资料有没有获得很大的开拓的情况下,要想推动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就必须来激发人们的活力了。当人们的底线自然权利无法得到司法救济的时候,有必要在某种程度上允许私力救

11、济,其实现实生活中国家也是对这种私力救济持默许态度的,因为私力救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社会成本,并且化解社会矛盾,只要当事人使用的私力救济没有超越必要的限度。因此我们在努力追求实现程序正义的时候必须给予人们期望的实体正义予以充分的考虑,在倡导程序正义的时候,不要走向极端,给予实体正义应有的重视,这样从实体和程序的保障上,人们的权利才会得到很好的保障,更利于我们追求的法制目标,更好的保护人权,因为人权往往并不是指程序上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也包含着追求实体正义的色彩。z1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而且一旦义务人不知道时效过期后,履行了义务,事后又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从这个角度是不是可以说明法院对于私力救济的结果有保护的态度。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z2上访制度是中国的特色。北京各大机关附近都有一些上访街,那些租房的人都是几年几年地住,每天的任务就是去反映问题和上访。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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