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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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第五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

2、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 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 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 1 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 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第八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 12 人)。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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